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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关于印发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1 17:08:47】【阅读次】

            莆



                                                                   莆院学〔202213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莆田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莆田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22721





莆田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激励我校学生刻苦读书学习,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学金的对象、类别、等级、名额

第二条 奖学金奖励对象:具有莆田学院学籍的在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设优秀奖学金、特别奖学金。

第四条 优秀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单项奖,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生或具有突出表现的学生。非师范类奖学金金额分别为1600元/人、900元/人、600元/人;师范类奖学金金额分别为1000元/人、600元/人、300元/人。奖学金评选比例为:

一等奖:人数占同专业同年级人数的10%。

二等奖:人数占同专业同年级人数的10%。

单项奖:人数占同专业同年级人数的15%。

第五条  特别奖学金设校级特别奖学金和院级特别奖学金。

校级特别奖学金设特等、一、二、三等及鼓励奖,奖学金的金额分别为特等奖10000元、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鼓励奖500元,奖励在应征入伍、参加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考取研究生,以及研发专利、发表论文、参与专业竞赛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个人或团体。评选不设比例并可兼得其它各类奖学金。

院级特别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及鼓励奖,奖学金的金额由二级学院确定,原则上均应低于校级特别奖学金的金额标准。二级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色,选取若干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素质拓展、应用技能提升和身心全面发展有积极作用的项目(不与校级奖学金认定的项目重复),对表现优异的学生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六条  优秀奖学金评定以本校学生综合测评的成绩为主要依据。

第七条 优秀奖学金申报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勤奋好学,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热爱劳动,坚持体育锻炼,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具体条件

1.一等奖学金: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和学业成绩分名次均在同专业同年级前15%以内,然后按综合测评总分排列名次。

2.二等奖学金: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和学业成绩分名次均在同专业同年级前30%以内,然后按综合测评总分排列名次。

3.单项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本学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同等条件下,按综合测评总分排列名次。

1)社会工作奖

①担任学生干部期间,其所在集体或本人获市级(含)以上表彰者;

②担任团支部书记、班长、易班班长期间,其所在团支部或班级获得校级(含)以上五四红旗团支部、文明班级、易班建设示范班级荣誉称号者;

③担任宿舍舍长期间,其所在宿舍被评为校级(含)以上文明宿舍、好学风宿舍、党员先锋宿舍者;

④担任社团协会负责人期间,其社团被评为校级(含)以上优秀社团,或以社团名义提交的作品或组织的活动参加市级(含)以上竞赛获奖者;

⑤担任校级、院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期间,其所在集体获校级(含)以上表彰者。

2)劳动实践奖

①参加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冬、夏令营等团体活动,表现突出,受到表彰,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②参加学校、各级地方政府和教育机构组织的劳动技能竞赛、青年志愿活动等实践,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含)以上表彰者;

③校级(含)以上劳动实践项目、秀志愿服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3)文体美育

①在校级体育运动会中,个人前三名获得者、团体第一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成绩打破纪录者;

②代表学校参加市级(含)以上运动会、大学生运动会、大学生体育联赛,个人前六名获得者或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③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者;

④在校级文化和艺术比赛中,个人前三名(或“十佳”)获得者;

⑤代表学校参加由市级(含)以上教育、文化主管单位主办的文化艺术比赛,个人前六名(或“十佳”)获得者或团体前三名的参赛队员。

4)学习进步奖

前学年学业成绩分排名在同专业同年级后30%或个人不及格科目2门(含)以上,经努力,当学年学业成绩分排名在同专业同年级前30%者。

5)道德文明奖

①在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建设,以及党建、宣传、法治、廉政、网络文化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获校级(含)以上表彰者;

②在爱国奉献、道德诚信、自立自强、厉行节俭、朋辈互助等方面表现突出,获校级(含)以上表彰者;

③在报刊上发表作品2件(含)以上或正面报道学校各项工作情况6篇(含)以上者;

④在易班全国平台“今日头条”上发表报道学校各项工作情况的网文10篇(含)以上者;

⑤代表学校参加市级(含)以上党建、思政、廉政、安全、文明、普法相关赛事,个人/团体一二三等奖获奖者。

6)创新创业奖

①在校级职规、就业、创新、创意、创业相关赛事中,个人/团体一、二等奖(或前三名、“十佳”)获得者;

②代表学校参加市级(含)以上职规、就业、创新、创意、创业相关赛事,个人/团体一二三等奖获奖者;

③完成结题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负责人;

④完成工商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法人代表为学生本人的;

⑤校级(含)以上主管部门资金扶持的创业项目负责人

完成绿色科技发明创造相关专利、论文,或以作品方式参加相关竞赛获奖的

第八条 校级特别奖学金申报的条件:

(一)类别及标准

1.国家部委、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性学会、福建省教育厅、团省委等部门主办的思政、文化、科技事及教育厅公布的省级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项目获奖:

申报等级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获奖

级别

省级以上

特等奖

一等奖

金奖

二等奖

银奖

三等奖

铜奖

其他

奖项

省级


特等奖

一等奖

金奖

1-3名

二等奖

银奖

4-6名

三等奖

铜奖

7-10名

2.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福建省运动会、福建省大学生运动会、福建省大学生体育联赛获奖:

申报等级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获奖

级别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1-3名

4-6名

7-8名



福建省运动会

福建省大学生运动会


1名

2-3名

4-6名

7-8名

福建省大学生体育联赛

3.在《莆田学院学术刊物级别认定办法(修订)》中规定的A、B、C、D级刊物上发表论文:

项目名称

申报级别

A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

特等奖

B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

一等奖

C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

二等奖

D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

鼓励奖

A\B\C级刊物上发表论文

(师生合作发表,学生第二作者)

鼓励奖

4.获国家专利授权:

项目名称

申报级别

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

特等奖

国家发明专利

(师生合作申请,学生第二发明人)

鼓励奖

5.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在校学生,凭入伍通知书,可申报特别奖学金二等奖。

6.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在校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可申报特别奖学金等奖若考入国家级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一流学科相关专业,凭录取通知书,可申报特别奖学金等奖。

7.入选国家和地方基层项目的在校学生,凭派遣单,可申报特别奖学金二等奖。

国家基层项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地方基层项目:“三支一扶”计划、选调生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

8.优秀毕业生,由学校直接颁发特别奖学金三等奖。

9.“互联网+”创新创业比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

申报等级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获奖

级别

国家级

-

-

省级

-

-

校级

-

-

(二)附加说明:

1.按学校参赛人数划拨获奖名额的赛事等级(如:英语竞赛的省级二、三等奖),评审时按降一级的标准评定;

2.体育和文艺赛事中大团体(成员超过10人)项目,按获奖情况奖励参赛集体,奖励金额翻倍;

3.同一比赛或同一作品分别获得两种以上奖项的,不重复奖励,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4.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指学生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者独立撰写人;发表论文(师生合作发表,学生第二作者)指在教师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中,学生为第二作者的;

5.专利成果(第一发明人/设计人)指学生为专利成果的第一发明人/设计人或独立发明人/设计人。发明专利(师生合作申请,学生第二发明人)指在教师为第一发明人申报的国家发明专利中,学生为第二发明人的;

6. 多部门、单位联合主办的赛事和学术刊物,按最低级别的主办方予以认定;

7. 体育竞赛按实际比赛规则取获奖名次,其他赛事按照获奖证书上的等级或名次予以评定。

8. 创新创业类竞赛中,“互联网+”创新创业比赛奖金按校级特别奖学金相应获奖级别奖金的三倍发放;“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奖金按校级特别奖学金相应获奖级别奖金的两倍发放。

第九条 院级特别奖学金申报条件及评定办法:

院级特别奖学金申报条件及评定办法由各二级学院制定,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后正式发文,在全院师生范围内公告,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条  本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报各类奖学金: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过校、学院纪律处分者;

(二)出现重考、重修者(特别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单项奖中的“学习进步奖”不受重考、重修限制;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允许1门重考);

(三综合测评中德行表现分低于80分者;

(四)综合测评中社区文明分低于100分者;

(五)体育成绩不及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达标者。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定、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等部门领导及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校级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二级学院成立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院级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优秀奖学金由二级学院组织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结果报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批。优秀奖学金上一级名额未满,可将名额转移到下一级,奖金的金额不转移。

第十三条  校级特别奖学金由二级学院组织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结果报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批;院级特别奖学金由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直接审批。

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定时间:毕业班于学生毕业前评定,非毕业班于第二学年开学初评定。毕业班学生离校后四个月内获得服兵役、升硕、入选基层项目等相关证明的,可于第二学年开学初非毕业班奖学金评定时补报特别奖。

第十五条  凡获得校级优秀奖学金和校级特别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并在全校表彰;获得院级特别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荣誉证书并在全院表彰。

第十六条  奖学金的评定均须严格把握评选条件,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学院评审结果须在二级学院范围内线上线下充分公示,确保学生知情权、表达权。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至少包含姓名、等级、金额、具体依据条件、审核人等要素,团体项目必须标注人员构成。公示中发现错漏的,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应组织核实,须更正的,应在公示的显要位置说明更正内容及原因,并相应延长公示期。

第十七条  凡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学金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对因身体残疾、突发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相关科目重考重修的,经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认定,可予以破格评定

第十九条  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以往有关评定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从2022-2023学始施行。











莆田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7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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