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莆田学院委员会
团莆院委[2024]5号
关于印发《莆田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管理实施办法(2024修订版)》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团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深化高校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工作指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三全育人”体系,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勇于担当、善于学习、敢于超越的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附件:
1.莆田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管理实施办(2024修订版)
2.莆田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积分标准及学分计量方
(2024修订版)
共青团莆田学院委员会
2024年5月7日
附件1
莆田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深化高校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工作指引》等文件精神,学校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三全育人”体系,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决定将“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纳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莆田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是学校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重视和加强第二课堂建设”的重要要求,深化学校共青团工作改革,推动思想政治工作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是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施“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是聚焦我校“五大五培”人才培养目标,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彰显人才培养特色,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现实需求;是完善学生发展服务体系,促进大学生成长成长,助推学校“省内一流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的生动实践。
第三条 本办法立足“活动指南针、青春动员令、成长札记本、实践立交桥”定位,具有“客观记录、科学评价、促进成长、服务大局、提升工作、融入社会”功能,通过客观记录、有效认证、科学评价学生参与第二课堂学习实践的经历和成果,使其成为学校人才培养评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社会单位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从2021级学生开始,本科生必须修满《办法》规定的“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方可毕业,“第二课堂成绩单”和第一课堂成绩单一并装入毕业学生档案。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组织部、宣传部、团委、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及各学院负责人为委员。委员会负责“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管理实施办法的制订,统筹教育教学资源、部门协同,监督“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裁决学生对第二课堂活动结果的申诉。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办公室,挂靠校团委。办公室负责本科生“第二课堂成绩单”活动的统筹规划、指导、考评和网络系统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负责人任组长,学院团委书记和辅导员为成员,负责组织全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职责主要为规划设置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课程项目和活动平台,指导本院学生修读“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确保本院学生修读“第二课堂成绩单”情况记录客观、考核评价科学。
第七条 各班级团支部成立由辅导员、团支书、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5-7人组成的“第二课堂成绩单”认定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负责班级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的认定、公示和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八条 结合我校“五大五培”地方传统文化育人新模式,通过“第二课堂”课程体系化,培养莆院学子”立德、行善、大爱、担当、拼搏、求真、匠心“素养。即以“大爱”妈祖文化育人,培养立德行善、志愿奉献的精神;以“大仁”医学文化育人,培养医德高尚、医技精湛的品格;以“大德”侨乡文化育人,培养重情感恩、敢闯敢拼的个性;以大美莆仙文化育人,培养求真开拓、钟灵毓秀的底蕴;以“大师”工匠文化育人,培养爱岗敬业、精益求精的操守。“第二课堂成绩单”课程内容包含德育实践(1学分暨4积分)、体育实践(0.5学分暨2积分)、美育实践(0.5学分暨2积分)、实践教育(1学分暨4积分)及创新创业教育实践(1学分暨4积分)5个类别。
第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除完成第一课堂规定的学分外,需在“第二课堂成绩单”中修读相应学分方能毕业。 学生应根据第二课堂具体的活动内容,在各级团组织的指导下,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自主选择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完成规定要求和任务,经考核或认定合格后方可获取相应学分。其中四/五年制本科生在学期间需修满4学分,专升本学生在学期间需修满2学分(不限定项目类别)。
第十条 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采用积分换算学分方式计量,五大类别积分独立计算。“第二课堂成绩单”项目每0.5个积分,计0.125个学分,以此类推,累计积分换算结果;
第一学年:德育实践至少达到0.5学分暨2积分、体育实践至少达到0.25学分暨1积分、美育实践至少达到0.25学分暨1积分、创新创业教育实践至少达到0.25学分暨1积分、实践教育至少达到0.5学分暨2积分。
第二学年:德育实践至少累计达到0.75学分暨3积分、体育实践至少达到0.375学分暨1.5积分、美育实践至少达到0.375学分暨1.5积分、创新创业教育实践至少达到0.5学分暨2积分、实践教育至少达到0.75学分暨3积分。
第三学年:德育实践至少累计达到1学分暨4积分、体育实践至少达到0.5学分暨2积分、美育实践至少达到0.5学分暨2积分、创新创业教育实践至少达到1学分暨4积分、实践教育至少达到1学分暨4积分。
第十一条 未达到本章第十条规定的学生,不得参与当学年的优秀个人评选、奖学金评定、团内推优、发展党(团)员、“青马学员”选拔等各类评奖评优。
第十二条 非毕业班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以学年为认定期限,每学年九月开学两周内完成认定、审核、公示、备案。毕业班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须在前七学期内修满4学分,于毕业班第二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完成认定、审核、公示、备案。修满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在第二课堂成绩单上盖章,成绩单装入档案;未修满学分的,按照《莆田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中,针对弄虚作假获得学分的学生,经委员会查实认定,取消其相应项目积分;针对违规操作项目的学生组织,经委员会查实认定,取消该组织的活动组织权,追究负责人责任,并根据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凡本《办法》中未涉及到、但需要纳入“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的项目可由学院(部门)进行认定,上报“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并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莆田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
积分标准及学分计量方法(试行)(修订)
第一章 活动级别的认定
一、项目定级标准
国家级活动是指由国务院及各部(委)、团中央、教育部主办的活动;国家级各社会团体举办的活动,原则上作为省级活动认证; 国际级活动参照国家级加分。
省级活动是指由福建省政府及各厅(委)、团省委、教育厅等各有关部门主办的活动;省级各社会团体举办的活动,原则上作为市级活动认证;
市级政府及主要党政部门和团市委主办的活动按市级活动认证;市级各社会团体举办的活动,原则上作为校级活动认证;
学校各部门举办的活动按校级活动认证;各二级学院举办的活动按照院级活动认证;
学生参加活动的级别认定以实际举办单位(表彰单位)所属级别为准;
第二章 ”德育实践“模块积分评定细则
《德育实践》模块:积分评定范畴主要包括学生入党、入团情况,学生参加党校、团校、“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读书社、班级团课等各类已入目录库的学生干部素质培训班或相关活动;校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等部门,各学院,各级学生组织开展的德育实践类活动,以及各类学生干部履历情况。
第二条 积极向党组织(团组织)靠拢,撰写入党(入团)申请书,由辅导员审核,学院组织员、团委书记综合考评合格后上传志愿书,认定方式:证书/证明上传人工认定,认定积分:0.2积分。
第三条 参加省、市、学校组织的各类党团培训班,包括党校、团校、青马培训班、大学生骨干培训班等,每期课程结束后,考核合格者上传结业证书,认定方式:证书/证明上传人工认定,认定积分:2.0积分。
获得“优秀学员”称号的学生上传荣誉证书,认定方式:证书/证明上传人工认定,认定积分:2.6积分。
第四条 学生党支部书记、 班级团支部书记负责主题团日活动、党日活动的整体策划,同时经辅导员授权针对组织成员开课,开课需提交活动整体策划方案,经辅导员综合考评合格者,方可发布课程,活动参与者可获0.1积分,组织者为其1.2倍,负责人为其1.5倍。认定方式:参与活动类/课程类活动,认定积分:0.1、0.12、0.15。
第五条 参加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学工部(处)、校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等学校职能部门,各学院、各级学生组织、思想政治类社团开展的德育实践类系列活动,院级活动参加一次可获得0.2积分,校级活动参加一次可获得0.3积分。组织者为其1.2倍,负责人为其1.5倍。认定方式:参与活动类/课程类活动,认定积分:0.2、0.24、0.3(院级)/0.3、0.36、0.45(校级)。
第六条 学生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宿舍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以上组织表彰并授予集体荣誉称号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学院级,主要负责干部(由指导老师认定,主要干部一般不超过10人)分别可申请1.4、1.2、1.0、0.8、0.6积分,成员分别可申请0.6、0.5、0.4、0.3、0.2积分;受表彰的先进个人,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学院级,分别可申请1.2、1.0、0.8、0.6、0.4积分;参与各校级学生组织举办的评选活动,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可申请0.4积分。此条项可申请积分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学校和学院已入档目录为准。认定方式:证书/证明上传人工认定,认定积分:见上文。
第七条 各级学生干部包括学校团委会和学生会,以及各学院团委、学生会,各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宿舍长(楼长),以及在校团委正式注册的校内各学生社团的主要学生干部。所有学生干部须按照学校有关校纪校规的要求,组织开展积极向上的学生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的,均可申请本细则规定的积分。相应的积分根据其在组织活动中的不同职责和活动效果,参照《莆田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2021版)社会工作划分为以下5级:
1.担任校级机构负责人,任期满一年,且综合考评合格者可申请2.0积分;
2.担任校级机构部门负责人、院级机构负责人,任期满一年,且综合考评合格者可申请1.6积分;
3.担任院级机构部门负责人、年级机构负责人、辅导员助理任期满一年,且综合考评合格者可申请1.4积分;
4.担任院级机构部门负责人、团支书、班长、学生党支部书记、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满一年,且综合考评合格者可申请1.2积分;
5.担任校、院、年级机构部门干事、班级其他班委、学生舍长(层长、楼长)任期满一年,且综合考评合格者可申请1.0积分;
聘期结束后,各级学生干部主管部门通过手工成绩导入完成积分认证。学生干部工作考评不合格者,不能申请该项积分。认定方式:手工成绩导入,认定积分:见上文。
第八条 无偿献血可以通过上传“献血证”,每次申请0.3积分。认定方式:证书/证明上传人工认定,认定积分:0.3积分。
第九条 参军退伍学生通过上传“退役证”,可申请2.0积分。认定方式:证书/证明上传人工认定,认定积分:2.0积分。
第三章“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模块积分评定细则
第一条 “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模块:旨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活动,包括学术讲座、学科竞赛、项目研究和论文发表、专利发明等,激发学生创新创业热情。
第二条 学生参与各类讲座、交流报告会等报名及完成全部讲座流程。院级讲座参加一次可获得0.2积分,校级讲座参加一次可获得0.3积分。组织者为其1.2倍,负责人为其1.5倍。认定方式:参与活动类/课程类活动,认定积分: 0.2、0.24、0.3(院级)/(0.3、0.36、0.45(校级)。
第三条 学生参加国家级及以上、省部级、校级、院级等学科竞赛、高水平创新创业大赛按以下等次申请积分:
(一)学科竞赛
学科竞赛是指由政府部门、学校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与本科专业教学关系紧密的大学生课外竞赛活动,包括:由国家、省(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及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企业或行业协(学)会、各类机构、部门、单位以及学校,或者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学科竞赛。重点参考教育部公布的57各全国性学科竞赛目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公布的19个省级学科竞赛目录。
个人项目/集体项目负责人加分:
获奖等级 | 国家级及以上竞赛 | 省级竞赛 | 校级竞赛 | 院级竞赛 |
金奖 | 4.0 | 3.2 | 2 | 1.6 |
银奖 | 3.6 | 2.8 | 1.6 | 1.2 |
铜奖 | 3.2 | 2.4 | 1.2 | 0.8 |
优秀奖 | 2.8 | 2 | 0.8 | 0.4 |
参赛 但未获奖 | 1.4 | 1.2 | 0.4 | 0.2 |
集体项目成员加分:
获奖等级 | 国家级及以上竞赛( | 省级竞赛 | 校级竞赛 | 院级竞赛 |
金奖 | 3.6 | 2.8 | 1.6 | 1.2 |
银奖 | 3.2 | 2.4 | 1.2 | 0.8 |
铜奖 | 2.8 | 2.0 | 0.8 | 0.4 |
优秀奖 | 2.4 | 1.6 | 0.4 | 0.2 |
参赛 但未获奖 | 1.0 | 0.8 | 0.2 | 0.1 |
对于未分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按一等奖(第1名)、二等奖(第2-4名)、三等奖(第5-8名)计入分数。参赛但未获奖的情况指由学院/学校选送参赛的项目。认定方式:证书/证明上传人工认定,认定积分见上表。
(二)高水平创新创业大赛
高水平创新创业大赛包括学生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和“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学生参与高水平创新创业大赛可参照以下标准申请相应积分(若是分级推送参赛选手或个人,只加一项最高分):
个人项目/集体项目负责人加分:
获奖等级 | 国家级及以上竞赛( | 省级竞赛 | 校级竞赛 | 院级竞赛 |
金奖 | 4.0 | 3.2 | 2 | 1.6 |
银奖 | 3.6 | 2.8 | 1.6 | 1.2 |
铜奖 | 3.2 | 2.4 | 1.2 | 0.8 |
优秀奖 | 2.8 | 2 | 0.8 | 0.4 |
参赛 但未获奖 | 1.4 | 1.2 | 0.4 | 0.2 |
集体项目成员加分:
获奖等级 | 国家级及以上竞赛 | 省级竞赛 | 校级竞赛 | 院级竞赛 |
金奖 | 3.6 | 2.8 | 1.6 | 1.2 |
银奖 | 3.2 | 2.4 | 1.2 | 0.8 |
铜奖 | 2.8 | 2.0 | 0.8 | 0.4 |
优秀奖 | 2.4 | 1.6 | 0.4 | 0.2 |
参赛 但未获奖 | 1.0 | 0.8 | 0.2 | 0.1 |
参赛但未获奖的情况指由学院/学校选送参赛的项目。认定方式:证书/证明上传人工认定,认定积分:见上表。
第四条 学生参加除高水平创新创业大赛之外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就业类竞赛参照学科竞赛标准申请相应积分。
第五条 学生参与项目研究的课题,包括科研立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教师科研项目(学生必须为科研团队成员)等,凡能够按时按规定完成项目研究、顺利结题的项目,可通过上传结题证书,按照项目级别及参与角色申请相应积分。其中国家级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其他参与成员可分别申请1.8和1.4积分;省部级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其他参与成员可分别申请1.6和1.2积分;校级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其他参与成员可分别申请1.2、0.8积分。
认定方式:证书/证明上传人工认定,认定积分:见上文。
第六条 论文发表所指论文是指在学期间在公开发行刊物上正式发布的学术论文。学生根据权威期刊、核心期刊、普通学术期刊、普通学术会议论文集的不同级别,以及参与角色,通过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相应积分。
其中,权威期刊的唯一作者,第一作者以及第二、三作者可分别申请4.0、3.6、3.2、2.8积分;
核心期刊的唯一作者,第一作者以及第二、三作者可分别申请3.6、3.2、2.8、2.4积分;
普通学术期刊的唯一作者,第一作者以及第二、三作者可分别申请3.2、2.8、2.4、2.0积分;
普通学术会议论文集的唯一作者,第一作者以及第二、三作者可分别申请2.8、2.4、2.0、1.6积分。
专利发明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唯一作者,第一作者以及第二、三作者可分别申请3.6、3.2、2.8、2.4积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专利唯一作者,第一作者以及第二、三作者可分别申请2.8、2.4、2.0、1.6积分。
期刊认定标准参见人事处相关文件规定。
认定方式:证书/证明上传人工认定,认定积分:见上文。
第七条 同一负责人的多项科研项目结项,可累计加分;同一作者的多篇不同论文发表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既参与项目研究且发表论文,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项目研究,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分计。
第八条 学生本人注册企业并担任企业法人,可上传营业执照申请2.0积分。认定方式:证书/证明上传人工认定,认定积分:2.0积分。
第九条 学生考取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按以下标准通过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相应积分:
1.考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学校已入档目录为准),学生上传证书后通过审核可获得0.6积分,同一类证书不同等级的可累计加分。认定方式:证书/证明上传人工认定 ,认定积分:0.6积分。
2.考取英语专业八级证书可申请1.2积分,英语专业四级证书可申请1.0积分;四、六级证书(425分及以上)可分别申请0.8积分、1.0积分;网络化托福考试(TOEFL-iBT)(听说读写)55分及以上可申请1.0积分;雅思测验(IELTS)4分及以上可申请1.0积分;剑桥商务英语证书(BEC),按初级、中级、高级标准可分别申请获得 0.6 积分、0.8 积分、1.0 积分;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CATTI,按三级、二级可分别申请获得0.8积分、1.0积分”;日语N1、N2、N3证书可分别申请1.2积分、1.0积分和0.8积分;红十字救护员证0.8积分;计算机一、二、三级证书可分别申请0.6积分、0.8积分及1.0积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及以上)可申请0.6积分;机动车驾驶证(A1-C1)可申请0.6积分。
认定方式:证书/证明上传人工认定,认定积分:见上文。
第十条 艺术类学生作品发布会及汇报演出,学院主管部门考评合格后,按以下标准通过手工成绩统一导入申请相应积分:
(1)主办个人专场音乐会,可申请4.0积分;
(2)主办个人专题画展,可申请4.0积分;
(3)主办个人作品发布会,可申请4.0积分;
(4)主办2人专场音乐会,可申请2.0积分;
(5)主办2人专题画展,可申请2.0积分;
(6)主办2人作品发布会,可申请2.0积分。
认定方式:手工成绩导入,认定积分:见上文。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科研项目与学术期刊的性质及等级均须在科研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等相关部门指导下,学生需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
第四章“体育实践”模块积分评定细则
第一条 “体育实践”模块;学生参与学校、各学院、各级学生组织和文化体育类社团组织开展的体育实践活动,可申请获得本细则所规定的积分。
第二条 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体育类活动,院级活动参加一次可获得0.2积分,校级活动参加一次可获得0.3积分。组织者为其1.2倍,负责人为其1.5倍。
认定方式:参与活动类/课程类活动,认定积分: 0.2、0.24、0.3(院级)/(0.3、0.36、0.45(校级)。
第三条 学生参加国家级及以上、省部级、校级、院级等体育竞赛按以下等次申请积分。其中,国家级及以上竞赛(A类)指的是国家部委举办的体育竞赛;国家级及以上竞赛(B类)指的是国家级学会、团体,或国际知名学会、团体举办的体育竞赛;省级竞赛(A类)指的是省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厅局等主管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省级竞赛(B类)指的是省级学会、协会、团体,或国家级学会的分会组织的体育竞赛;市级竞赛(A类)指的是市政府及其所属的主管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市级竞赛(B类)指的是市级学会、协会、团体组织的体育竞赛;校级竞赛(A类)指的是校机关职能部门、公共体育教育部举办的体育竞赛;校级竞赛(B类)指的是校级学生组织举办的体育竞赛。由学生自主上传获奖证书完成认证。(若是分级推送参赛选手或个人,只加一项最高分)
个人项目/集体项目负责人加分:
名次 | 获奖等级 | 国家级及以上竞赛(A类) | 国家级及以上竞赛(B类) | 省级竞赛(A类) | 省级竞赛(B类) | 市级竞赛(A类) | 市级竞赛(B类) | 校级竞赛(A类) | 校级竞赛(B类) | 院级 竞赛 |
1 | 一 | 4.0 | 3.6 | 3.2 | 2.8 | 2.4 | 2.0 | 1.6 | 1.2 | 1.0 |
2-4 | 二 | 3.6 | 3.2 | 2.8 | 2.4 | 2.0 | 1.8 | 1.2 | 1.0 | 0.8 |
5-8 | 三 | 3.2 | 2.8 | 2.4 | 2.0 | 1.6 | 1.4 | 1.0 | 0.8 | 0.6 |
鼓励奖 | 2.8 | 2.4 | 2.0 | 1.6 | 1.2 | 1.0 | 0.8 | 0.6 | 0.4 |
参赛 但未获奖 | 2.4 | 2.0 | 1.6 | 1.2 | 1.0 | 0.8 | 0.6 | 0.4 | 0.2 |
集体项目成员加分:
名次 | 获奖等级 | 国家级及以上竞赛(A类) | 国家级及以上竞赛(B类) | 省级竞赛(A类) | 省级竞赛(B类) | 市级竞赛(A类) | 市级竞赛(B类) | 校级竞赛(A类) | 校级竞赛(B类) | 院级 竞赛 |
1 | 一 | 3.6 | 3.2 | 2.8 | 2.4 | 2.0 | 1.6 | 1.2 | 1.0 | 0.8 |
2-4 | 二 | 3.2 | 2.8 | 2.4 | 2.0 | 1.6 | 1.2 | 1.0 | 0.8 | 0.6 |
5-8 | 三 | 2.8 | 2.4 | 2.0 | 1.6 | 1.2 | 1.0 | 0.8 | 0.6 | 0.4 |
鼓励奖 | 2.4 | 2.0 | 1.6 | 1.2 | 1.0 | 0.8 | 0.6 | 0.4 | 0.2 |
参赛 但未获奖 | 2.0 | 1.6 | 1.2 | 1.0 | 0.8 | 0.6 | 0.4 | 0.2 | 0.1 |
认定方式:证书/证明上传人工认定,认定积分:见上表。
第四条 积极参加各类大型体育类活动(集体),市校级成员可申请1.0积分;省部级成员可申请1.4积分,国家级成员可申请2.0积分;普通观众不给予积分认定;由主办方通过手工成绩导入完成认证。
认定方式:手工成绩导入,认定积分:见上文。
第五章“美育实践”模块积分评定细则
第一条 “美育实践”模块;学生参与学校、各学院、各级学生组织和文化体育类社团组织开展的美育实践活动,可申请获得本细则所规定的积分。
第二条 积极参与学校核准后的校园文化艺术类活动、心理健康类活动,院级活动参加一次可获得0.2积分,校级活动参加一次可获得0.3积分。组织者为其1.2倍,负责人为其1.5倍。
认定方式:参与活动类/课程类活动,认定积分: 0.2、0.24、0.3(院级)/(0.3、0.36、0.45(校级)。
第三条 学生参加国家级及以上、省部级、校级、院级等美育类竞赛按以下等次申请积分。其中,国家级及以上竞赛(A类)指的是国家部委举办的美育类竞赛;国家级及以上竞赛(B类)指的是国家级学会、团体,或国际知名学会、团体举办的美育类竞赛;省级竞赛(A类)指的是省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厅局等主管部门举办的美育类竞赛;省级竞赛(B类)指的是省级学会、协会、团体,或国家级学会的分会组织的美育类竞赛;市级竞赛(A类)指的是市政府及其所属的主管部门举办的美育类竞赛;市级竞赛(B类)指的是市级学会、协会、团体组织的美育类竞赛;校级竞赛(A类)指的是校机关职能部门举办的美育类竞赛;校级竞赛(B类)指的是校级学生组织举办的美育类竞赛。国家级及以上、省部级美育类竞赛由学生自主上传获奖证书完成认证;校级、院级美育类竞赛的积分由主办方通过上传相关证书或证明进行审核。
个人项目/集体项目负责人加分:
名次 | 获奖等级 | 国家级及以上竞赛(A类) | 国家级及以上竞赛(B类) | 省级竞赛(A类) | 省级竞赛(B类) | 市级竞赛(A类) | 市级竞赛(B类) | 校级竞赛(A类) | 校级竞赛(B类) | 院级 竞赛 |
1 | 一 | 4.0 | 3.6 | 3.2 | 2.8 | 2.4 | 2.0 | 1.6 | 1.2 | 1.0 |
2-4 | 二 | 3.6 | 3.2 | 2.8 | 2.4 | 2.0 | 1.8 | 1.2 | 1.0 | 0.8 |
5-8 | 三 | 3.2 | 2.8 | 2.4 | 2.0 | 1.6 | 1.4 | 1.0 | 0.8 | 0.6 |
鼓励奖 | 2.8 | 2.4 | 2.0 | 1.6 | 1.2 | 1.0 | 0.8 | 0.6 | 0.4 |
参赛 但未获奖 | 2.4 | 2.0 | 1.6 | 1.2 | 1.0 | 0.8 | 0.6 | 0.4 | 0.2 |
集体项目成员加分:
名次 | 获奖等级 | 国家级及以上竞赛(A类) | 国家级及以上竞赛(B类) | 省级竞赛(A类) | 省级竞赛(B类) | 市级竞赛(A类) | 市级竞赛(B类) | 校级竞赛(A类) | 校级竞赛(B类) | 院级 竞赛 |
1 | 一 | 3.6 | 3.2 | 2.8 | 2.4 | 2.0 | 1.6 | 1.2 | 1.0 | 0.8 |
2-4 | 二 | 3.2 | 2.8 | 2.4 | 2.0 | 1.6 | 1.2 | 1.0 | 0.8 | 0.6 |
5-8 | 三 | 2.8 | 2.4 | 2.0 | 1.6 | 1.2 | 1.0 | 0.8 | 0.6 | 0.4 |
鼓励奖 | 2.4 | 2.0 | 1.6 | 1.2 | 1.0 | 0.8 | 0.6 | 0.4 | 0.2 |
参赛 但未获奖 | 2.0 | 1.6 | 1.2 | 1.0 | 0.8 | 0.6 | 0.4 | 0.2 | 0.1 |
认定方式:证书/证明上传人工认定,认定积分:见上表。
第四条 积极参加各类大型文艺活动(集体),市校级成员可申请1.0积分;省部级成员可申请1.4积分,国家级成员可申请2.0积分;普通观众不给予积分认定;由主办方通过手工成绩导入完成认证。
认定方式:手工成绩导入,认定积分:见上文。
第六章“实践教育”模块积分评定细则
第一条 “实践教育”模块涵盖寒暑期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专业实践活动、救护员培训活动等。
第二条 参与学校统一组织的暑期、寒假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活动结束后(开学初)的一个月内,各学院团委针对综合考评合格者,按照校级团队、院级团队、自主参与三个等级,通过学生上传相关证明/证书申请,审批通过分别给予1.5、1和0.5积分认证。
认定方式:证书/证明上传人工认定,认定积分:0.5、1、1.5。
第三条 参与社会实践前导课程、救护员培训课程,院级活动参加一次可获得0.2积分,校级活动参加一次可获得0.3积分。组织者为其1.2倍,负责人为其1.5倍。
认定方式:参与活动类/课程类活动,认定积分: 0.2、0.24、0.3(院级)/0.3、0.36、0.45(校级)。
第四条 参与学校组织的企业参观活动,依据0.5积分/次标准获取相应积分,由主管单位通过手工成绩统一导入完成申请。
认定方式:手工成绩导入,认定积分:0.5。
第五条 参与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考核合格可申请0.5积分,由主管单位通过手工成绩统一导入完成申请。
认定方式:手工成绩导入,认定积分:0.5。
附录
第一条:校团委采取“一学年一清理”的原则对积分进行认证,超出时限的项目将不给予认定。
第二条: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属共青团莆田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