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教务处首页 > 规章制度 > 实验室安全工作 > 正文

莆田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4-20 】

莆田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莆院教〔2015〕2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实验室同《莆田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中的“实验室”。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部)、直属单位、研究所(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学校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氛围,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成员及校保卫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六条  保卫处、教务处、科研处、设备处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主要职责为:及时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如:加强对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以及病原微生物购置、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全程监管等。

第七条  各学院(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是实验室的使用单位,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主要职责为: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化学、辐射、生物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须及时整改,并及时报告有关单位。

第八条  各学院(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要确定本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其职责为: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十条  实验用房管理者是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该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值班制度;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该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并负责健全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等);对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或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需参加学校或所在部门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熟知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需根据学科和所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来访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安全教育者方可进入实验室。

()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莆田学院易燃易爆、剧毒及化学危险品管理规程》要求,加强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和废弃物处理等的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五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的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每年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每季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六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要加强对实验废弃物的管理,不得将其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需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老旧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水电安全管理

()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除非工作需要,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转借他人;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

()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配备工作服,且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主管部门,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莆田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莆学[2003]37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