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莆田学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的服务器托管服务,充分、合理、有效地使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机房网络资源,特做如下规定。
第一章 托管资格
第一条 托管对象必须是校内各院系、所、中心、部处等基本单位,包括直接使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服务器的单位或者是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安全检查合格并放置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机房的服务器的单位。
第二条 非莆田学院下属的单位不得托管,个人不得托管。
第二章 托管要求
第三条 托管对象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托管对象须承诺所托管的服务器的应用托管及其内容不得违反上述规定,不得使用该服务器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禁止的、低俗的活动。
第四条 托管对象须遵守莆田学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的管理规定,必须填写《服务器托管申请登记表》,经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托管手续。托管对象填写托管申请表时,须提供详细、真实的资料;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将根据管理需要,定期要求托管对象更新相关资料,并展开必要的检查,托管对象必须配合资料的更新和检查。
第五条 托管对象须承诺所托管的服务器只为教学、行政管理或科研活动提供服务,不得利用其进行以娱乐、商业等为目的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托管对象须承诺所托管的服务器的运行及提供的各项服务不得干扰或危害机房内其他服务器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校园网的正常稳定运行。
第七条 托管对象须承诺所托管的服务器中的服务不得超出所申请托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架设代理服务器,使用P2P软件、黑客软件,架设发送垃圾邮件的邮件服务器,私自架设虚拟机,私自架设论坛、博客、微博或其他交互式信息发布平台,将服务器充当下载中转站等。
第八条 托管对象须无条件接受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对托管服务器在位置摆放、带宽流量占用、存储空间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托管对象对所分配的资源只有使用权,不得挪做他用。服务器在托管期间使用的各类软硬件资源如超出校网络资源的承受能力或影响到其他服务器的正常运行,托管对象必须自行采取措施控制其资源占用情况,并接受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的监管,否则不予托管或取消托管。
第九条 托管的系统必须是相对稳定的系统。正在开发和调试的系统不得托管;中途需要重新开发和修改的系统需在更改前书面通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并在双方商定好修改方案后方可进行修改;托管对象对其所托管服务器的所有版权授权(许可/使用权)的合法性负完全责任,对服务器系统、应用和生产的数据负完全责任。
第十条 托管对象须做好操作系统的升级、托管容器的升级、服务的升级、安全措施的升级。
第十一条 托管对象须做好操作系统的备份、服务的备份、数据库的备份及其他相关数据的备份。
第十二条 托管对象须定期更改管理员密码,更改周期不得长于半年;如果托管服务器相关责任人发生变动,则必须即时更换相关密码;特殊情况下,服务器如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进行系统软件托管,管理员密码须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托管对象的技术人员因故要进入机房现场处置服务器时,须经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机房管理人员同意,并遵守《校园网网络中心机房管理制度》;进入人员必须为托管申请所登记的技术负责人员,严禁委派其他人员进入机房处理问题;因故需要他人帮忙时,必须由技术负责人牵头联系并现场全程监督。进入机房须规范使用相关设备,保持机房的整洁,不得擅自改变配置和移动设备位置,不得更改机房内其他任何设备的状态,如有疑问须及时与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值班人员联系解决。
第十四条 对不满足托管要求的托管申请,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有权拒绝;已办理托管业务的,托管对象如违反本规范中的条款,或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响应不及时,经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通知整改后不能达到要求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断开网络连接、限制网络连接、关闭服务器、终止托管等措施,由此引起的相关后果由违规者负责。
第三章 托管责任
第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的托管责任主要是提供合格的硬件存放环境,提供校园网连接,对设备的日常物理安全进行监控,并在校园网相关管理规定和国家法规框架下,展开对托管服务器的综合管理。托管对象不得要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代为维护系统和应用。
第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承诺为托管服务器提供良好的机房环境,保证供电、制冷和网络的正常,确保硬件本身的安全,上述承诺若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除外。
第十七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设备物理位置的摆放、跳线的分配、IP地址的分配、网段划分、网络流量监控、域名解析等的统一管理,托管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托管服务器在托管期间如出现硬件或软件故障,硬件的维修、更新以及软件故障的排查处置,均由托管对象负完全责任,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仅提供维修、更新所需的必要的便利和配合。
第十九条 在服务器进驻机房之后,托管对象如需对服务器进行现场配置维护,须至少提前两天与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联系,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根据情况安排现场维护时间。
第二十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定期对托管服务器进行软硬件安全检查,如发现硬件或软件方面存在影响运行、涉及安全相关问题等,第一时间通知托管对象以便及时处置。
第四章 补充说明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服务器需要的固定IP地址、域名等其他服务,需按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相关规定另行申请办理。
第五章 免责条款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外部供电故障、ISP问题、校园网其他故障,以及服务器软硬件问题而造成的损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