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市财购〔2006〕1号
关于简化市直政府采购资金
拨付手续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方便采购单位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办理政府采购资金付款须提供的审核资料进行简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单位办理付款须提供的审核资料:
㈠莆田市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㈡中标(成交、协议供货)通知书。
市财政局根据采购单位填报的申请表,并程序性审核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后,向政府采购的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直接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二、原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须提供的《莆田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政府采购合同》及发票原件、复印件不再提供给市财政局。
三、简化审核资料后,采购单位负责填报申请表同时对该申请表进行实质性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市财政局对申请表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对不按申请表支付的行为承担责任。
四、填报《莆田市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表》要求
《莆田市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表》由采购单位根据中标信息及验收情况和合同规定据实填写,不得涂改;必须由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有不实填报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由申请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一个中标项目需分次付款的,再次付款时,《中标(成交、协议供货)通知书》可以是复印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
五、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
本通知适用于采购资金通过莆田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的采购项目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可以登录http://putian.chinaecai.com或http://www.ptztb.gov.cn下载《莆田市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表》表格。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莆田市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表
二○○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