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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莆田学院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16-03-2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供水供电工作的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好学校的水电资源,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网莆田供电公司和莆田水务集团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用水用电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处水电管理服务中心(下称水电中心)为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全校水电的运行、管理、收费等工作及协助学校其它部门做好全校水电维修与维护工作。

第三条 凡使用学校水电的校内经营性单位和个人、校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水电用户)所用水电一律实行装表计量,并按国家和学校公布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四条 教学、科研、行政等单位用水用电及所有公共设施(如绿化、路灯、消防等)的水电及零星水电设备的维修,由后勤处负责管理,各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为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提高水电资源使用效率、逐步全面实行“定额免费,超额自付”的管理办法,按照不同学科、专业、办学层次,分别对教学、科研、行政等公用房屋、学生宿舍、水电、物业等基本办学资源逐步从供给制转变为有偿使用的定额核算。

第二章 用水用电的管理

第五条 校区内一切公用供水供电设施均属学院财产,由水电中心负责统一管理。

第六条 水电中心应认真抓好对全校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巡视制度,确保安全供水、供电,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对于突发性故障,水电中心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第七条 学校新建基建项目必须同时考虑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并纳入项目经费预算。新建水电配套设施项目需符合水电建设规划要求,如有变化,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新建水电配套设施项目开工前,水电中心需参与图纸会审并同意施工方案后方可实施,参与施工技术协调,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部门需向水电中心提交一套水电竣工图存档备案。新建水电配套设施在保修期间由基建部负责管理、保修,保修期满并验收合格后交由水电中心管理。

第八条 基建项目施工,开工前由施工队到水电中心办理用水用电申请,并交纳押金。水电中心按其使用负荷装表计量。施工队每月应按时到水电中心交纳水电费。施工完毕,结清余额,退还押金。

第九条 为保证负荷分配平衡,确保供电系统稳定运行,校内改造项目凡需更改水电线路、设施的必须事先将设计图交水电中心审核,并报后勤处批准后方可施工。未经审批的项目竣工后所需用水用电,水电中心不予供应。

第十条 校内单位添置大功率耗水耗电设施设备,事先必须先向水电中心提交设施设备用水用电的详细资料,论证供水、供电的可行性,落实新增水电管线及经费,经改造后方可供水供电。

第十一条 在校内从事经营的新增用户,必须到水电中心申报,并与水电中心签订相关协议后方能供给使用水电。

第十二条 校外单位在校内设立服务网点或设施,需要校内提供电源的,由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在供电线路及负荷允许的情况下,水电中心予以供应并装表计量,新增的线路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校内因教学或学生社团活动需临时提供水电的。在教学活动已经教务处等主管部门批准,学生社团活动已按规定获得校团委等部门批准,方可向水电中心提出供电申请。

第十四条 全校住宅及校外在校内水电用户水电表由院水电中心负责管理,任何水电用户不得私装、私拆。安装、拆迁均需报水电中心批准备案,若计量水电表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校水电中心处理(更换水电表成本费用原则上由水电用户自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五条 为保证水电设施使用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乱接或更改供电线路,不得擅自开头接水。学生宿舍严禁私接、乱拉电线;禁止使用电热棒、电磁炉、电水壶、电热毯等大功率用电设备;禁止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禁止私拉电线给电瓶车充电;外出、停电、停水时应随手关灯和用水开关,并切断宿舍内的所有充电及用电设备电源(如电风扇、手机、电脑、排插等)。违者视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水电设备损坏要及时报修,严禁人为破坏水电设施,违者除双赔偿设备费用外,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凡校内按表计量的用户,水电中心负责按季度抄表统计,并在校园网公布,校外用户电话告知缴费。各用户每季度按时到水电中心交纳水电费,逾期按5‰收取滞纳金。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实行按表计量、每两个月抄表一次,据实结算收费。根据闽价费[2007]74号文件精神,对学生宿舍水电费实行定额定量管理,定额定量免费水电按每人每月5度电、2吨水计算。对超出定额定量部分学校按照国网莆田供电公司、莆田水务集团核定的居民用水、用电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该费用由各宿舍成员共同承担,超过5天不交者,给予停电处理。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行政等单位,利用单位用房从事出租和经营活动,需用水用电必须报校办公室、教务处、保卫处、后勤处备案,由水电中心装表计量(或核定收费),其水电费按出租和经营类标准收取,上缴后勤处财务室入帐。

第二十条 使用校内水电的教职工用户,水电费由财务部门从工资中代扣。其他水电用户在接到水电中心交费通知单后五天内到水电中心交纳水电费,由水电中心开具后勤处财务室领用的统一发票,逾期不交者每日按应交水电费增收2‰的滞纳金。

第三章 违章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违章之一者,除责令赔偿学校的损失外,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并通报全校:

(一)违反学校用水用电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交纳水电费超过一个月的;

(三)未经批准,利用科研、教学、行政办公用水用电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的。

第二十二条 窃用水、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一)在学校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水、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二)以其它行为窃水、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三)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从工程开工或人员入住之日起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四)窃用学校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费外,还应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水电费。

第二十三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供水供电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或者滥用职权,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加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监督水电用户遵守学校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检举、查获窃用水、电或违章用水、电的有关人员应予奖励。奖励金为按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所追回水电费的50%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莆田学院后勤处水电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