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和监督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3-17 点击数:

莆田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和监督暂行办法

莆院人〔2017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师德考核评价制度,强化师德监督,促进教师提高自身修养,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对象、内容和原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学校全体教师(含聘用教师)。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六个方面。

第四条 考核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

2.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五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校师德考核工作。学院()成立师德考核小组,具体组织本单位教师师德考核工作。

第六条 师德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与教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由学院(部)组织,作出综合评议结论和等次。

第七条 考核程序为:个人自评、综合评议、确定等次、反馈结果、做出评定结论、结果公示,结果存入教师档案。

1.个人自评。由教师本人对照考核标准,逐项自我评定,填写自评表,上交所在学院()

2.综合评议。由学院()对教师个人自评表审核,组织开展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和单位(师德考核小组)考评工作。

3.确定等次。由学院()根据综合评议结果,确定教师师德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4.结果反馈。由学院()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师反馈综合评定结果和考核等次。确定考核不合格者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5.结果公示。教师本人同意对自己的综合评定结果。学院()将教师师德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对于考核优秀的教师予以公示表彰。

6.存入档案。学院()将本单位教师个人年度师德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八条 在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各项测评中,所有评价表六项内容和综合评议全部为优秀者,考核等次确定为优秀;评价表综合评议3/4以上(含)为合格及以上且无不合格者,考核等次确定为合格;评价表综合评议基本合格超到1/2且无不合格者,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合格。

有评定意见为不合格的,须由评定者写明详细事实,不写明的按无效处理。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的;有违背意识形态管理工作要求的言行,公开散布错误思想和观点的;

()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

()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有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有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的;

()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其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条 师德考核公示无异议的教师,由本人将师德表现及考核等次填入本年度考核表中。教师本人对学院()评定结果有异议或公示后有情况反映的,由学院()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综合评定。教师对学院()核实后做出的综合评定仍不同意的,可在得知结果后一周内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诉。教师本人不申诉或逾期的按照学院()综合评定结果确定。

第四章 师德监督体系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及时发现、纠正师德不良倾向和问题,做好劝诫、督促整改工作。师德建设委员会要畅通投诉渠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广泛听取对学校和教师在师德师风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受理、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十二条 积极构建教师、学生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进一步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和监督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定期开展师德状况调研,了解、掌握学校师德状况尤其是师德建设中出现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出现师德重大问题,相关学院(部)必须及时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予以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对媒体曝光和群众反映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相关部门要第一时间迅速调查、快速回应,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出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第十六条 建立问责机制。对重大师德问题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及时者的,或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均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师德考核是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师德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作为年度考核优秀等级评定的前提条件。师德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教师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优奖励、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聘任等重要依据,在教师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聘任等环节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十九条 教师出现教育部划定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情形的,学校将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处分。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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