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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16-09-01 09:45:19】【阅读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莆田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莆田学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应回家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休学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回校申请入学,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交费、注册手续。因学籍变动,手续不完备者,暂缓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周仍未来校报到者不予注册,给予开除学籍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规定缴清学费者,做如下规定:

(一)应填写《学费缓缴申请表》(表格由学生处提供,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开学后四个月),向所在学院申请缓缴(缓缴手续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各学院申请缓缴比例应控制在应缴金额的10%之内),经审批,可以给予注册。

(二)原则上,应先缴清代办费和住宿费,才可办理缓缴手续。

(三)在缓缴期限内未按规定缴清学费者,不能继续申请缓缴。

第七条 学籍注册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制定学生学籍注册管理的具体规定,协调、指导各学院做好学生学籍注册工作,统计汇总全校学生学籍注册情况。

(二)学生处负责协调、指导各学院学杂费催缴及有关规定的落实。

(三)财务处负责为各学院提供学生交费信息查询服务,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为各学院实时提供学生缴费情况名单。

(四)各学院负责审查、办理学生学籍注册。由各学院秘书根据学生处和财务处提供的信息,给予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学籍注册流程

(一)按规定缴费—学院秘书办理注册手续。

(二)申请缓缴—填写缓缴申请表—辅导员核准—学院书记审批—学生处备案—学院秘书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学籍未注册处理措施

(一)未注册学生不享受在籍注册学生有关待遇,不能参加各种评优评先,不能参选学生干部,不能申请困难补助。

(二)不能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等级考试和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及校公共选修课的选课,外语专业学生不能参加专业外语四级和八级报名。

(三)应届毕业生在毕业资格审核时,仍有未按规定注册的,取消其当年毕业资格。

(四)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学生按规定补注册,且修满规定的学分,可取得补注册学年的毕业资格,超过弹性学制年限仍有未按规定注册的,取消毕业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未加盖注册印章的《学生证》,不能作有效证件使用。

第十条 学籍注册要求

(一)各学院对学生学籍注册情况要加以记载,并按学校要求将学籍注册汇总表及未注册学生处理意见于开学后第三周送教务处学籍科。

(二)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籍注册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籍注册工作由学院党政领导负责,由辅导员负责学费催缴等有关工作,学院秘书负责办理学籍注册工作。一经发现不符合注册要求的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学生修业年限以教育部对各专业规定学制为准,本科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专科一般为三年(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专科为五年)。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根据具体情况在原有学制上延后毕业:

(一)一般情况,学生在原有学制上最多延后二年毕业(含休学的学年)。

(二)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学生,修业年限(含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学年)在原有学制基础上最多可延长五年。

第四章 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在规定年限内修读并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本专业培养方案内各课程模块的规定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含平时,教学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报名参加下一学期初进行的补考,逾期不报名者视同放弃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类考试违纪的,按学校有关文件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

(一)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次数达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凡不具备考核资格者,由任课教师开具名单并附简要说明,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其课程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取消其参加补考的机会。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由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后,允许其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申请缓考的学生参加下个学期初的补考,缓考不及格者不再组织补考,应重修。

第十七条 学业优秀、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二级学院批准,某些课程(政治课、体育课、实验课除外)可以免听,但应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期中考核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期末考试资格。期末考试成绩、课程总评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学生一学期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2门。

学生因健康原因,由个人申请,经校医务所确认,可免修体育技能课,但须参加“体育保健”课考核,并以此成绩记入学籍卡。

第十八条 学生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原则上期末成绩占50%,期中成绩占20%,阶段考试等平时成绩占30%。选修课若没有期中考试,平时考核的成绩原则上占50%。成绩采用百分制和五级记分制。

第十九条 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修读必修的课程(包括必修课、专业方向选修课、实践模块等)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一)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中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者;

(二)在课程考核中缺考者;

(三)因课程考核违纪或作弊者;

(四)课程考核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五)不合格的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集中实践环节;

(六)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七)其他原因需要重修者。

学生参加课程重新修读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业预警与编级

第二十条 学生原则上按入学时专业年级编班,并参加班级一切活动。

第二十一条 课程结束且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分累计达到15学分及以上至30学分以下的,给予学业预警,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二十二条 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及以上的,作编入下一年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进入毕业实践环节前,累计未获得学分(含全校公选课)达到20学分者,不能进入毕业实践环节,作编入下一年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允许学生提前修读高一年级课程,提前修读课程的学分数少于当年在修课程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仍应参加原班级活动。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提前编入高一年级,应就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年级所有课程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二级学院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后,编入高一年级。学生可提前修读课程,但不能提前毕业。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附属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所在学院认为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原因,休学满一年后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可继续休学。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的应视为连续休学。

在学期间一般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创业休学者,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交学生所在学院办理。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作自动退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休学学生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入伍学生退役后一个月内,必须到学校报到,学生所在学院按退出现役通知书等材料给予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于学期开学前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交学生所在学院办理,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务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关证明,方准申请复学,办理注册手续。

(二)休学学生原则上应编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若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学校有权决定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或转入其他院校学习。学生于学期开学前填写《复学转专业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复学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批准转专业事项,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因创业申请休学累计超过五年者,或因其他原因休学累计超过两年者;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和其他不宜在校继续就读的疾病,且经休学仍无法治愈者;

(四)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五)不及格的学分累计达到50学分的;

(六)学生在校期间连续两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三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本人填写自动退学申请表,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发文。其他原因退学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自动退学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招生来源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三)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肄业证书。

(四)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本省转学,申请转学学生应按要求准备齐全转学材料。需经由双方学校同意后,再由学校报送省教育厅审批备案。跨省转学,需在双方学校同意后,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报送拟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离校或接收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学应根据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毕业。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并按教学计划修读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获得学士学位。

结业生在修业年限内,重修并修满学分,在取得毕业资格后,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结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学生在专业学制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课程及有关教学环节而未取得规定学分者;

(二)学生在规定的弹性学制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课程及有关教学环节,未取得规定的学分者。

第四十二条 肄业。学生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者,根据本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 考勤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考勤

(一)学校实行考勤制度,考勤由班长和任课教师共同负责。

(二)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听报告、军训等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论。

(三)如因病请假,必须持有学校医务室或医院疾病证明,同时向班长和辅导员请假,由班长报告各任课教师,进行考勤登记。

办理请假手续,必须由本人申请。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4天至10天以内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批准;10天以上,由各二级学院书记、院长批准,并由二级学院或班长报告各任课教师,进行考勤登记。事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

(四)学生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等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者,事后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学生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返校上课,并须向二级学院销假。

第四十四条 学时计算和处理办法

(一)学时计算:

1、课堂教学、实验课按实际上课学时数计;

2、在专业劳动、生产实习、教学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军训、运动会等教学活动期间,每天按6学时计(上午4学时、下午2学时);

3、凡学校、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包括政治学习、会议、学术报告等)均以实际活动时间统计(1小时按1学时计);

4、凡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

5、凡经二级学院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可不参加该课程的考勤。

(二)对学生旷课的处理,按照《莆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章 其 它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其它管理规定有与本细则相抵触之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学校授权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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