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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关于课程重新修读的规定(修订)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4-17 】

莆田学院关于课程重新修读的规定(修订)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规范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工作,根据《莆田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现对我校课程重新修读(简称重修)规定如下:

一、重修对象

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学生在修读必修的课程(包括必修课、专业方向选修课、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模块等)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一)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中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者;

(二)在课程考核中缺考者;

(三)因考核违纪或作弊者;

(四)课程考核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五)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集中实践环节不合格者;

(六)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七)其他原因需要重修者。

二、重修方式

在校生采取跟班修读、跟班考试形式,结业生采取自主学习、跟班考试形式。

(一)在校生重修

     1.重修学生应随其它开设相应课程的班级进行跟班修读并参加期末考试。如果期末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学期该门课程的补考(计入该门课程重修阶段考核次数)

     2.因故停开的课程,无法安排重修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部)协调、备案后,指定学生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他替代课程。

     3.教学计划最后一学年第一学期的课程(不含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果考核不合格,且在第二学期期初补考后仍然不及格的,由各开课二级学院(部)在毕业前组织一次自学重修考试。教学计划最后一学年第二学期的课程(不含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果考核不合格,不组织补考,由各开课二级学院(部)在毕业前组织一次自学重修考试。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果考核不合格,需参加跟班重修考核。

(二)结业生重修

     1.结业学生不能参加补考,在弹性学制内,针对不及格课程,在该门课程开课学期,向开课学院提出考试申请,申请通过后,由开课学院安排,跟班参加期末考试。

     2.结业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因各种原因停开,无法安排跟班期末考试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部)协调、备案后,安排结业学生跟班参加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他替代课程的期末考试。

三、重修报名

(一)在校生重修报名

每学期初,学校根据校历安排,通知重修报名时间。

在校学生需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针对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在该门课程开课学期,进行重修课程的报名。报名参加课程重修之后,必须参加课程考核,如放弃课程考核,以缺考处理,计入该门课程重修阶段考试次数。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重修的,视为放弃该学期重修机会,不计算该门重修考试次数。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每门课程重修阶段的考核次数累计不超过4次。

(二)结业生重修报名

结业生在规定的弹性学制修业年限内,针对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在该门课程开课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前,可向学生所属学院申请重考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申请通过后,跟班参加期末考试。

四、重修考试

(一)报名重修的学生,同一门课程同一学期只能参加一次跟班重修考试。

(二)如果跟班课程期末考试时间未与学生所在班级课程期末考试时间相冲突,则学生需参与跟班课程期末考试,如冲突,则学生应参加自身所在班级课程期末考试,针对跟班课程期末考试,学生应填写《莆田学院缓考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跟随跟班课程下一学期的补考进行考试。

(三)毕业班学生、结业学生参加学年第二学期跟班重修,应与跟班班级的其它学生同时参加课程考核,不能提前取得课程成绩。

五、重修成绩认定

  1. 学生跟班上课,参加了过程性及终结性考核的课程。

    该门课程重修成绩采用形成性评价,由过程性考核及终结性考核实际取得的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并记入重修栏,各成绩分项所占比例与所跟班级的学生相同。

  2. 学生因课程冲突等原因,只参加了终结性考核的课程。

    该门课程重修成绩以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为准,按实考成绩记入重修栏。

    本规定从2016级学生起实施,2015级及以前学生重修,按(《莆田学院关于课程重新修习(简称重修)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