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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07-20 】

莆院教〔2023〕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等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实验室包含各类操作、实训、陈列室等,以下简称“实验室”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实验室建设和使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 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部)、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及“精细化管理”的原则,落实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责任制,实现对实验室安全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管控。

第六条 校级安全责任体系

(一)统筹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把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相关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体系。

(三)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有: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四)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并牵头组织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教务处、保卫处、科研处、资产设备处、后勤处、基建处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及时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对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进行安全验收。其中,保卫处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部门开展相关安全工作并负责实验室灭火器配备;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和实验危险废弃物处置;基建处负责新实验大楼及附属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工程建设项目;后勤处负责零星实验室修缮项目;科研处负责科研实验室建设项目及科研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资产设备处负责实验设备采购项目等。

(五)与各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六)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体系。

(七)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八)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公布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邮箱、电话、信箱等。

第七条 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体系

(一)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二)确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明确各实验室责任人。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教学科研实验项目风险评估机制。

(四)与各实验室(中心)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

(六)定期及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各类隐患检查,对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七)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实施演练,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

(八)及时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八条 实验室(中心)安全责任体系

(一)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该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并负责健全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四)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等)管理台账。

(五)定期或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六)实验室负责人应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

(七)对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第九条 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一)强化学校主体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岗位或个人。

(二)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个人和所在单位,应予以批评和惩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应成立事故专案组,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运行机制

第十条 教学周期安全

每学期开学前,各二级单位排查实验室安全隐患,发现问题隐患立即整改并将排查整改情况报教务处、科研处;试做新开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学期中,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统一安排开展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排除、治理安全隐患。学期末实验课结束后各实验室做好实验室设备防护、实验室断水断电、实验材料库存清点、危险化学品入库保存等工作。每学年各二级单位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并对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

第十一条 实验课堂安全

教师上实验课前,将实验室安全注意事项、实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安全防范措施告知学生。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加强指导,发现学生未按安全规程操作的,要立即纠正,防患于未然。实验结束,教师要引导学生正确收集实验废弃物、回收未使用的实验材料并整理实验室。

第十二条 节假日安全

放假前,各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放假期间值班安排。放假期间未使用的实验室须断水断电,十天以上未使用的须在门上贴封条;有学生使用的实验室须有教师全系车在场按实验课堂安全要求进行指导;值班人员根据时间安排到实验室值班、巡查实验室并做好登记,发现异常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放假期间如遇特殊天气(如台风、暴雨、强雷电等)实验室责任人须根据实验室可能发生的危险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实验室生命周期安全

(一)新建实验室,各职能部门应将安全风险评估与审核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实验室的安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改建、扩建实验室,各二级单位在申报时,要明确标识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建设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及审核,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尤其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督。项目建设验收时,要同步进行安全验收。

(三)实验室使用过程根据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管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教务处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一年组织两次实验室专项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登记、报告、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实行“闭环管理”。依法依规,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切实消除隐患。

(四)搬迁、撤销实验室,要充分评估原实验室设备、材料等可能造成的危害,并制定处置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出台规范性文件,确保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管理效应,并充分考虑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用途,及时修订更新。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含:

(一)安全检查制度:对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二)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先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

(三)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凡涉及重要危险源,即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的教学、科研项目,应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四)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应对重要危险源进行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采购和运输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渠道,储存要有专门储存场所并严格控制数量,使用时应由专人负责发放、回收和详细记录,实验后产生的废物应统一收储并依法依规科学处置。应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并制定危险源分级分类处置方案。

(五)安全应急制度: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应定期检查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

(六)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学校、二级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在1小时内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教育厅报告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应开展面向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存档记录。

第十七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开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等进行有效记录。

第十八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根据实验需要,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活动,并组织安全培训考试,新入职的教职工、新入学的学生均应参加并通过考试,对培训与考试进行有效记录。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评估,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条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二级单位应设置有学分的实验室安全课程或将安全准入教育培训纳入培养环节。

第二十一条 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学校和二级单位应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阵地刊播安全宣传教育内容;依托实验室开放日,积极宣讲实验室安全常识;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有效空间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第六章 实验室教学、科研活动安全准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活动(包括学生实验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教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学科竞赛实验课程等)之前,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对实验项目在实验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新录用人员在签订合同后、进入实验室前,应获得实验室准入资格。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对参与本项目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研究选题,应包含针对开展实验研究所涉及安全风险的分析、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通过审查,或者单独就该选题进行安全分析并通过审查。

第二十五条 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取得准入资格后,再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第二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或实验室应与进入实验室的相关方或外来人员签订合同或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第七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爆炸品等购买前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保留报批及审批记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购买前还须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采购。

第二十八条 对危险化学品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验室设置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化学试剂性质分类规范存放,化学品(含配制试剂)标签应完整清晰。

第二十九条 管制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有专人管理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 1 年,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措施,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与防爆措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有专用账册,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专用存储区与专柜的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进口危险化学品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建有危险品存储区、化学实验废物贮存

站,对化学实验废物集中定点存放。

第三十二条 建立化学实验危废管理制度,按要求制定实验危废管理计划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实验危废进行清运、处置。

第八章 实验室其他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和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第三十四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的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每年参加职业病体检,每季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老旧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四)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各相关单位收货时须向莆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将登记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悬挂在设备上,并在出厂检验合格有限期到期前一个月内申请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应根据国家规定持相关安全管理证或操作证才能上岗。

第三十六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除非工作需要,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其中,各相关单位应对实验室内的灭火器建立台账,包括灭火器型号、购置时间,下次更换时间及更换方式,每年年底将下一年度灭火器购置、更换计划报给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采购。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各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注意事项、应对措施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转借他人;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应配备工作服,且须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八)实验大楼逃生路线示意图由校保卫处统一制作,实验室内部逃生路线示意图由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制作,悬挂在明显位置。

第九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基础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整体工作之中,做到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第四十条 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教务处、科研处各指定一名实验室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各二级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每间实验室要落实安全责任人。积极组织安全队伍参加各类实验室安全相关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能力。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分别设立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可由在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及校外专家组成。

第四十二条 保证实验室安全经费投入,加强安全物资保障,确保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装备齐全有效。实验室除必要的安全设施外还应规范设置废气、废水排放口及固体废物贮存间(或容器)。

第四十三条 不断提高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教务处负责建设全校统一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源信息数据,实现安全信息汇总、分析、发布、监督、追踪等综合有效管理,逐步实现实验室安全工作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共享,促进信息技术与安全工作的深度融合。

第四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切实担负起安全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第十章  

第四十五条 因违反本规程条款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导致学校被环保、教育、科技、质监、公安等相关部门通报或处罚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莆田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莆院教〔2018〕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