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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助学措施

【发布时间:2016-08-30 13:48:36】【阅读次】

莆田学院温暖助学成长计划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统筹资助资源,优化资助资金配置,深化资助工作制度化建设,全面推进我校助学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发展,本着“适度助学、有效助学、阳光助学、温暖助学”的助学宗旨,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简称“温暖助学成长计划”)。

第一章 资助项目

温暖助学成长计划从学生实际需求出发,资助项目设置主要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学费资助、生活费资助以及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费资助

主要用于解决贫困生学费问题,它包括: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可以达到8000元。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可以达到8000元。

3、学费减免,减免额度分为当学年学费的30%、50%、70%及全免四个档次。

二、生活费资助

主要用于解决贫困生基本生活费问题,它包括: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0元。

2、国家助学金,特困生每人每学年4000元,贫困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

3、社会奖助学金,包括:志成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0元;许国山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0元;陈玉炎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0元。

4、社会助学金,包括:李燊励志奖学金, 每人每学年2000元;莆田移动奖助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莆田电信奖助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莆田联通助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

5、校内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8元。

6、暖冬工程:含寒假单程返乡路费补助、百床棉被送温暖、春节留校学生年午饭等

三、临时困难补助

主要用于解决由于突发性事件引发的临时性困难,它包括:

1、爱心互助金,根据《莆田学院学生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进行补助。

2、因自然灾害或学生个人及家庭突遭意外变故造成临时困难由学校出资或社会捐助发放的临时困难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资助金额

参加温暖助学成长计划者,特困生每人每学年资助金额(不含贷款)原则上最高可以达到8000元,贫困生每人每学年原则上最高可以达到45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及社会类奖助学金申请者可视具体情况考虑。

三、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4、根据《莆田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当学年已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还需符合相关成绩要求,详见《莆田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6、社会类奖助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分在同年级同专业前30%以内。

四、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优先考虑

1、积极参加校、二级学院、班集体各类活动并取得较突出成绩的;

2、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突出表现的;

3、担任校、二级学院、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对校、二级学院、班级集体有突出贡献的;

4、在其他方面表现优秀或对社会有突出贡献者

五、上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评选

1、受学校、院级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2、出现两门或两门以上重修者;

3、综合测评中社区文明分低于基本分者。

六、凡参加莆田学院温暖助学成长计划学生,每人每学年均需参加折合约10小时的公益劳动,具体要求详见《莆田学院公益劳动实施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获得者不列入此项规定范围。

第三章 评选程序

1、每年十月份,学生登陆学工系统填写《莆田学院温暖助学成长计划申请表》。

2、学生资助中心通过系统向各二级学院下达当学年各项资助项目名额及资金。

3、辅导员组织班级评选小组成员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结合学生提交的申请金额确定各助学项目名单及金额,在本班级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院领导小组审定。

4、二级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将评审结果在本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确无异议后,通过系统上报评审结果,建立温暖助学成长计划受资助者档案。

第四章 管理机制

一、档案管理

莆田学院温暖助学成长计划采取网络申报机制,申报成功后学工系统自动生成贫困生档案,辅导员将对受助者的日常表现进行跟踪调查,学生如果出现违纪等符合退出机制的不良行为,及时更新其学习、生活、受助情况等综合信息,保证档案详实、全面。

二、公示要求

各级单位要严格公示制度,畅通申诉渠道,在公示资助学生名单时,要保护学生的隐私和尊严,充分保障学生个人利益,不得公开学生的个人详细信息。

三、退出机制

“温暖助学成长计划”参与者,在受资助期间,辅导员会根据其日常表现及时更新《温暖助学成长计划助后跟踪调查表》,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降低、取消或追回资助。

1、受资助后,因违纪受到处分者,取消各类资助;

2、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证明或其它不诚信行为者,追回已享受的全部金额,并视其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处分;

3、社区表现较差,有违规违纪行为者降低或取消资助;

4、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有关活动者;

5、因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者,视情况取消或停发各类资助;

6、其他不符合资助精神的情形,视情节而定。

四、动态管理

“温暖助学成长计划”成员家庭经济收入如有变化,可视情况做出一定的调整。对家庭经济恶化的学生可适当增加资助,对已基本摆脱贫困或符合退出机制的学生应取消或降低其资助,对因意外变故等特殊原因需申报的学生要适时纳入。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好转的成员主动及时退出本计划,以便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助后教育

学校、二级学院、班级可通过党团课、主题班会等形式进行诚信、感恩、励志专项教育,引导受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六、属于学费资助类项目的其受助资金应在到位后首先用于偿还拖欠的学费。

第五章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细则,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莆田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各级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一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领导工作由“莆田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

第二条 领导小组下设 “莆田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分别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办理学生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条 校财务处负责与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的联系、国家助学贷款的划拨手续及与经办银行有关账目的结算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对申请贷款的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确认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并编制各二级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

(二)作为学生贷款的见证人,指导申请贷款的学生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三)向莆田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贷款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品行鉴定;

(四)建立《莆田学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数据库》,跟踪贷款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品行表现以及学籍变动情况等,并及时向莆田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报;

(五)开展诚信教育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

(二)确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并向经办银行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三)作为学生助学贷款的介绍人(学校联系人);

(四)维护莆田学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数据库;

(五)每月向福建省教育厅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助学贷款情况报表》;

(六)采集制作并向教育部报送《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学生个人信息征信系统》数据库资料;

(七)审核借款学生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确认书》;

(八)汇总并向经办银行报送贷款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品行鉴定;

(九)向经办银行报送借款学生毕业后第一次就业去向;

(十)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诚信教育工作。

第二章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我院正式学籍的、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学费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永久居留身份证;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住宿生品行考核不低于基本分;

4、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所修课程原则上无挂科重修;

5、在经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

6、承诺能够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7、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

8、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获得贷款的学生如有违反上述情形之一者,立即终止贷款,并还清所贷全部款额。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如实申报个人家庭经济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即取消申请资格。如已经获得贷款,立即终止贷款,责令退回已贷款金额,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条 所有贷款先由经办银行按学年拨到学校账户。

第十一条 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学生在校期限不承担利息,毕业后承担全部利息。

第十二条 如有参军、出国、中途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的学生,须还清贷款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获得贷款的学生,毕业时如不能偿还贷款,须和经办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经经办银行同意后,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每年秋季开学后办理一次,次年5-6月份对助学贷款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五条 获得贷款的学生,均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征信系统》,其贷款金额、诚信情况随时记录在案,供劳动、人事、就业部门,金融机构,海关等随时查询。对于违约行为,经办银行有权在新闻媒体公布贷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必要时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三章 申请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手续,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申请;

(二)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学生证及其复印件(身份证和学生证原件验证后退回学生本人);

(三)领取并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贷款审核表》(须交由原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盖章)等表格材料;

(四)学生所在班级的辅导员作为贷款见证人,并提交见证人有效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

(五)二年级以上学生申请贷款须有二级学院提交的学习成绩及品行鉴定。

第十七条 上述材料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汇总初审后交到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向经办银行申报。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审批同意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学生签订《贷款协议书》。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按贷款协议所定款额,每年度将贷款拨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出具学费收据,交由获准贷款学生。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获得贷款的学生有参加公益劳动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莆田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委编办、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六厅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获得我校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发放的,用于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安排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制定,工作检查、评价、监督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2、与经办银行加强沟通合作,及时协商解决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协助经办银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发放、回收,督促学生还款确认手续的办理等;

4、按期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执行情况和年度总结报告;

5、及时统计并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学籍异动等有关情况(包括升学、转学、退学、就业、出国(境)等);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为符合国家和省有政策规定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七条 借款学生和其无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组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与其共同借款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申请贷款的贷款人辖区内;

3、承诺向经办银行及时提供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的有关情况;

4、履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5、家庭经济困难,且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第九条 已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再申请我校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还贷期限不变。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叁年为还本宽限期,本宽限期后按合同约定按年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照相应的利率调整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十四条 借款人凭有效证件和经办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对借款人资格及所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详细情况逐笔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备。经办银行将贷款转入学生个人账户后,从个人账户直接扣划汇往其所就读高校的指定专门银行账户。

第六章 贷款贴息、风险防范与补偿

第十六条 考入我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其贷款贴息由省、市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学校将建立本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建立借款学生信息档案,强化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总额的2%风险补偿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莆田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莆田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认定工作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应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5%和5%评定,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比例,申请人数比率最高不超过25%。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条件:

1、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作为特困生对象并按先后顺序予以认定:

①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孤儿;

②烈士子女;

③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的贫困家庭子女(无房屋、无父母或无收入);

④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⑤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

⑥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作为贫困生对象并按先后顺序予以任定:

①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以种地为主,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家庭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②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③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④下岗且未再就业职工的;

⑤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⑥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第五章 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根据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莆田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老生可在每学年结束之前登录学工系统,填写并打印《莆田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莆田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莆田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莆田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登陆学工系统填写并打印《莆田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莆田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莆田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莆田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文认定标准的认定基本条件,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后通过系统上报认定结果。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学工系统汇总二级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闽财厅〔2010〕16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委会)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年限要求: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3、五年专(中职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五年即大专最后一年具备申请资格。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业成绩分与综合测评分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

2、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①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1、违反校规校纪,受过校、二级学院纪律处分者;

2、上学年出现不及格科目者;

3、上学年社区文明分低于基本分者。

第四章 评 审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1、每年九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文件下发评选通知,将评选名额下达给各个二级学院。

2、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辅导员根据学生的德智体综合测评情况,对照评奖条件,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建议名单,经二级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将评审结果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确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二级学院报送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汇总整理后报校评委会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奖学金之后,应及时发放给学生,并颁发证书,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优秀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闽财厅〔2010〕16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1 号)及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委会)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年限要求: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3、五年专(中职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五年即大专最后一年具备申请资格。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认定为我校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者;

5、上学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成绩均排在同年级同专业30%以内,且无不及格科目。对于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30%,但达到前4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①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违反校规校纪,受过校、二级学院纪律处分者;

2、上学年出现不及格科目者;

3、上学年社区文明分低于基本分者。

第四章 评 审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1、每年九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文件下发评选通知,将评选名额下达给各个二级学院。

2、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辅导员根据学生的德智体综合测评情况,对照评奖条件,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建议名单,经二级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将评审结果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确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二级学院报送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汇总整理后报校评委会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之后,应及时发放给学生,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申请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请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以及我校对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2号)及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20%左右。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5%左右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其余15%左右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作为特困生对象并按先后顺序予以评定:

①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孤儿;

②烈士子女;

③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的贫困家庭子女(无房屋、无父母或无收入);

④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⑤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⑥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7、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作为贫困生对象并按先后顺序予以评定:

①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以种地为主,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家庭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②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③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④父母下岗且未再就业职工的;

⑤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⑥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购用高档通讯工具;

2、购买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3、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4、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把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指标分配给各二级学院,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

辅导员根据学生的德智体综合测评情况,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照评奖条件,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初步名单,经二级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将评审结果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确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二级学院的评审结果报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审定后,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开始发放助学金,并将评审结果报省级教育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修订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九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第十三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一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35个工时计算酬金为350元,以具体工时和10元∕小时上下浮动计酬。

第二十五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按12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寒暑假和节假日勤工报酬:寒假勤工每日按100元计酬;暑假勤工每日按80元计酬;国庆等节假日勤工每日按100元计酬。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实行包干资金基数,经费占学校学生“三金”下放经费的30%。

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学院学生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莆田学院学生爱心互助金”简称“爱心互助金”,是由全校全体学生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爱心互助组织。该互助金主要用于学生在患重病、大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过大需要互助互济的人员的补助以及学生临时性特殊困难补助。为了进一步规范“莆田学院学生爱心互助金”的实施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心互助金遵循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三条 爱心互助金由学生自愿捐助、原“校爱心会”积累基金购置的校内店面租金、学生保险费用回拨的部分经费和社会捐助经费等组成。

第四条 凡自愿参加爱心互助金的学生,每人每年交纳人民币10元,统一捐款日为每年的10月15日。

第五条 接收校内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捐助,接受校外各单位、各社会团体、海内外人士的赞助。

第六条 爱心互助金设立财务专用账户,专款专用。运作情况由学校监审处进行监督审计,并报告收支情况。

第七条 参加爱心互助金的学生毕业、肄业、退学,补助责任自行终止。

第八条 爱心互助金全部存入银行,保证储蓄利息,规避风险。

第三章 补助对象和补助办法

第九条 爱心互助金补助对象主要为在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十条 爱心互助金主要用于学生在患重病、大病住院期间高额医疗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的补助以及其他特殊性困难补助。

第十一条 住院医疗费用中自负部分超过1000元(含1000元)者,可以申请补助。申请补助的人员在办理补助时,需提供投保保险公司认定的医疗机构医疗费专用收据、病历、辅助检查单、出院小结等复印件和投保保险公司理赔后的剩余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第十二条 参加爱心互助金的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所开支的医疗费用除投保保险公司理赔外,剩余自负的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爱心互助金领导小组综合考虑患者的家庭经济状况、病患程度、剩余自负的医疗费用数额等因素,按下列三个等级之一给予补助。原则上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每生累计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0元。

1、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在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给予补助自负部分的30%。

2、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在3000元-6000元(含6000元),给予补助自负部分的40%。

3、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在6000元以上,给予补助自负部分的50%。

第十三条 参加爱心互助金的人员,因病去世的除按第十二条款实施补助外,一次性补助抚恤金10000元。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爱心互助金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办公室、财务处、监审处、学生处、团委、医务所、学生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校学生处。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爱心互助金整体运作与管理。

2、负责补助办法与实施细则的不断完善与修订。

3、负责爱心互助金补助的审核与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莆田学院爱心互助金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本爱心互助金还可用于社会上的救灾扶贫助残。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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