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院教〔2016〕63号
第一条 为适应教学和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我校实验教学工作保障体系,进一步促进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实验室建设及管理水平、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特修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在校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实验室管理与实验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咨询、检查、监督。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设备处、后勤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其日常工作事务。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完善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安全工作。
(二)对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设置方案进行论证;
(三)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论证、监督、投资效益验收与评估;
(四)审定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管理文件;
(五)参与指导并审定实验教学内容的更新和实验教学方法的改革;
(六)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七)对实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指导其它相关实验教学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可根据需要增补和调整。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审议决议。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莆院教〔2014〕44号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条例的修改与废止须召开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