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卡使用及财务报销的补充通知
作者:本站    发布于:2016-10-13   

本校各单位、各位教职工:

根据《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莆市财库[2015]51号)和《莆田学院关于印发公务卡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莆院财[2016]5号)等文件精神,为了明确公务卡持有人的责任、公务卡使用范围以及相关的报销规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1、个人卡和卡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个人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向建设银行申请办理,并及时向财务处报送变更后的公务卡号。有关费用自行承担。

2、持卡人如无法及时办理公务卡结算支出的报销手续,应先行垫付归还到期的公务卡欠款;待办妥报销手续并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后,自行提取超过公务卡额度的现金。

3、教职工因公务活动需要购买机票、动车票(包括网络订票),支付住宿费、版面费、评审费、专利代理费、会务费、会员费、打印费等,购买零星办公用品及无法通过单位转账支付的经济业务,均须使用公务卡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否则不予报销。

4、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应提前一周向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还款手续。报销时,必须提供公务卡刷卡交易凭证(或POS单)、交易明细、正式发票等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5、若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本通知即日起实行,请互相转告!

莆田学院财务处

2016年10月10日

上一条:莆田学院关于捐赠经费管理和收支情况的说明 下一条:关于财务报销的有关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