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修订)

发布时间:2018-12-0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学校实际,修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园内行人、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及驾驶员,均属本制度管理范围。在校内活动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原则,保障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校内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五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

第六条 因学校教学活动或其他工作需要,保卫处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所有人员必须配合。

第七条 所有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

第八条 对校内违规停放的机动车,保卫处有权实施强制牵引、锁车、张贴违规通知单、曝光等处理措施。

第九条 校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横穿路面时,应注意过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

第十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交通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报告校保卫处。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应切实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贯彻落实校园交通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除批评教育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经劝告、教育、制止仍不改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20日修订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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