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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关于印发教学成果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4-07-07

莆 田 学 院 文 件

莆院教〔2014〕40号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教学成果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现将《莆田学院教学成果评选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14年6月18日

莆田学院教学成果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包括:

1.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

1.具有创新的。

2.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3.在校内乃至省内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五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由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或校内外专家组评审,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后,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荣获国家级或省级教学成果奖者,学校将给予配套奖励。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校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校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由学校从获校级特等奖及一等奖的教学成果中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

第八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集体或个人向所在学院(部)、处室提出申请,经学院(部)、处室审定后,送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评审。

第九条 校级教学成果每2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是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一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学校将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莆田学院办公室 2014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