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2025年11月24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的管理,服务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闽科综〔2019〕7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教法〔2018〕35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及校内各单位(含二级学院、科研机构、职能部门、教辅单位等,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开展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科研人员承担的政府及其相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等委托开展的以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的科研项目,包括使用非计划性财政资金采购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含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与管理类项目、产学研合作的共建(捐建)类项目、经学校专题会议研究认定的特别委托横向项目(按照专题会议纪要执行)以及其他各类使用非财政资金委托的科研项目。校外培训或实习实训等项目不属于横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凡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经费来源渠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管理使用。除项目合同中明确规定产权不归属学校的外,横向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要求。
(二)合同优先原则 项目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三)分级管理原则 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共同做好项目及经费的管理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原则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第一责
任人,须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和相关文件,
自主负责所承担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工管理、责任到人”的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机制。
第六条 科研处是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合同管理、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题登记、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同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管理,组织监督科研经费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技术收入核定等工作。
第七条 二级单位是横向科研项目的实施管理单位,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审查委托方和科研协作方(若有)的资质、履约能力、业务相关性、公允性、经济合理性等;负责审查项目合同和投标材料(若有)等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安全性,评估项目组的业务能力,提供项目实施条件,督促项目按期结题,保障项目实施安全,防范风险;负责组织处理项目实施全过程出现的问题或纠纷等;做好项目日常管理、绩效考核、信息和经费开支公开、科研管理系统等工作;督促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合同订立、预算编制、项目实施、实验安全、消防安全、经费使用、知识产权保护、结题验收及全过程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等承担第一责任。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项目研究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九条 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财务管理部门: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配合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信息公开、审计等工作。
(二)人事管理部门:在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定等方面制定相关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横向科研绩效考核发放。
(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政府和学校有关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做好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的各类仪器设备和物资的采购管理工作。
(四)审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及项目需要,对项目管理和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五)党政办公室: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相关纠纷处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以学校名义或资质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书(统称“项目合同”)。
项目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主要任务(或研究内容)、协作单位(若有)、预期目标、成果形式、完成时限、结题要求、经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资产归属、合同有效期、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
项目如需采购产权不归属学校的设备,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注明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总值上限、验收主体和验收标准等要素。项目如需第三方科研协作,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协作方名称、研究任务、科研协作费金额和用途等内容。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以“莆田学院”名义签订合同。合同应由项目负责人和委托单位协商一致、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由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处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进行复核审查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签字并加盖“莆田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原则上使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技术合同规范文本,其他项目原则上应使用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模板,合作方有特殊要求的、可按照相关要求编写合同。
第十二条 扣除设备费和科研协作费后的项目经费(20万元及以上),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任务和分工情况,在立项时一次性分给若干个子项目,且每子项目经费不少于10万元。项目负责人负责统筹、监督各子项目按合同执行,各子项目负责人负责子项目的执行。子项目相关的工作量核算、业绩考核等计入子项目负责人名下,不重复计入项目负责人名下。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核分工: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审核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双方的履行能力和条件、技术可行性、成果形式、人力资源配置和占用学校资源情况等;科研处负责合同形式审查;法律顾问负责审查合同合法性、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指导规避法律风险等。
合同金额为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提请分管校领导主持的专题会审定。合同金额超过(含)500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项目投标
(一)学校支持学校科研人员和团队根据实际情况,以学校名义采取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的方式,参加政府或社会开展的招投标项目。
(二)学校对教职工参加政府或社会招投标项目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参加政府或社会招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招投标文件,经二级单位审批后,办理用印等相关手续。
二级单位应对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所有证明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负责人及其项目团队的学术诚信、承担项目能力水平、现有实验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估,并给予指导、跟踪和支持。
第十五条 纠纷处理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项目组及所在二级单位应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纠纷或因某种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所在二级单位应及时向科研处报告,科研处先行冻结该项目经费,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由项目组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或调解进行解决。
(二)经协商或调解,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的,如果项目合同继续执行的,项目经费解冻、继续使用;如果项目合同变更或终止的,应签订补充协议,项目经费按协议约定执行。
(三)经协商或调解,纠纷无法解决导致仲裁或诉讼的,根据裁定应由我校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学校代为赔付后向项目组追偿,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付给委托单位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以及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发生的律师费、交通费、委托代理费等各项费用。
(四)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发生的费用以及学校代为赔付的款项,从该项目经费余额中支出。若项目经费余额不足,可在该项目负责人其他横向项目结余经费中开支;如仍不足,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归还。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擅自签订合同并造成资产流失、经济损失或学校名誉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立项
合同内容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即合同生效。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合同文本送到科研处登记备案,登录科研管理系统登记项目信息和上传合同扫描件、科研合同审批表等,作为合同认定和立项依据。
合同生效且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正式立项。立项时间为第一笔经费到校时间。
第十八条 变更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需对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经费预算、研究期限、项目组负责人及成员等进行变更,须与委托单位协商一致后,项目负责人可提出变更申请,由二级单位、科研处审批。
第十九条 延期
延期申请应在项目研究完成时间之前提出,须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由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处审批。每个项目原则上允许申请延期2次,单次申请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下列情形的研究期限可顺延,无需办理延期手续。
1.委托单位经费若有未按期到账的,研究完成时间可从项目经费全部到账时间开始顺延。
2.委托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组织专家评审会或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主动发起应由其承担的约定事项时,研究完成时间可从委托单位发起该事项时间起顺延。
顺延后还需申请延期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撤项与终止
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撤销或项目终止申请的,须与委托单位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项目被撤销或终止后,收取的管理费和税费不予退还,剩余经费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委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结题
项目应按时完成任务目标并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在通过验收后三个月内凭委托单位认可的结题证明材料、财务决算表和项目成果申请结题、登录科研管理系统上传结题材料和移交项目档案材料给科研处。
1.研究时间从正式立项开始计算,原则上不少于60天;结题时间为结题申请提交时间。
2.校内鉴定结题
项目组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若因项目委托单位特殊情况不能提供验收或完成证明、经费未完全到账或其他合理情形的,项目负责人可提交情况说明(本人签字)、项目组承诺书、技术合同、预算表、财务决算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向所在二级单位申请校内鉴定结题,二级单位根据申请组织至少三位相关领域高级职称专家进行结题鉴定,鉴定合格的予以结题。
项目组承诺项目已顺利完成且无任何法律或经济纠纷,今后若发生纠纷、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等。
3.到期未结题及其处理
超过项目完成时间三个月,仍未提交结题材料的按到期未结题处理,科研处可通知财务处冻结该项目经费,完成结题后项目经费予以解冻、转为结余经费使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费开支范围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科研协作费和劳务费。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和因保障项目研发工作所需基本条件而购买的办公家具、空调等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合同约定产权不归属学校的设备费用须单列预算和开支。
2.业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和港澳台合作交流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网络/数据云服务费、培训学习费、前期投标费、日常运行费、税费和其他相关支出等费用(详见附件)。
3.科研协作费:指项目合同明确约定将部分科研任务以“分包”形式,委托给第三方协作完成而支付的项目经费。不包括一般辅助性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发生的费用。
科研协作费按学校“一支笔”审批权限审批后拨付,应附有项目合同、科研协作合同、协作单位发票等材料。
科研协作费原则上由协作单位使用和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负责,承诺本人、项目组成员与科研协作方没有利益关联。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4.劳务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组中有工资性收入的校内成员不得列支劳务费。
(1)项目聘用人员指项目承担单位临时聘用的科研人员和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或聘用协议等方式组织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人员。
(2)劳务性费用包括支付给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支出,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咨询专家的费用(以下简称专家咨询费)指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实施全过程的专家评审费、咨询费、论证费、鉴定费、技术服务费等。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等。
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据实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的管理费和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1.管理费:主要用于包括学校为项目组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水、电、气、暖消耗费用以及项目有关的管理和运行费用的补助支出等。
管理费按项目累计到校经费总额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进行核定:2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1.5%核定,2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5%的比例核定。学校在经费到账后优先划扣管理费,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到账时间所实施的文件要求核定。
2.绩效:绩效包括过程绩效和结题绩效。绩效由二级单位按研究进度考核后发放,其中过程绩效不得超过总绩效的80%。绩效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贡献大小确定,非项目组成员和项目组中的校外人员不得参与绩效分配。
第二十三条 人员经费包含劳务费(含专家咨询费)和绩效支出等用于人员开支的费用,不超过项目实际到校经费(扣除设备产权不归属学校的设备费和科研协作费)的85%。设备产权不归属学校的设备费和科研协作费的总额不超过项目到校经费的70%。
第二十四条 设备产权不归属学校的设备费和科研协作费不纳入项目组负责人及成员的工作量绩效核算。
第二十五条 经费预算及调整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技术合同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由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执行。
(二)项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予变更。项目经费到账经费与合同金额不符的,项目负责人须出具情况说明(双方签章)或补充协议,报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并办理项目重大变更流程和预算调整流程。审批后按实际到账经费核算科研工作量和业绩认定等。
(三)项目开支应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如确需进行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二级单位、科研处审核后按新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费下达与使用
(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和科研处共同办理项目经费预算下达手续。未签约的、未在科研管理系统进行项目登记审核等情况的不予下达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应遵循合同约定和经费预算,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开支。
第二十七条 结余经费管理
结余经费可由项目组根据科研需要继续用于与我校发展相关的科研支出,各项费用合并使用,其中项目人员经费支出(含已支出)不得超过项目实际到校经费(扣除设备产权不归属学校的设备费和科研协作费)的85%。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项目经费决算的同时,申请项目结余经费的预算,由二级单位、科研处审批。
第六章 设备采购
第二十八条 约定产权归属委托方的设备采购管理
项目合同明确约定设备产权归属委托方的设备采购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批(存档备查),由项目组(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验收,设备由项目组保管,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项目完成后,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批(存档备查),由项目组向委托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审批、验收和移交材料要求签章完整,结题时由项目组送科研处归档。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申请采购项目研发所需设备应对其必要性、合理性、真实性等进行详细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所在二级单位应严格审核把关,防止购买非研发所必需的设备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条 合同未对购买设备约定的,原则上应按照学校资产采购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设备产权归属未约定的,其产权归属学校。
第七章 诚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项目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严格遵守项目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任务。如有违约,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负面的社会影响,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组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合同约定和项目预算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二级单位应在内部主动公开横向科研项目的项目管理信息(包括立项信息、中期检查信息、过程管理信息、结题信息)、经费执行情况(经费开支、结题决算和结余情况等)以及项目的监督检查情况、评估评审结果、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违规行为,特别是经费违规使用,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原文件《莆田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莆院科〔2023〕1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印发前学校颁布的其他文件规定若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业务费开支范围
业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和港澳台合作交流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网络/数据云服务费、培训学习费、前期投标费、日常运行费、税费和其他相关支出等费用。
一、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按单价和数量进行测算。单独购买的设备仪器的备品、备件费用列入材料费。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学校二级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
三、燃料动力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暖、燃料消耗等费用。不能单独计量的,应列入间接费用。
四、会议/差旅/国际和港澳台合作交流费:预算参加学术会议时,可以纳入会议注册费、会务费和相关交通费用,不能预算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活动费用。
1.会议费:指项目组成员(含负责人)及参与项目研究的其他人员因项目研究开发需要,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2.差旅费:指项目组成员(含负责人)及参与项目研究的其他人员因项目研究开发需要,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及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所发生的国际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学校差旅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报销。
科研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私车公用。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确因工作需要经项目经费审批人批准自驾出行的,凭本次出差发生的油料费(充电费)、过路桥费、停车费等票据,按每公里不超过1.5元的标准据实报销,不得重复报销交通费用。
3.国际和港澳台合作交流费:指项目组成员(含负责人)及参与项目研究的其他人员因项目研究开发需要,与国际或港澳台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闽工作等各项费用。应遵守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编制预算,可编列国际会议的注册费和会议费。
五、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组成员(含负责人)及参与项目研究的其他人员因项目研究开发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论文版面费、审稿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购买及印刷费、翻译费、文献检索费、宣传费、专利申请维护费(包括专利申请、复审、答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以及年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代理费、恢复权利请求费等)、动植物新品种申请鉴定及代理服务费、技术转让价值评估鉴定费、知识产权检索咨询维护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费用、动植物新品种申请等。在国家发布的学术期刊“黑名单”或预警名单上发表的论文版面费不得列支。
六、数据/网络/数据云服务费:指因项目研究开发需要购买的数据信息、网络宽带、数据云等,以及数据或案例分析、数据跟踪采集等费用,以及相应技术服务等非劳务费形式支出的费用。
七、培训学习费:指项目组成员(含负责人)及参与项目研究的其他人员为实施项目所需而开展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学习的费用。
八、前期投标费:指在横向科研项目对接的前期,为顺利承接项目而参与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购买招标文件、编制文书、现场踏勘与标前交底、中标代理服务费等相关支出费用。
九、日常运行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日常科研工作的费用,包含打印(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的耗材和维修费、文具、纸制品、纸张印刷品、通讯费、邮寄费等。
十、税费:是指属于应税收入的科研经费开具发票所依法缴纳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纳税费的项目,财务处负责税款代扣代缴工作。
十一、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的其他类费用支出,如实验基地、试验场地、工程车辆等的租赁费用,科研设备的维护维修费及实验室维修改造费等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