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医学教育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1-05-1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莆田学院医学教育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科、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莆田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学部依法设立医学教育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医学教育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医学教育学术委员会作为医学教育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医学部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医学部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医学各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医学教育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委员。

第六条 医学教育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较高,在各二级学院内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医学教育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第七条 医学部根据医学学科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医学教育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医学教育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采用民主推选,充分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八条 医学教育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医学部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并可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医学教育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一般由具有正高级职称,在各二级学院内具有较高学术声誉的教师担任。设立秘书1人,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医学教育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医学教育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医学教育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各二级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医学各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医学教育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医学各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医学各学院学科、科研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医学各学院学科建设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医学各学院教师职务聘任推荐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医学各学院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医学部或医学各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医学各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各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医学各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各学院预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对外开展重大科研项目合作;

(五)医学部或医学各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医学教育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对调查结果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也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的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医学教育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医学部主任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医学教育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医学教育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性事项应以与会委员的1/2以上同意,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医学教育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医学教育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医学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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