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大学生各类创新创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莆院教〔2018〕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经费使用,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发展,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8〕18号),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经费是指我校学生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校内各类创新创业计划(含基金)所取得的项目经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教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纪委监审处、二级学院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是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制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项目进度和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有关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配合教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第九条 监审处负责监督、检查、审计项目经费使用,防止违规、违纪和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开展所需仪器设备等的采购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做好采购、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项目负责人要熟悉掌握创新创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按照预算、项目进度和相关制度使用项目经费,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依法据实编制决算。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经费范围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备购置费、资料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专家咨询费、办公费和其他支出等,开支具体范围如下:
(一)设备费:指项目运营必需设备的采购费用与维修费。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指项目进行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四)差旅费:指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旅差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五)会议费:指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为组织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产生的会议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资料费:指图书和资料的购买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指项目进行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和项目论证、评审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也不得支付给项目负责人或成员的亲属。
(九)办公费:指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
(十)其他支出:是指项目进行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与项目运营密切相关。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中,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凡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协商项目组成员进行经费预算安排和统筹使用,项目经费的预算需经指导教师审核,指导教师要密切监督经费开支情况,学院要定期检查引导,确保经费按照预算用于项目的研究创新创业训练和实践。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减少经费的结存结余。报销审批程序: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交由指导教师、“三创”学院办公室、教务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对经费收支的会计核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按照项目经费支出,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严禁在经费中报销个人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性费用;严禁借协作之名,将经费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凡以虚构经济业务和使用假发票等非法手段套取项目经费、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害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三创”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