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莆田市文明城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园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后勤处。校园管理的总体目标:尊师重教、敬老爱幼,共建文明、和谐、平安、舒适校园。
第三条 校园管理的具体要求:人人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物,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安全事故,防灾害性事故,确保校园安全。
第四条 餐厅、商店、宿舍内放音响、看电视或卡拉OK等,音量必须严禁控制在不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的程度。一切舞会、晚会和其它活动,必须在晚上10:30前停止活动。严禁在校园内搞迷信活动。
第五条 校内商店、超市必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合法有效证件(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等)。遵守有关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在规定经营业务范围内文明合法经营。经营期间不得占道摆摊、设点,不准乱搭盖。
第六条 严禁外来小商贩、流动修理、收购人员和推销人员到校内摆摊或叫买叫卖。
第七条 珍惜爱护果树林木。校内所有果树林木物业管理服务中心都要登记、造册、建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砍伐、移植。如学校建设需要的树木砍伐、移植由学校绿化管理部门统一报请莆田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砍伐树木要按《莆田市城市园林管理条例》交纳补偿金,由申请砍伐单位支付。
第八条 严禁在树上钉钉子、拉铁丝、拉绳索或直接在树上晒衣服、挂横幅标语。
第九条 树木的枝叶修剪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锯、拆树枝,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时,有关部门必须报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在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下,由物业的专业人员负责修剪。
第十条 绿地花草严禁践踏、损坏,严禁在上面进行踢球等体育活动,严禁在绿地上堆放物品、停放自行车,禁止向草坪花坛和水池、芳名湖等绿地、水面丢扔果皮、纸屑,禁止破坏校园中的园林小品和建筑设施。
第十一条 校园内空地不准开荒种菜,不准养家禽家畜,不准放养宠物。
第十二条 保护和养护好学校的绿地花草。学校各个单位,每位员工都有权制止、检举侵占绿地、损害树木花草及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进校园竖电杆、拉无线、铺设管线和设立其它临时或永久设施。经学校批准进校施工的,由校园管理科规划并监督施工,施工过程损坏绿地、果树和其它设施要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因学校建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或挖开绿地埋没管线,经办单位必须向校物业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占用或施工。占用或施工必须向学校绿化管理部门交纳绿化补偿费和绿化恢复保证金。占用期满或施工完成后十五天内必须恢复原状。违者或恢复不合格者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施工不得危及学校建筑物的安全和影响校园外观效果,也不得损坏原有管线和其它设施,若确需损坏或移动原有管线,新建部门征得原主管部门同意,并赔偿拆除、迁改和修复费用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场地的安全与环境卫生工作,做到场地围栏整齐、卫生清洁、工棚和货物堆放不得有碍环境卫生和人、车通行,施工结束后壹周内要清理好场地和周围的杂物和环境卫生,向我校物业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七条 校园内原有及新建设的水、电、电视、网络、通讯等线路由所负责的部门提供有关的线路准确分布平面图、示意图等相关资料报后勤处备案。凡未备案或提供资料不准确的,因校园建设施工损坏有关线路及设施的,由各所负责部门自行修复,施工单位不作任何赔偿。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私自搭棚和擅自改造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和底层储藏室的使用性质,严禁利用住房或底层储藏室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校内教职工不得将住房或底层储藏室租赁给他人使用,教职工亲戚朋友来校暂住,必须到保卫处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条 校内外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校园做宣传、贴广告。确实需要做宣传、贴广告者,内容须经校宣传部门审查;张贴、悬挂的地方须报校园管理科审批,同意后方可施行。乱张贴和悬挂的一经发现即时拆除并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不乱涂乱画乱贴,不乱挂乱搭,不乱倒垃圾、污水、污物。垃圾要分类袋装,按规定时间堆放指定地点,由管理人员定时清理。垃圾箱只准倒生活垃圾并必须保持垃圾箱周围的清洁。
第二十二条 上班时间、上课时间、晚自习时间,严禁在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及宿舍周边大声喧哗、起哄、溜冰等有碍教学、科研、办公、学习、休息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借用教室、会议室、体育馆等场所,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并缴纳相关使用费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故意扰乱治安、破坏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损坏公物、破坏艺术小品、园林设施及花草树木者,原样修复。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宠物,禁止一切外来人员携带宠物进校。
第二十七条 芳名湖禁止垂钓。
第二十八条 禁止将校园苗圃或景点的花卉、盆景、苗木携带出校门,违者校门卫有权扣押。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