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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

2023年修订)

 

 

莆田学院是20023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大学。学校由原莆田高等专科学校、原福建医科大学莆田分校、原莆田华侨体育师范学校合并组建而成。201310月,原仙游师范学校并入莆田学院。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898年创办的兴化圣教医院附设护士训练班。

学校明确“应用型、地方性、开放式、特色化”的办学定位,秉承“厚德、博学、慎思、笃行”的校训精神,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作为基层骨干、行业中坚的上手快、能吃苦、有后劲的应用型人才,奋力建成省内一流高水平应用型大学。2018年,学校入选首批省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高校。2021年,学校获批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莆田学院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莆田学院(英文译名为PuTia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PT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紫霄东路2121号。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莆田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实行校、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同时发展研究生教育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理学、工学、文学、管理学、医学、教育学、艺术学、经济学等学科门类。

第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博学、慎思、笃行”。

第十一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圆形,由学校中英文名称和博士帽图案组成。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莆田学院校歌》。

第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25日。

第十四条  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ptu.edu.cn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五条  学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主办,实行省市共建、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监督和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二)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三)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四)制订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标准。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资产。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的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增长,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与经费。

(三)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五)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六)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七)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的权利:

(一)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自主制定各学科规划、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

(二)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用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自主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莆田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 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建立健全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莆田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教材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校纪委和省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监察专员办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校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学校党建、思想政治、意识形态、保密等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定期向上级党组织述职述责述廉,听取下级党组织书记述职述责述廉。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党委全委会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学校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会议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选举时,党委委员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五分之四,方能举行。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其他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校党委常委会在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履行全委会的职责。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校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及以上的党委常委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党委常委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党委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其他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莆田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与福建省监委驻莆田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受学校党委和省纪委监委双重领导。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强化政治监督,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非省管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进行调查,依规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执行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副校长以及内设组织机构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交流等有关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全力支持学校党建工作,在人力、财力、物力及活动组织等方面,为学校各级党组织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切实把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学校行政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和处理。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出席校长办公会议的正式成员是校长、副校长,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办公室主任、校纪委副书记、综合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或二级单位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校长于必要时可指定其它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其他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和评定机构。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各学科领域内具有代表性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及专业的设置、改革与调整,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三)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四)审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以及学术道德规范;组织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组织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组织开展学校政策研究,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咨询各类重要学术事宜。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位管理的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原则上在教授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

(二)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三)对学位授权点学科建设情况及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学校根据实际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教师以及部分管理机构、学生与用人单位代表组成。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论证和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学校本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

(二)审议并确定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三)指导建立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原则要求,审议、指导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五)审议教学改革、专业建设等事宜,指导学校教学工作。

(六)研究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讨论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育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七)学校规定的其它事项。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是校党委和校行政统一领导的负责协调全校学生工作的机构。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校党政领导、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以及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研究和贯彻有关学生培养过程、学风、校风以及教学、思想工作中的重大改革措施和有关政策性的决定

(二)负责协调和落实学校各部门有关学生的工作,推动全校教书育人和服务育人的工作

(三)定期对全校学生工作做出安排,引导学生积极参加民主管理,指导学生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四)学校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是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下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及职权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和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及其修正案情况的报告。

(五)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六)讨论通过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学校根据校情设立校级和学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六)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经福建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基层党组织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三十七条  学校直属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直属附属单位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四章  二级学院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校、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部)的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订学院(部)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

(二)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办法,管理学院人员。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具体负责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干部,负责本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管理;考核并评价本学院(部)教职工的工作,负责本学院(部)教职工的绩效工资的分配。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负责教师岗位聘任制的实施,负责教师职称的考核和推荐工作。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学院党委(总支)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四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开展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教学计划并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培养工作;

(六)拟定本单位财务预算,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 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学院发展重要事务。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委(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会议的议题和内容,由书记或院长主持,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二)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三)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举措。

(四)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学风建设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五)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就业以及教育培养、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六)岗位设置、人事调配、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事项。

(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出国、进修、考核、奖惩。

(八)年度经费预算、发展基金及资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

(九)干部选拔任用与教育管理。

(十)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

(十一)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等方面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按规定完成学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其相关费用。

(五)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建立完善全员育人机制,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氛围,努力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制定学生申诉管理规定,依法受理学生申诉。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帮扶救济机制,对经济困难、学业困难、心理困难、就业创业困难和罹患疾病等方面的学生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相应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是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具有聘用关系,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聘用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工作人员。按照学校岗位构成,教职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及服务工作的需要,在学校人员编制范围内设置专业技术(其中教师是主体)、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不断优化队伍结构。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教职工根据学校公布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由校长或授权代理人与受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人员聘任、岗位调整以及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和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尽职尽责。

(二)珍惜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六)学校规章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尊重和爱护人才,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尊重教师教学和科研创造性活动。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改善教师的生活与工作环境。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三条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

第六十五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条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更名等重大事项应报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七十一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依法通过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水平、质量进行评估等,对学校的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二条  学校成立莆田学院政校企合作协调领导小组,推动莆田学院与政府部门、企业深入合作,协同创新,形成政校企紧密合作办学体制和长效机制。

政校企合作协调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对接地方产业发展,推进学校调整专业方向,设置新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应用型人才。

(二)推进学校与相关行业企业共同开展教师实践技能培训,从行业、企业引进师资,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三)推进学校与企业共建实验室、实习基地等研发、实践平台,实现校企共赢合作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董事会。校董事会由省、市、县区有关领导、海内外热心学校事业的各界知名人士、著名学者、企业家和著名校友等组成。校董事会成员承认并遵守校董事会章程,其主要权利和义务是:

(一)听取学校领导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协助学校在海内外筹集办学资金、引进优质资源,促进学校与企业、政府机构、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

(三)监督校董事会筹集的办学资金的使用。

(四)享有和履行由学校授权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和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教育发展基金会,收入来源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基金会根据章程开展资助学校改善办学设施和条件,资助重大研究和开发项目,奖励在教学、科研、产业化和管理等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教师、职工,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资助优秀师生出国深造,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它项目及按照捐赠者的意愿所资助的项目和其他社会公益等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审议后,由党委会讨论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学校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或教代会提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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