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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4-20 】

莆田学院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莆院教〔2017〕1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实验室安全,提高突发事件处理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校保卫处、教务处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办公室、财务处、学生工作处、资产设备处、后勤管理处及各学院(部)有关领导组成。

第三条 各学院(部)成立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领导小组)。

第二章 应急救援工作的前期准备

第四条 各学院(部)应明确各实验室的责任人,各实验室的责任人应备有保卫处的值班电话及学院领导小组有关人员的联系电话,以便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及时上报和保持联系。

第五条 各学院(部)应根据各实验室具体情况,配备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设施,保证各有关人员能熟练掌握使用。

第六条 实验室及实验楼通道应配备有应急灯及安全疏散标志,以便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及时疏散人员。电源总开关应有明显的标志,并确保应急救援人员能了解具体安装地点,以便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切断电源。

第七条 各学院(部)应根据实验室具体情况,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配备相关应急处理设施,并对师生进行相关培训,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实验者都能熟悉掌握,以便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各负其责,及时、有序、有效地处置。

第三章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实施

第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相关实验室责任人及教师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在第一时间向学院(部)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 学院(部)领导小组接报后,应立即启动学院(部)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学院(部)领导小组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的突发事件应立即向校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条 校领导小组接报后,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教职工及学生应服从学院(部)领导小组的指挥、安排,配合学院(部)领导小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自觉维持现场秩序,全校各部门应当服从校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四章 事故现场的保护及恢复

第十三条 需要保护现场的突发事件,在事实尚未弄清楚之前,事故现场由实验室所在学院进行保护,其他有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直至解除保护状态。事故现场保护状态的解除,由校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四条 处于保护状态的事故现场,必须停止使用,与调查事故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有关人员要进入事故现场,须经校领导小组许可。

第十五条 无须报公安机关侦查的突发事件,根据学校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由实验室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并向校领导小组报告;较严重的突发事件,由校领导小组负责向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有媒体介入采访的突发事件,由校领导小组请示学校领导后负责接待采访及安排发言人。发言人应向有关部门了解掌握真实情况,防止发言失实。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调查的结论,如有需要由学校向上级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