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大型文体活动安全保卫制度

发布时间:2016-11-1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随着我校学科建设的深入和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各类学术会议和大型活动相应增多。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使我校各类大型文体活动的安全工作更趋规范,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正常有序和师生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若干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安全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指称的大型活动,是指一切面向全校学生或利用我校场所开展的各种文艺、体育和学术讲座且具一定规模、规格的活动。(大型文体活动具体范畴及审批程序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条保卫处是大型活动治安管理的主管单位,负有协助、检查、督促大型活动治安秩序的主要责任。

第三条主办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安全防范的措施。大型文体活动的组织者,是大型活动治安、安全的责任人,负有保护国家财产,人员安全,维护治安秩序的主要责任

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般由单位、系、部主权责任人担任,主、承办单位应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制定应付紧急情况的方案,熟悉举办活动场所的地形和安全疏散通道的具体位置。必要时应进行活动前的专项教育。

第四条 学院各单位(系、部)在校内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应认真填写《校园大型活动审批表》,明确提出活动的目的、内容、任务、要求、名称、主办和协办单位、规模、形式、出席范围、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安全措施和负责人姓名等内容。报有关单位审批。凡没有保卫处的审查意见,主管校领导在审批时,不得批准开展活动。审批原件在举办活动前一周报校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 大型活动审批实行一事一报制。邀请校外团体、个人来校开展活动,组织者必须提供被邀请者的详细情况。

第六条 保卫处应根据主办和承办单位制定提交的安全防范应急措施、预案,提前介入活动场所,进行安全可行性考察,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协助处理,必要时可听取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可行性汇报;对审查结果应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予批准举办。对于影响面较大的大型活动,必要时要与公安部门联系,取得公安部门的支持。

第七条大型活动的场地、设施须符合安全要求,消防设施配备齐全,并保证正常使用,活动场地出入通道畅通,便于疏散,若夜间开展活动,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及停电时应急措施。

第八条 活动者参加进入场地,严禁携带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等危禁物品,自觉听从管理人员指挥,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不准进行流氓滋事、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校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场所。

第九条 外单位租借我校场地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同校办直接联系,经请示校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学校方可出借场地。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允诺出借学校场地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审批手续等同校内单位。

第十条活动中凡下发有关宣传材料涉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应与学院宣传部门联系协调,征得同意后方可发放;

第十一条 凡不按照管理规定执行,没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一律不予批准。未经批准而举办活动的,除强制停止外,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扣罚单位年度“综治”总分。

第十二条 凡活动中发生的一切事故,主、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协助保卫处查处,凡因管理不善,秩序混乱而发生各类事故的,应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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