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正文

莆田学院公有周转房管理办法

【来源:莆田学院公有周转房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6-03-21 】

为规范学校公有周转住房(简称周转房)的管理,提高周转房的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周转房是指学校用于解决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的公有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其性质属于租赁房屋。

第二条 学校成立公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校办公室、人事处、资产设备处、保卫处、后勤处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周转房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处理周转房管理的重大事项,监督检查周转房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三条 后勤处是周转房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核周转房的准入手续。周转房的物业管理由后勤处负责。

第四条 学校建立公有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周转房的基础信息、入住学校周转房的人员信息等及时录入该系统,以便学校公房领导小组随时查阅。

第五条 周转房的租住对象及条件

1.学校引进人才、来校挂职干部;在城厢区、荔城区、仙游县居委会建制的区域内无住房(含商品房、集资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在校区没有参加垫资建房的在编在职教职工。

2.学校新进入编,在市区居委会建制的区域内无住房的;

3.学校认定的其它符合资格的人员。

第六条 周转房的租住年限

1.新进教职工租赁周转房的最长期限为5年,引进人才的租赁期限与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相一致。

2.对因特殊情况,确有居住困难的教职工,视房源情况,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租住时间。

第七条 周转房租赁申请及审批程序

1.人事处将符合周转房安排条件并申请住房的教师名单报学校住房调配管理小组,由后勤处负责组织实施;

2.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住房申请登记表,交后勤处汇总,属成批住房调配的,由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和积分核定,张榜公示积分后,将调配方案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最后由后勤处根据房源组织选房并办理调配手续;属零星调配的,由后勤处审查资格,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最后由后勤处办理调配手续;

3.延长租赁周转房的申请由本人提出,所在部门审核,人事处会签,后勤处初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第八条 周转房的安排原则

1.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周转房安排遵从方便教职工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就近安排的原则;

2.单身教职工原则上安排每人一间;已婚教职工视学校房源及本人等具体情况安排一至二间;

3.已婚双职工、学校引进人才可视房源情况安排一套住房。

4.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应与后勤处签订《莆田学院周转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与承租人首次和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致。

第九条 周转房的有关费用缴付

1.租住学校周转房的一律按学校规定的租金标准计算房租,水电费一律装表计量按实收费,房租及水电费从承租户的工资中扣缴。无法通过财务处代扣租金及水电费的,或者代扣缴不足的,由后勤处向租住周转房本人收取;

2.租赁合同到期或其他终止租赁合同条件的,继续占用学校周转房的,学校将发出退房通知单与其终止租赁关系,并在退房通知单规定的截止办理退房手续之日起,按房租标准的10倍收取租金;

3.租住房服从学校住房物业管理,缴纳一定的卫生管理费或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 周转房的维修

1.租房教职工第一次安排住房时灯泡、玻璃、灯具、插座、水龙头,阀门、门锁、卫生洁具、水电管线等由学校配齐,住户要检验接收。入住后如有损坏由住户负责,学校后勤处可以提供有偿服务;

2.租住期间房间内的维修、维护、管道疏通、堵漏等均由住户负责;房外公用部分和公用设施的维修、维护由物业管理负责;

3.租住期间装修、维修等,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观、水电管线及随房设施;退房时除铁件日渐锈蚀外,玻璃、灯具、插座、开关、窗户,锁等损坏,墙壁污损等要照价赔偿;

4.租房教职工在租住期间要进行重新装修,装修方案必须报后勤处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装修费用自理。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教职工自行清运出校园。

第十一条 周转房承租人义务

1.不在学校周转房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

2.不准改变房屋内结构、不准违章搭建;

3.不准转租、出借或变相出借房间、床位等;

4.如实告知与本人相关的家庭住房变化情况;

5.按约交纳租金,并及时付清租住期内所发生的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承租人,视情节轻重,学校可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所住房屋,追究承租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退房规定

1.下列情形之一者,周转房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员必须办理退房手续。

(1)租赁合同期满且延长租赁期未获批准的;

(2)与学校解除工作关系的;

(3)本人及家庭购房已满一年,或家庭住房变化后,经确认不符合租住条件的;

(4)已办理退休手续;

(5)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

(6)学校认为属于应当退房的其他情况。

2.承租者退房时,先由后勤处上门查看租借房屋和设施设备完好情况,抄清水电用数、结清有关费用,交还房屋钥匙;

3.应办理退房,逾期不退出周转房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

(2)告知所在单位,请所在单位协助后勤处做好退房工作;

(3)在学校人事处个人档案诚信部分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周转房租赁工作的监督

学校周转房租赁管理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有反映、检举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营私舞弊行为以及其他教职工隐瞒事实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对营私舞弊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按照学校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其它

1.本办法由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