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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大学生电子商务创业项目扶持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15-05-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5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校学生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大学生自主经营的电子商务项目。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三条 电子商务项目认定对象为以下六类项目:
  (一)运营电子商务网站,集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业务流程于一体的运营型电子商务项目。

(二)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等的应用型电子商务项目。

(三)运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交易双方进行在线交易的平台型电子商务项目。

(四)运用网络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为供应方和采购方提供境内外的用本外币支付的结算型电子商务项目。

(五)为上述企业提供网络营销技术服务、信用服务、认证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运营外包服务等的服务型电子商务项目。

(六) 其他电子商务类项目。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鼓励、支持创业项目争取校级以上财政扶持政策,对获得校级以上财政扶持政策的电子商务项目,按照上级补助金额的10%—30%给予资金配套。

第五条 对在校大学生通过淘宝新开设的店铺,给予1000元垫付押金补贴,若该店铺在一年内达到一颗钻,可免偿还垫付押金,并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六条 对在校大学生通过天猫新注册的公司,给予5000元借款建店;若该公司正常运营一年且有盈余,可免偿还建店借款,并视其规模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七条 对在校大学生投资建设B2B、B2C和C2C电子商务发展平台的项目,实际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至2万元补贴。

第八条 对在校大学生在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上注册,并销售自主品牌的企业按平台收取年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00元(知名B2B平台如阿里巴巴、中国制造、慧聪网等;知名C2C平台如淘宝网、拍拍网、易趣网等;知名B2C平台如京东商城等)。

第九条 鼓励创业园及各学院定期举办电子商务技能培训,促进与电子商务公司合作,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大力培养本地电子商务实用型人才。

第十条 鼓励定期组织邀请电商专业人士,对通过淘宝或天猫等平台开设店铺的创业者,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支持电子商务项目集聚

(一)对有需要办公场所的电子商务项目,经审核通过,提供创业园办公室及办公设备。

(二)视具体情况为入驻创业园的电子商务项目优惠提供电子商务产品线下体验店。

第十二条 鼓励电子商务协会或电子商务企业主办、承办或参加电子商务会展活动。

(一)鼓励电子商务协会和电子商务企业在本校主办或承办由市商务部门认可的行业性会展活动、培训活动等,按照其实际支出给予一定补贴。

(二)鼓励创业园或电子商务协会组织电子商务项目参加由校团委认可的行业性会展活动。

(三)鼓励电子商务项目参加其他高校校际间相关行业性会展活动,并对参会项目按照其实际支出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三条 对重大电子商务项目,经校团委和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扶持。

第四章 电子商务项目扶持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扶持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业项目应属于电子商务类项目。

(二)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且实际投入运营(以申报时间为截止日期)的项目。

尚未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的项目,经校团委考察审核后方可申报;开立网店的,提供网店实名认证信息申报材料。

(三)申请人或申请团队第一负责人必须为申报项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人代表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自申报日前半年起,申报项目法人不得变动、莆田学院在校大学生持股比例需大于50%。

(四)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创业项目在经营过程中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项目可向校团委提出扶持申请,申请应附以下材料:

(一)莆田学院电子商务项目扶持申报书;

(二)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

(三)已进行工商注册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有关经费证明、认证证书等;

(五)运营计划书;

(六)其他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所有申报项目需经过评审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 校团委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小组由校团委、创业导师、青年企业家及1-2名项目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对提出申请的扶持项目及金额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校团委根据审定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莆田学院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