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18-12-0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各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领导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学校党政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消防工作;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政领导为组长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行政单位处、室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二级学院以下各科室、教研室、实验室,行政单位以下各科室的负责人在二级学院、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办理、指导、监督全校的消防工作,并负责向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三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学校每季度定期检查一次,平时进行抽查;二级学院、处每月检查一次;科室每周检查一次。检查内容为: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查出确有火灾隐患则要求定隐患性质,定解决措施,定负责人,定解决时间,处理问题要实行逐级负责制,基层能解决的不上交上级。

第十条  实行三级消防安全教育。各消防领导小组要负责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外单位来校承包工程人员、培训人员及雇用的临时工,由接待、雇用单位负责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联系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消防法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工作的规定。

(二)负责组织、协调教育系统、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三)研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消防发展规划、消防宣传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四) 定期分析、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督促学校贯彻消防法规,整改火灾隐患,总结、推广消防工作先进经验;

(五)在重要节日、重要活动、重要季节、专项治理等重要消防工作期间,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督查。

第十四条  保卫处消防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二)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保卫处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消防工作;

(三)消防队员要定期参加消防知识培训及灭火训练;

(四)发生火灾时,全体队员接到命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参加灭火,抢救学校财产等工作;

(五)救火时全体队员必须遵守纪律,服从现场指挥和统一调动;

(六)熟悉校内消防栓的方位和具体地点,监督检查消防器材存放位置是否使用方便,注意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各楼幢学生宿舍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体育场(馆)、学术交流中心;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图书馆、档案室;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一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五章  部位及岗位防火规定

第三十条  各单位办公室防火规定

(一)办公室内不得存放与办公室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存有大量书刊、文件、纸张等易燃物品的办公室、工作间要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并严禁吸烟;

(二)对无用的废纸、文件和其它可燃废品要随时清除干净。需毁灭的应用纸品粉碎机粉碎,严禁在办公室内烧毁;

(三)在办公室吸烟要设烟缸,不要随便乱扔烟头;

(四)每天下班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检查无误后切断电源,关好窗、锁好门;

第三十一条  会议室防火规定

(一)会议室不得随意拉接电源;

(二)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随时清除室内的纸张、废物等易燃物品;

(四)散会时,会议室负责人要进行防火检查,检查无误后切断电源,关好窗、锁好门;

(五)会议室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防火规定

(一)不熟悉易燃易爆物品性质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不得从事操作搬运和保管使用;

(二)在进行易燃、易爆条件的实验操作时,要加强通风措施,使其不致达到爆炸浓度;

(三)从事危险物品作业实验时,要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灾的一切因素;

(四)使用危险物品、设备和容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五)所有的电器设备和电器照明装置都应采取有效的隔离封闭等防火措施;

(六)贮存易燃、易爆药品的设备、容器、管道等凡易产生静电,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都要有消除静电的设备;

(七)化学易燃品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合存放;

(八)对于容易引起燃爆的危险品,要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九)搬运化学危险品要轻拿轻放,所用仪器设备严禁震动,重压、倾倒和摩擦。工作结束时,要切断电源进行防火检查;

(十)要配备足够数量性能适合的灭火器材,并做好维护、保管、更换。

第三十三条  计算机机房安全防火规定

(一)计算机机房要有专人负责,对各种电器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二)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要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布线要穿金属套管,电器发热部件要做好防火隔热处理,用电量不得超负荷;

(三)计算机机房不得存放化学易燃物品和易燃品;

(四)机房严禁抽烟,使用明火、电热器具;

(五)管理人员负责使用、保养所配置的灭火器材。

第三十四条 图书馆安全防火规定

(一)安全防火工作要纳入本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有防火负责人,并成立义务消防小组,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二)库内安装电器设备必须选择安全地点,要符合电器设备的防火要求;

(三)室内、库内不得拉临时电线,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由专职人员安装,用完必须立即拆除;

(四)书库的照明灯应使用日光灯,禁止使用其它灯;库内物品堆放应符合消防“五距”;

(五)书架之间不得堆放书籍和其它物品;

(六)室、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工作完毕后,各库室工作人员要进行安全检查后,拉电闸,后锁门;

(八)每个工作人员都必须会使用、保养灭火器材,发生火灾时会报警。

第三十五条  体育馆(兼做礼堂)安全防火规定

(一)舞台两侧,禁止存放当场演出以外的布景、道具,保持通道畅通;

(二)禁止在舞台吸烟。不准在舞台上使用液化石油气灶和火炉;

(三)舞台的电器、照明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用电不准超负荷。体育馆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对使用体育馆的负责人讲清楚体育馆的各项制度。所有移动的灯具应用橡胶电缆线,悬挂的灯具距道具、幕布等可燃物应不少于50厘米;

(四)在舞台和化妆室禁止使用汽油、乙醚及其它易燃物清洗假发、剧装;

(五)体育馆用于会议、演出、放影时,太平门不得锁门。馆内管理人员与使用单位服务人员必须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在靠太平门处留有服务人员的固定座位,以便遇事能及时开门引导观众疏散;

(六)体育馆内必须装有事故照明灯、安全灯,太平门应有安全出口指示灯;

(七)体育馆做为会议、演出时,观众厅内不准添加临时座位,无票观众不准站在通道上观看。通道、大厅及休息室内不准堆放影响观众疏散的物品;

(八)体育馆内禁止吸烟和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馆内;

(九)体育馆管理人员,必须会使用灭火器。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安全防火规定

(一)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二)宿舍内严禁燃烧废纸等易燃物品;

(三)宿舍内严禁使用电加热器;

(四)任何人不得私自加大电闸保险丝;

(五)人员离开宿舍必须及时关灯,关掉电器设备;

(六)严禁私接、拉临时电线;

(七)宿舍内严禁点蜡烛看书,在床上吸烟;

(八)人人会使用灭火器,火灾初起会扑救、报119。

第三十七条  仓库防火规定

(一)库内严禁吸烟,并设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牌。库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库内严禁乱接临时电线,及时清理库内的可燃废物,禁止明火作业;

(三)库内物资要分类存放整齐,留有通道;

(四)仓库管理人员下班前要进行防火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三十八条  锅炉房防火规定

(一)无关人员不准随便进入锅炉房,不准在锅炉附近搭设易燃结构的建筑物,不准堆放易燃物品或烘烧可燃物品;

(二)司炉人员要经常检查测试安全阀、气压表、水位计,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

(三)清除锅炉灰要用水扑灭,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司炉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

(四)使用燃油的锅炉房,要配备大容量灭火器,司炉人员要会使用灭火器和报警。

第三十九条  配电室防水规定

(一)非电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电室,配电室严禁住人;

(二)配电室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物品,严禁安装使用电炉;

(三)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维护清扫,保持清洁,防止因污染造成短路,对电器设备及线路要经常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四)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汽油、煤油擦洗;

(五)电工人员每天要监护电压负荷变化情况,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六)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负责保养、维护、做到随时可用,人人会用。

第四十条  车库及司机岗位防火规定

(一)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库停放,车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严禁在车库内和汽车集中的地方刷油漆,不准在车库内加油和进行油系统的故障修理;

(三)清洗操作严格执行防火规定,用汽油清洗发动机必须拆除电瓶线,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四)汽车加油时必须熄火,驾驶室内禁止吸烟;

(五)在装有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车箱内,不准吸烟和明火作业;

(六)车库内严禁使用电炉。

 第六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四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四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五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四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七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五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五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十四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九章 消防经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六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五十八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十章 奖 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