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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来源:莆田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6-03-21 】

为合理配置办学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规范学校办公用房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系指房屋产权归属学校的各类办公用房(包括会议接待用房、资料室等办公辅助用房)。学校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条 学校对办公用房实行学校和学院、机关部处两级管理。

学校成立办公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校办公室、人事处、资产设备处、保卫处、后勤处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制订学校办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办公用房整体方案、调配各单位办公用房;对违规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意见。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后勤处,指派专人负责,协助领导小组做好学校办公用房的定编核算、分配调整、监督使用、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将分配和调整后的方案报领导小组备案。

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核定分配的办公用房面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使用本单位办公用房,并加强管理。

第三条 未经学校同意,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也不得当做资产折价用于投资、入股、抵押。

第四条 各单位办公用房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拒不服从管理的,学校有权收回。

第五条 各单位各类办公用房定额配置标准参照上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行政人员办公用房,调整出更多的房屋供教学科研活动使用。

1.校部机关的行政办公用房,根据正校级、副校级、处级、副处级、其他人员五个行政级别配置。资料室根据各部门实际需求予以配置。因原有房屋结构造成办公用房面积超过相关标准50%之内,分隔造成浪费的可继续使用。

2.二级学院办公用房,包括院党政领导办公、行政办公、教务办公、辅导员办公、团委学生会、会议接待用房等,由学校根据师生规模数按相关标准配置。

3.会议室、接待室由学校统一规划,各部门共享使用,面积不列入委托管理部门的单位用房面积总额。

第六条 各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权限于配置给的房室内。建筑架空层、建筑物外墙、室外公共场所等由学校统一规划使用,并指定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占用。

第七条 各单位须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已有办公用房资源,杜绝浪费现象。各类办公用房凡闲置时间达半年(含)以上,学校将予以收回。

第八条 教职工在办理离、退休时须同时向所在单位交退办公用房。

第九条 各单位或个人都有用好管好学校办公用房的义务和责任,依法依规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使用。办公用房改造、维修必须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各单位如需新增办公用房或交换办公用房,须填写《莆田学院办公用房调配申请表》向后勤处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迁入新建房时,如面积超过或等于原配置面积的,应交回全部原用房。

第十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除收回违规用房外,视情节轻重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如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擅自将办公用房进行抵押、出资、担保者;

2.擅自将办公用房出借或出租者;

3.擅自占用办公用房或改变用途者;

4.擅自改变办公用房内外部结构或搭建临时建筑者;

5.不按期退还办公用房者;

6.因使用管理工作不善造成损失者。

第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附件:莆田学院办公用房调配申请表

莆田学院办公用房调配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办公用房地点及理由

申请单位部门意见

用房管理部门意见

校分管领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