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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级政策文件



关于2003年福建省省级政府 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预算管理的一级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3]63号)、《关于印发< 福建省2003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闽财购[2003]10号)以及《关于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闽财购[2003]1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2003年我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征得省采购办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各单位(含下属事业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内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经省采购办批复后,必须委托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属采购目录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采购办批复后,可以自行委托采购中心或经省采购办获准登记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为了加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发挥规模优势,提高采购效率,各单位于每个月15日前将经省采购办批复的采购计划送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集中汇总后于次月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三、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各单位应向采购中心提供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由授权代表全权处理授权范围内的具体事宜。
  四、采购中心与各单位分别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如有未尽事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采购活动结束后,原则上由各单位直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合同一式四份,采购单位、供应商各执一份,由采购单位报省采购办备案一份,采购中心存档一份。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中心代签政府集中采购合同的,应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加以约定。
  六、各单位负责按采购中心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验收交接单》(由供应商按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内货物内容填写)进行货物清点、验收。验收交接单一式四联,其中,第三联由用户单位存,连同发票一起入账,作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委托的凭据。
      七、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3]63号)办理。
  八、协议定点采购的办公用纸、空调按《关于省直单位办公用纸定点供应商的通知》闽政购办[2003]14号、《关于省直单位空调设备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政购办[2003]16号规定办理;对于公务车辆保险、公务车辆加油和维修等服务类项目的具体实施问题,由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规定。
     2003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的第一年,为了贯彻执行好《政府采购法》,全面推行我省政府采购制度,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本单位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人员,按规定及时编制、上报集中采购计划,积极配合做好2003年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附件:授权委托书
                                                                                     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 通知

抄送:省采购办 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授权代表: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兹授权 代表我单位办理 年政府集中采购事宜。授权代表被授权的范围是:
一、代表我单位向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递交、确认、签署有关政府集中采购文件;
二、代表我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三、代表我单位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集中采购合同;
四、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货物验收。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上一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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