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教高〔2015〕3号
各普通本科高校: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推进我省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等院校办学监测体系建设要求,我厅决定于2015-2018年在我省开展首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
审核评估是教育部在总结已有评估经验,借鉴国外先进评估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的新型评估模式,核心是对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效果的实现状况进行评价,旨在推进人才培养多样化,强调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体现学校在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主体地位。各有关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深入研究,充分认识审核评估的意义,通过审核评估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并按审核评估计划做好审核评估的相关准备工作。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高等教育治理方式推动高等学校内涵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229号)和全省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推进会议的要求,审核评估依据“管办评分离”原则,委托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具体实施。
审核评估实行信息公开,严肃评估纪律,开展“阳光评估”,确保评估工作有序、规范、公平、公正。省教育厅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0591-87091312,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350003)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附件:
1.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实施方案
2.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范围
3.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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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