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作者: 时间:2014-05-09 点击数:

莆田学院文件

莆院科〔2014〕5号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莆田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已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14年5月8日

 

莆田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服务地方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莆田学院章程》,特修订莆田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必须经过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三条 学校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学校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设秘书长1名,由学校科研处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与学校学科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该具体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科构成情况,合理确定二级学院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并可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科研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科建设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学科建设、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对外开展科研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性事项应以与会委员的1/2以上同意,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过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莆田学院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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