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校园内严禁从事法律所禁止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校主管治安安全工作的部门,全面负责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协助公安等机关查处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案件;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学校各部门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校园治安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学校整体治安综合治理水平,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校园平安。
第六条 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是每个师生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努力做到人人关心校园安全,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
第七条 发生刑事及突发紧急等事件,所在单位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向学校领导和保卫处报告,保护好现场,并积极配合公安等机关做好调查、抢救及善后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人员,坚持以教育为主。属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学校对在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工作中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的表彰或奖励。
第十条 各单位要对师生员工、家属进行法纪、安全等教育,使之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防止或减少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做好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防止火灾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各单位对重要教学、生活设施、食堂、仓库、办公大楼及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印鉴、贵重物资、仪器设备和其他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人防、物防、技防和制度保障防范相结合,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二条 重点要害部位单位领导是治安、防火安全的责任人,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并按公安、保卫部门的意见,认真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严格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一)未报备的外来机动车辆必须持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未经许可不得入校。
(二)学校门卫有权对进出校门车辆或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登记。放行的车辆在学校内要减速慢行,不准鸣喇叭,不准乱停放。
(三)外单位借用学校设施、场地的,接待部门应事先报保卫处备案。
(四)严禁无理纠缠学校领导及教职员工,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
(五)不得在学校道路、办公室、宿舍区推销商品,不得利用校内套房或校内网络开网店兜售假冒产品。
(六)不准在校内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
(七)不准在校内出租、出售、传播淫秽录像、书画及其他淫秽物品。
(八)不准私拆、隐匿他人邮件。
(九)禁止携带各种凶器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经允许的除外)进入学校。
(十)禁止在校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侮辱和欺凌殴打师生员工。
(十一)禁止盗窃、哄抢、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十二)未经允许,禁止在学生宿舍里留宿校外人员。
(十三)禁止其他危害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加强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一)坚持校园值班巡逻制度,组织专(兼)职巡逻队伍,加强防范力度,确保公共场所安全。
(二)严禁在校园内张贴(张挂)内容反动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大字报和宣传品。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组织集会、游行、示威和请愿、静坐。
(四)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开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文娱活动、培训和商业网点;经允许开办的,应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干扰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五)社会机构到校园对学生进行公益服务的,必须由学校联办单位到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入校园。
(六)巡逻人员深夜发现仍在校内公共场所逗留的人员,有权对其盘查(检查),任何人不得阻挠或者妨碍巡逻人员执行公务。
(七)非经允许,不得在学校内临时搭建,严禁在学校围墙穿洞开门等行为。
第十五条 配合当地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对校园周边进行综合治理;配合公安机关对校内流动人口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8年11月20日修订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1.莆田学院门卫制度(修订)
2.莆田学院校园视频监控中心24小时值守制度(修订)
3.莆田学院视频监控中心查询制度(修订)
4.莆田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修订)
5.莆田学院摩托车、电动车管理制度(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