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各单位:
《莆田学院来华留学生招生管理办法》《莆田学院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莆田学院来华留学生日常管理办法》《莆田学院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莆田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莆田学院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18年12月10日
莆田学院来华留学生招生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录取过程,完善国际学生来华学习制度,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来华留学生的类别
第二条 学校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
第三条 我校接受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的工作,按照中国教育
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加强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留学生规章管理制度;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提高我校留学生培养的数量与质量。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管理制度,尊重异国同学,团结友好,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具有健康体魄。
第三章 留学生的招生和录取
第五条 留学生招生由教务处负责,发展规划处(外事办)协助;留学生出入境手续办理由发展规划处(外事办)负责;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学生管理、住宿管理由学生处负责;后勤管理由后勤处负责。
第六条 学校招收来华学历生计划每年由教务处根据学校可接受能力制定;非学历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由教务处征求接收学院意见后制定实施。
第七条 教务处应及时公布招生简章,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二级学院应通过自身渠道,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进修。
第八条 各类留学生的录取标准由教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确定。教务处负责入学资格审查、组织考试或考核、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并为留学生办理来校报到手续。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
第四章 入学条件与录取
第十条 入学条件
(一) 品德良好,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莆田学院校纪校规,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二)18-30周岁,身体健康,持外国有效普通护照的非中国籍公民,对华友好,境外无犯罪记录。
(三)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外国后,作为外国留学生,必须持有效的外国护照及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四)具有相当于中国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者。
(五)汉语水平要求:学历生(本科生)汉语水平达到中国汉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HSK)的规定等级(4级及以上);语言生无汉语水平限制。
第十一条 满足以上条件的人员,填写完成《莆田学院来华留学生学习申请表》(以下简称《入学申请表》),提供我校招生简章上所其他要求的其他材料,寄送到我校教务处。经审核决定录取的,学校将向其寄发《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自申请人提出申请至录取通知书寄出至少需要8个星期。
第五章 报到与注册
第十二条 拟来校就读的被录取者本人需持护照、照片、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表、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等材料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来华签证,一般建议办理学习签证(X1 visa,入境30天内必须更换为居留许可)。
第十三条 请携带护照、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等相关证书原件,按照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到学校教务处报到。为避免签证过期带来麻烦,请务必在抵达中国后尽快到学校报到。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日期内报到者,要事先与我校取得联系,获准后方可延期入学,延期入学时间最长为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历生在完成报到手续后,凭教务处通知到相关学院报到和选课,语言生到文化与传播学院报到和选课。
第十五条 到我校留学的外国学生均应取得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获得健康证明所需的费用自理。不能取得健康证明的应立即回国,所需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所有来华留学生必须购买涵盖其学习时间的足够的保险,保险至少应包括意外险和医疗险。学生可在来华前或来华后购买保险。报名注册时,学生须提交保险公司(或其它相关机构)开出的包括意外和医疗险的保险单,保险单文字须为中文或英文。未购买所要求的医疗保险者,将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已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在校留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两星期内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凡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港、澳、台学生由教务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莆田学院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5年11月制定,2018年11月第1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我校外国
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
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学校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等相关材料,按规定的日期到教务处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教务处请假,延期入学时间最长为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办理以下注册手续:
(一)交验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JW202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二)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三)办理相应的入学和注册手续,领取留学生证;
(四)新生入学后,学校按中国政府相关规定对留学生健康状况进行检查,体检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对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拒绝体检者,不予注册。
第五条 新生入学体检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国家教育部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国治疗,往返旅费由本人负责。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提供学校指定的有关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凡在校学习的留学生必须在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凡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给予退学处理。未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七条 留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外国留学生进入本科专业学习前的汉语补习时间不计入学制年限(一般为1到2年),通过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4级(文科210分,理工科180分)者,方能进入专业学习;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进入专业学习按照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留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在尚未作退学处理的条件下,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年。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5月份集中办理。
第四章 考勤与成绩
第九条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
第十条 学校对留学生实行考勤制度,留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请假并获得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学生工作处将根据旷课情况,给予警告、留校察看、退学等处分。
第十一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留学生因病住院治疗或有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当在考前以适当的方式申请缓考,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后,缓考该课程。无故旷考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二条 本校留学生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如要求变更所学专业,需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我校教务处有关规定转专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一)不符合拟转入专业的有关条件或者拟转入专业不同意接收的;
(二)学校在招生时对其专业有明确限制者;
(三)已超过学校规定的转专业年限者。
第十五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十六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因正当理由请假缺课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并经其驻华使馆书面同意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并经其驻华使馆同意者。
第十七条 留学生申请休学或者按要求应当休学者,由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续休,留学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八条 休学留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留学生一律不得在中国受聘谋职或从事其它与疗养无关的活动。不得有违反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的活动,否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九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或与之相当的医院有效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 休学留学生不得报考中国其他学校,学校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连续两个学期未按学分制要求完成每学期开设课程学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50 学时及以上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
(六)每学期开学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七)留学生自愿退学,经学校与其驻华使馆协商同意者。
第二十二条 已退学的留学生,应当办理好离校手续,交还一切借用物品,在出入境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离境。
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留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的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及取得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总学分四分之一及以上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留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四条 在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的留学生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成绩合格者(除受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的留学生外),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条件的留学生,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留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和毕业手续每年6月份办理一次,结业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于每学期期初向学校提出重修申请,经重修考试后,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将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二十七条 普通汉语进修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成绩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不发给结业证书,仅提供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毕业后,终止留学生身份,并在两周内离校,学校不予办理居留证延期手续。
第八章 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的档案由教务处统一管理。留学生招生、培养、奖惩、学籍及毕业等材料原件由教务处收集、整理后上交学校档案室。
第三十条 教务处是来华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留学生相关信息的报送。各学院留学生管理干部需积极配合完成此项工作,深入了解学生情况,对国内外敏感、热点问题的相关信息要及时报教务处。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要求做好各项信息归档工作,将所获信息及时整理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港、澳、台学生由教务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莆田学院来华留学生日常管理办法
(2015年11月制定,2018年11月第1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来华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创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国际学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校园管理与课外活动
第二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留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来华留学生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四条 学校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五条 学校支持留学生及留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活动;留学生可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六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集会等活动。
第七条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传教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留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八条 留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留学生团体。留学生成立团体,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留学生团体应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九条 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十条 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留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留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
第十二条 留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中国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三条 留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留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火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校园安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留宿。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四条 留学生在学校住宿,需要办理住宿登记手续,签订住宿合约,凭护照或居留证填写住宿登记表,并办理房间财产押金(RMB1000)手续。入住时核对室内物品,并在物品清单上签字,妥善使用。如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物品损坏和遗失,应照价赔偿。结业或毕业离校时,应将清单上的物品如数交还给宿舍管理人员。所有留学生宿舍的房间由学生工作处统一调配,留学生不能随意更换房间,如需更换,应先到学生工作处说明情况,由学生工作处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 住双人房间的,如在居住期间因其他原因造成一人居住,学生工作处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住房,请留学生予以理解和配合。如不配合,住宿费按单人间标准付费。留学生住宿的期限最短为 90 天,到学期结束后的一周为止。下一学期如需继续学习和住宿的留学生,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支付下一学期的学费,凭学费收据预定暑、寒假和下一学期的住宿。
第十六条 宿舍的房费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如住宿不超过 30 天,按照短期计算。凡逾期付住宿费的,增加 5% 滞纳金,每个月付房费的时间以开学通知为准。房费按学期支付,中途退房,房费均不退还。按月支付房费的一律按短期生的标准。
第十七条 留学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房间的钥匙,不得将钥匙转借给他人。若钥匙丢失,应尽快到住宿管理人员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任何留学生不得私配钥匙,不得借用他人房间钥匙,或者将本人房间钥匙借给他人使用。留学生住房以登记的姓名和核对人数为准,不准私自留客住宿(包括本校留学生)和转让床位。
第十八条 不准携带禽畜、各类宠物和其它有碍卫生的物品及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宿舍区,不得在校园内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斗殴、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张贴、传播淫秽录音、录像及VCD、DVD等。禁止在宿舍楼内酗酒、喧闹或播放高音音响;禁止在楼内公共场所开展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果皮、烟头、瓜皮或向窗外抛掷废弃物品。
第十九条 为保证安全,离房时,应关好窗户、锁好房门、切断所有电源。房间内禁止吸烟,以免发生火灾。严禁在房内使用电炉,严禁在房内擅自拉(接)电线或安装电器设备。如有违反,将酌情罚款,并没收相关电器。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留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奖励办法参照《莆田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留学生,学校将根据行为性质和过错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按《莆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策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听证要求和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记过及以下的处分由二级学院讨论决定,其处分材料由二级学院负责归档,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材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港、澳、台学生日常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处)在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规定执行。
莆田学院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我校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保障在校留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高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及留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性意外事件,如留学生自杀、自残、自虐性事件,留学生离校出走或失踪事件,涉及留学生打架或群殴事件,留学生重大失窃事件,留学生发生交通意外或其他重大恶性事故,留学生宿舍发生火灾事件,留学生突发疾病、食物中毒或发生群体性流行疾病等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是学校处理留学生突发事件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学校一旦发生留学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全力投入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 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原则
第五条 以人为本原则。维护广大留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留学生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和谐校园环境,促进留学生健康发展。
第六条 预防为主原则。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机制,把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留学生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安全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立足于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 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学院、留学生班级三级预防、控制、处置留学生突发事件平台,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确保在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应急处置等主要环节中应对灵敏、运转高效、处置规范。
第三章 留学生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八条 留学生自杀、自残、自虐性事件的处置预案
(一)发生留学生自杀、自残、自虐性事件,知情人员应立即将情况报告留学生所在学院主要领导或辅导员并尽可能实施必要的救治,救助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好现场。
(二)留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和辅导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人员及时将伤员送至医院救治,并将情况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三)相关学院要通过留学生所在班级迅速查清留学生的个人信息及事件经过,及时将情况以适当方式通知留学生家人,做好当事人家人思想情绪稳定工作。
(四)事态严重(如死亡)时由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及时将情况上报公安等相关部门和该留学生国籍所在国的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五)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立即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不明案件的侦查工作。
第九条 留学生离校出走或失踪事件的处置预案
(一)留学生在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内擅自离校后,知情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留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或辅导员;
(二)留学生所在学院获悉情况后,应立即进行调查了解,对确认去向不明的学生应立即组织查找,及时查明该留学生的去向;
(三)在无法查明该留学生去向的情况下,留学生所在学院应尽快将情况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四)事态严重时由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及时将情况上报公安等有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条 涉及留学生打架或群殴事件的处置预案
(一)留学生参与打架或群殴事件,知情人员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校园110)、学生处、留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或辅导员;
(二)学校保卫处、学生处、所在学院领导及辅导员获悉情况后,应第一时间赶到并稳控现场,防止事态恶化;遇有人员受伤,应立即组织人员将伤员送至医院诊治;同时留学生所在学院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三)事态严重的由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及时将情况上报公安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及时查清突发事件的原因和经过。
(四)相关学院应做好善后工作并提出整改措施,加强对留学生的思想教育。
第十一条 留学生重大失窃事件的处置预案
(一)留学生发生重大失窃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留学生所在宿舍社区辅导员和学校保卫处报案,同时将情况报告留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和辅导员;
(二)社区辅导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保护现场;
(三)学校保卫处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勘察;案情重大时立即报公安等有关部门出警处理,学校保卫处和相关学院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察和事件的调查工作。
(四)具体案情、事件经过及查案结果由留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向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报告;
第十二条 留学生发生交通意外或其他重大恶性事故的处置预案
(一)留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留学生所在学院在接到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医院和交警部门,做好留学生的救治和事故的处理工作;
(二)留学生所在学院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三)事态严重的由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及时将情况报公安等有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留学生宿舍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
(一)留学生宿舍发现火情后,应视火情情况,立即采取自救措施或拨打火警电话,向留学生所在宿舍的社区辅导员和学校保卫处报告,火情严重时应及时撤离危险区并等待救援;
(二)学校保卫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灭火;当火情严重无法自行扑灭时,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立即切断电源,打开消防通道,疏散附近人员,转移贵重物品;
(三)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学校保卫处和留学生所在宿舍社区辅导员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做好抢险灭火工作。
(四)留学生所在宿舍社区辅导员应及时将情况通知该生所在学院以及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第十四条 留学生急病、食物中毒或发生群体性流行疾病事件的处置预案
(一)留学生发生突发性疾病或食物中毒后,应立即报告留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和辅导员;
(二)留学生所在学院应立即与校医院取得联系,迅速组织人员将患者送至医院救治,同时立即将情况报告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三)如发现留学生中发生群体性流行疾病,相关学院除立即同校医取得联系外,应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四)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应尽快将情况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并由相关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配合医疗、防疫等机构做好现场消毒、取样分析等工作。
第十五条 留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处置预案
(一)发现留学生有严重心理疾患或有自杀倾向时,知情人应立即向所在二级学院领导、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中心报告。
(二)所在学院应迅速查清留学生相关个人信息及基本情况,根据需要成立监护小组,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中心指导下,负责将学生转移到安全地点,实施24小时监护,并及时通报其家人商定解决办法,同时向学生处汇报相关情况。
(三)对有伤害他人倾向的留学生,其所在学院应首先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确保相关人员安全并及时报告学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对已实施伤害他人行为的留学生,由学校保卫处、学生处、所在二级学院共同配合公安机关按法律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四)控制局面后,由二级学院协助学校心理咨询中心配合学生家长对学生心理状况进行评估,需立即进行治疗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协调其家人为留学生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对留学生突发事件的知情报告是全校师生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对重大的学生突发事件迟报、漏报、瞒报的,对获悉留学生突发事件发生而未及时到位进行处理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港、澳、台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学生工作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莆田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国际学生工作水平,吸引更多国际学生到校留学,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积极向上,特设立莆田学院留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莆田学院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是学校面向就读于本校的外国留学生提供的专项经费,以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 学校设留学生奖学金评审组,负责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组由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二级学院代表组成,学生工作处负责奖学金日常管理。
第四条 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本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符合国家政策和我校招收条件的新录取留学生,以及已经在校就读的留学生。
第六条 主要对象为学历生(本科生)和非学历语言生(在我校学习时间一年及以上者)。
第七条 鼓励各国新生选择到我校学习,奖励各类在校留学生的优秀表现,包括在各级比赛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国际交流合作作出贡献的优秀国际学生。
第三章 资助标准及名额
第八条 莆田学院留学生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有效期为一年。资助标准如下:
一等奖学金:全额奖学金,包含一学年学费(每个专业的学费标准)、住宿费(1300元)、报名费(400元)、医疗保险费(800元)、资助生活费(10000元);
二等奖学金:一学年学费(每个专业的学费标准)、住宿费(1300元)、报名费(400元)、医疗保险费(400元);
三等奖学金:一学年学费(每个专业的学费标准)。
第九条 学校每年预算一定经费作为留学生奖学金,根据当年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由学校留学生奖学金评审组决定各类奖学金名额,其中,一等奖学金名额结合福建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名额确定。福建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参照莆田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办法进行评定。
第十条 申请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我校就读条件的世界各国留学生。
(二)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行为。
(三)在校国际学生需积极参加我校组织的各类学生活动,
表现良好。
(四)非学历语言生,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同时在我校学习时间为一年及以上;
(五)获得福建省相关厅局推荐以及国外友好省州、国际友好组织推荐者优先。
第十一条 具体要求:
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优良,在学表现突出,积极协助学校对外交流活动;在各类赛事中获奖的申请人优先;并综合考虑家庭经济情况。
二等奖学金:学习成绩良好,能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和学校对外交流;并综合考虑家庭经济情况。
三等奖学金:学习态度端正,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和学校对外交流;并综合考虑家庭经济情况。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留学生奖学金评选:
(一)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学校校纪、校规受到刑事拘留、治安处罚或行政处分者;
(二)无故迟到、早退、旷课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三)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中有不及格课程者;
(四)有其他不符合奖学金表彰精神的行为或活动者。
第十三条 已享受我国各级政府奖学金及其他奖学金的留学生原则上不参评。
第十四条 获奖国际学生如因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或退学,则取消奖学金,回国旅费及回国前所有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获奖国际学生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学校校纪校规的行为,奖学金资格立即取消,并取消其第二年评选资格。
第四章 申请及评审
第十六条 凡满足以上申请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填报《莆田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中、英文填写均可);
2.在读留学生,提供家庭状况说明、上一学年成绩单、相关获奖证书;
3.新录取的留学生,提供家庭状况说明、最高学历成绩单、相关推荐信。
第十四条 受理奖学金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每年9月10日-10月20日,留学生填写申请材料,交辅导员,经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并由院长签署推荐意见,报教务处汇总。
第十七条 教务处组织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审组,对申请奖学金的留学生进行评审,确定获奖者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布获奖名单。
第五章 发放方式
第十八条 当年奖学金按季度分发,存入获奖学生银行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试行,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莆田学院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来华留学生的经费管理,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来华留学生经费是指来华留学生到我校学习交纳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 财务处是负责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华留学生。
第二章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五条 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若遇国家收费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各类来华留学生的学费收费标准。
(一)报名注册费标准:400元。
(二)学费标准
1.非学历生(语言生):每学期6000元/人,每学年12000元
/人;
2.学历生(本科生):文史类每学年14000元/人,理工类每学年15000元/人,艺术、医学类每学年21000元/人。
(三)住宿费:双人间每年每人2600元,四人间每年每人1300元。
(四)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教材费、实习费、居留许可费等,具体费用以实际物价为准。
第三章 收费管理及核算管理
第七条 来华留学生交费所采用的计价结算货币种类的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学校对来华留学生的所有收费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二)为方便来华留学生在境外计算来华学习的有关费用,学校对外提供收费标准时可以按照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公布约折合的美元金额。
第八条 关于来华留学生学费收取的管理规定。
(一)对学习期限在一学期以上、 一学年以下的来华留学生,按照一学年的学费标准收费。
(二)来华留学生的学费于学年开始时一次性收取;特殊情况下也可分两次收取,每学期开学时各收取一半。
第九条 关于来华留学生住宿费收取的管理规定。来华留学生宿舍的住宿费,于每学期初一次性收取;留学生有特殊困难时,经批准,可以按月交纳住宿费:留学生因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当月住宿费按实际居住天数结算。
第十条 关于留学生学费减免的管理规定。
(一)根据我国政府与派遣国双边协议来华的留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交纳各项有关费用。
(二)享受我国政府部分免费待遇的来华留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免交部分之外的有关费用。学生必须提供我国政府减免学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关于来华留学生缓交学费的管理规定。
(一)来华留学生学费原则上不予缓交。
(二)个别特殊情况,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准予来华留学生缓交学费。
(三)来华留学生学费缓交期限一般为一至两个月。
第十二条 关于来华留学生学费退费的管理规定。来华留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时,已收取的学费不退。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经费的核算管理。
(一)留学生学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二)来华留学生学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筹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
(三)来华留学生经费设立项目账,进行专户核算和管理。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教育经费的支出。
(一)来华留学生的任课教师课时费、校内外的实习费等,经教务处按学校既定的费用标准提交相应凭证,并经人事处审核和学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二)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包括入学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入学奖学金的设置旨在鼓励优秀学生报考我校,优秀奖学金旨在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发展专业潜力。该项经费按照莆田学院优秀留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三)来华留学生活动经费。由教务处组织的来华留学生参加各种留学生文体活动和社会交流等,学校每年按来华留学生上缴学费总额的一定比例下拨给教务处,由教务处按学校财务制度,负责管理支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