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2019/5/12)
第一条 为规范莆田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包含: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育苗基金项目、研究生项目、校内科研项目等校内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学校为校外立项的项目设置的项目配套费,自2019年开始,在该项目结题后,给予划拨配套费,并做好预算,并入校级科研项目管理。
第四条 项目成果要求
校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为1-3年。项目有明确的研究预期成果,按照资助额度的不同,项目需要完成:
(1)经费F: 3万元≤F≤5万元的项目,需至少完成1项成果(发表B级以上(含)论文1篇,或发明专利1个,或专著1册,或获奖成果1项等,下同);
(2)经费F: 5万元<F≤10万元的项目,需至少完成2项成果;
(3)经费F: F>10万元的项目,需至少完成3项成果。
第五条 经费开支范围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只设立直接经费,不设立间接经费。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境)外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与讲座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实验室(平台)改装费等。不设劳务费。
国(境)外合作与交流费不超过项目资助总经费的20%。
专家咨询与讲座费不超过项目资助总经费的10%。
第六条 经费预算管理
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预算进行科研经费的使用和报销。预算中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科研处审批。
设备费、专家咨询与讲座费等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差旅费、会议费、国(境)外合作与交流费三项经费总额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为了提高国(境)外合作与交流费使用效益,与国(境)外有开展合作研究的项目,在项目申请书/计划书中有明确的国(境)外研究计划,在研期间根据预算每年可申请赴国(境)外开展1-2次项目合作开发研究。
第七条 经费划拨
项目经费在立项时划拨,其中项目总经费在5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立项时先期划拨一半经费,学校将在项目研究中期进行考核,若有完成1项成果,即划拨剩余经费。
第八条 研究生项目报销实行导师负责制,即项目经费列支由项目负责人及其指导教师“双签”即可报销。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冲突,以本规定为准。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