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校园内教职工住宅管理的若干规定
(讨论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内教职工住宅管理,切实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校园内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校园稳定,根据《莆田学院校园管理暂行条例》、《莆田学院公有周转房管理办法》、各批次建房协议书约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位于莆田学院校园内的公有周转房、垫资房等未办理私人产权的住宅均适用本规定。
公有周转房是指学校用于解决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的公有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其性质属于租赁房屋。
垫资房是指教职工与学校签订协议,支付建房费用,获得一定期限房屋使用权的房屋。
第二条 周转房只允许承租人本人居住,严禁转租(借)他人,发现转租(借)的,后勤处应当及时通知教职工交还房屋。在规定期限内不归还房屋的,除按本现定第八条处理外,由后勤处上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以占用公有财物予以处理。
第三条 垫资房经批准可以出租(借)。
1、应优先出租(借)给本校教职工,出租(借)者需到后勤处、保卫处登记备案。
2、出租(借)给在校学生的,需经学生所在院系及学生处书面批准后
到后勤处、保卫处登记备案外。
3、出租(借)给校外人员的,应到后勤处、保卫处、工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出租,出租(借)者应认真核实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服务所处等基本情况、并报当地派出所备案。不得将房屋出租(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无正当职业者的社会闲杂人员等。
第四条 出租(借)的住宅不能用于经商和从事一切违法的活动 。
第五条 出租(借)者应经常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借)人及周边师生的居住安全。
出租(借)人负有监督承租(借)人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义务。如发现承租(借)人有违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嫌疑的应及时报告校保卫处、公安机关。
第六条 住宅区内的柴火间、车库只能由该柴火间所归属的房屋居住人使用,用于停放车辆、存放日常用品等。不得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借)给他人使用。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负有教育督促本部门教职工遵守上述有关规定的责任。后勤处、保卫处负责不定期进行对校内教职工住宅的出租(借)情况进行清查,对违规出租(借)的情况进行校内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将根据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后勤处、保卫处通知其限期整改,并报送教职工所在部门。所在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征改为到位扣减所在部门本年度的平安文明创建考评分,并追究主要部门负责的责任。
2、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整改或整改后再次违反的教职工:
属在编在职人员的,由后勤处、保卫处报送教职工所在部门、人事处、组织部、纪委监审处,扣发当年度个人文明学校奖金及平安校园奖金;职称低聘一级、职务降一级使用。
属离退休人员的,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负责诫勉谈话;扣发其当年度文明学校奖金。
属已调离本单位,或由直系亲属居住的,由后勤处、保卫处负责(借)通知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禁止承租(借)人进入校园,并对出租房屋予以断水断电处理。
第九条 因承租(借)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校、师生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出租(借)房屋的教职工应承担必要的经济赔偿责任,学校将予以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若牵涉到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