莆田学院(财务处)文件
财务[2019]1号
关于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文件精神,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仅关系到每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规定也有较大变化。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务必通知到每位教职员工。
一、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方式及时间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远程客户端已经上线,请通过手机自行下载“个人所得税”APP,2019年1月1日以后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请各位教职工认真查看《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结合自身情况,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教职工报送后税务系 统将会接收到相关信息,希望在单位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把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全量推送至单位。
请各位教职工在1月15日前填报,以便及时享受专项扣除政策。
二、为了更好地落实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学校将于2019年1月11日举办个税专题培训,请各二级单位务必派人参加(通知另发)。
三、在职教职工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1.中国籍在职职工(含聘用、台湾老师、在编、劳务派遣、院聘临时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由财务处按月进行代扣代缴。
2.我校外籍在职职工,居民(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境内停留已满183天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办法和中国籍在职职工相同。
四、关于年终奖计税
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纳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过渡期为3年。
五、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教职工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本人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六、政策查询答疑途径
1.国家税务总局,地址:www.chinatax.gov.cn
2.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
3.财务处联系电话:2725185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法》http://news.17win.com/views/details/67223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http://news.17win.com/views/details/67225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60号)http://news.17win.com/views/details/67231
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61号)http://news.17win.com/views/details/67230
莆田学院财务处
201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