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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赴台学生管理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5-06 】


        赴台学习是闽台合作办学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规范闽台合作专业学生第三学年在台湾合作高校的学习、生活,对于培养学生良好学风,树立正气,提升教学水平和严格人才培养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保障闽台合作专业学生顺利开展各项学习活动,特制订本规定。

一、学籍管理

第一条  闽台合作办学采取的是“3+1”办学模式,第一、二、四学年的学业在本校完成,第三学年的学业在台湾合作高校完成。

第二条  学生每学年都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三条  要按照与台湾合作高校共同商定的课程安排计划进行上课、考勤,如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相应课时的学习,则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四条  未遵守台湾合作高校的教学管理安排,擅自离开台湾合作高校者,则认定为未修完第三学年的课程,不能取得学分,也不得参加该课程组织的补考或重修,直接编入下一年级,与下一年级学生一起赴台学习,获得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五条  在台期间,按照台湾合作高校要求完成规定学时的课程学习,若因为期末考试成绩不合格出现学分不够者,台湾合作高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考或重修安排。

第六条  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时,须提前向莆田学院驻台辅导员和台湾合作高校教师报告,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旷课者,则按照台湾合作高校的教学管理规定进行处分。

第七条  在台所修学分的认定,要求学生所在学院收到学生在台期间的各科成绩后,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务处相关规定,经专业负责人初审,学院领导审核同意,报送教务处备案后方予以承认。所在学院负责成绩登记。

第八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者,可申请不赴台学习:

1.经三甲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确实无法长时间在台湾合作高校学习者;

2.赴台后,经过台湾合作高校和医院证明,不宜在台湾合作高校继续学习者。

第九条  申请不赴台学习,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 填写《不赴台学习申请表》;

2.第三学年编入本校相关专业插班学习,第四学年回到原专业班学习;

3.第三学年按照原所在专业收费标准缴交学费;

4.经过治疗仍无法继续学习者,给予休学或退学处理。

二、学生管理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行前座谈和行前教育。

 第十一条  到达台湾后,应于三天内将在台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报告带队教师,并保证在台期间联系畅通。

第十二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莆田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遵守学校与学生本人及家长签署的相关协议;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

第十三条  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遵守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遵守台湾学校和社区的管理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风俗民情。

第十四条  积极参加有益于两岸合作交流的活动,严禁参加邪教和敌对组织的活动;不接受、不转发邪教、传销等非法组织发放的纸质或电子材料。

第十五条  未经带队教师和台湾学校审批,不得在台湾学校和社区散发、张贴宣传品和通知,不得自行放映电影或举行集体活动。

第十六条  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社会集会活动,严禁通过任何形式发布政治言论;严禁做出有损本校或台湾学校校誉的行为,严禁通过任何形式发布攻击本校或台湾学校的言论。

第十七条  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统一组织的文体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随意请假,衣着得体、举止文明。

第十八条  自觉克服地域人文差异,主动完成学习任务,因学生主观原因导致未能完成学业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关注心理、身体健康动态,发现不适,主动到台湾学校或社区的心理辅导机构、医疗机构咨询;并向带队教师报告和寻求帮助。

第二十条  发生超过心理咨询范畴的心理健康问题,须配合带队教师到精神专科医院进行治疗;发生可能危及生命的身体伤害意外,须主动到医院进行治疗,避免延误病情和引发事故。

第二十一条  增强安全意识,注意政治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离开台湾学校或社区,须事先向带队教师报告去向及返校时间;外出期间须保持手机畅通,未能按时返校的,须及时向带队教师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出现伤害事故,不准瞒报谎报,要及时报告带队教师,积极处置。

第二十三条  完成学习任务,要按规定时间和要求集体离台,不得擅自延长在台时间,不得擅自提前离台。

第二十四条  服从带队教师赴台、在台及返校过程管理,一切行动服从安排;学生干部应自觉协助带队教师处理日常管理工作。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莆田学院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