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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修订条例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06-03 】

莆院教〔2016〕63号

第一 应教学和科工作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我校实验教学工作保障体系,进一步促进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实验室建设及管理水平、实验教学质量和科水平,特修定本条例。

第二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在校领导指导展工作,主要职责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教学与学研究、实验室管理与实验师资队伍建等重大问题进论证、咨检查督。

第三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设备处、后勤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和学术、技、管理等方面的成,主任、副主任、委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其日常工作事务。

第四  工作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完善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安全工作。

(二)对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置方案论证

(三)对实验室建设项论证督、投效益与评估;

(四)实验室建实验教学管理文件;

(五)参与导并审实验教学内容的更新和实验教学方法的改革;

(六)对实验室工作估、提出改

(七)对实验师资队伍建作提出意和建;

(八)指导其它相关实验教学工作。

   第五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校聘任,可根据需要增整。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审议决议。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莆院教〔2014〕44号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条例的修改与废止须召开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