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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校内店铺经营管理办法

【来源:莆田学院校内店铺经营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6-03-21 】

为了规范校内店面的租赁和经营管理,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保证店面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治安和良好的经营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自行经营或出租经营的店面,均须由后勤处提出申请,经资产设备处报有权部门审批,未经审批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房屋单方面出租或自行转让经营。

第二条  学校的店面出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开招标,中标者按规定,签订承租合同书。

第三条  承租人必须有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等所需的证明。

第四条  校内店铺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本校师生,学校有权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上级的有关文件和莆田学院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对承租方经营内容进行限制,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经营物资进行检查。

第五条  根据有关学校管理规定,凤达学生公寓、北区新学生公寓、57号楼底层店面,不得经营餐饮业、歌舞厅、酒吧、网吧和学校周围教育部、公安部禁止的项目。违者解除合同,并由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承租方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和卫生保证金,合同方能生效。按合同规定时间交纳租金,否则按承租方违约处理。租期满后,承租人应把房产完好交还学校,方可退回履约保证金和卫生保证金,损坏房产要负责赔偿。

第七条  各商店应在承租的店内进行经营,不得在店门口及店面外的其他地方摆摊设点,不准乱搭盖,实行“门前三包”保证门前(三米内)干净;店内物品应排列整齐有序,并严格遵守所限定的经营项目。要做好门前的卫生保洁、绿化养护。

第八条  各店铺经营的产品货物必须有厂家、品牌、型号、检验合格证,禁止“三无”产品进入校园,违者予以没收并追究责任。

第九条  各店铺在经营中要注意防火、防盗、防毒,注意用水、用电安全,杜绝发生食品卫生事故。店内卫生要求窗明几净、整齐、无灰尘、无杂物、无蜘蛛网,地面清洁。店外环境要求地面无纸屑、果皮、烟灰、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墙面无乱刻画、乱张贴、无商业性广告,保持整洁的店容店貌。物业管理部门要同承租人签订卫生安全责任书。

第十条  承租者须严格遵纪守法、文明经商。经营所需的工商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以及税务手续等均要齐全。

第十一条  店面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等违禁物品;营业人员不得从事赌博、收脏、卖淫和贩卖假冒产品、淫秽物品。

第十二条  承租者不得擅自转让、炒作门面,擅自转让者校方有权无条件收回门面,并按合同条款和规定扣缴违约金。

第十三条  发现违纪犯罪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违法犯罪分子。

第十四条  校园内营业的店面要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消防、治安、卫生、工商、质检、物价的检查;校物业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承租者按期整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