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搞好校园治安管理, 根据国务院、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凡在校辖区内进行工程施工,承包经商等,需居住在我校区内的外来单位和个人,须事先与学院保卫处进行联系并登记,并于人员到校之日起三日内携带单位证明或个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个人一寸免冠近照二张,到保卫处治安科办理有关手续。
二、凡来学院探亲访友或个人雇工需在学院暂借住人员,需暂借住一月以内者,必须向保卫处报告,并办理临时出入证;三月以上者,必须向保卫处申报办理临时暂住户口手续。
三、 非本校教职员工(不含本校聘用的员工),因工作或业务关系,需每天(或经常)出入校园,又不住在校内的人员和车辆,应到保卫处办理临时通行证件,否则,将不予通行。
四、 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校园.临时来校办事,探亲访友的人员,须向门卫出示本人的有效证件,并按要求履行登记手续,方可进入校园,凡未能说明本人身份或不进行登记,概不予进入,如无理取闹或强行闯入的,视情节轻重,处于治安处罚或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 按本校作息时间,晚上熄灯后至次日早上起床前的时间,一般不允许外来人员、车辆进出校园,如确有特殊情况要进入的,需说明情况,并经门卫同后,方可进出。
六、 外来人员或车辆领取有关证件后,出入校园或遇有保安人员查询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车辆进入校区后,应规定路线行驶和停放,载货车辆进出校门应主动接受门卫查询,任何人不得将证件转错他人使用,否则,除没收证件外,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证件丢失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证件不用时或到期后应交回保卫处。
七、外来人员在校园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治安管理规定和制度,服从学院管理,未经许可,严禁涉足与本人业务无关的地方和场所,不得干扰或影响学校的正常办公、教学和生活秩序。
八、保卫处负责对外来人员和暂借住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者及时查处。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莆田学院保卫处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