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实训管理办法
莆院教〔2017〕14号
为加强实训工作规范、科学管理,保证实训质量,根据《中共莆田学院委员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发展的意见》(莆院党综〔2014〕1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训为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训环节,包含集中实训和课内实训(与理论课结合、未独立设置的实训)等。
第二条 实训实行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教务处宏观管理全校实训教学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实训教学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实训必须依据培养方案制定实训教学大纲,结合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需求确定实训项目,保证良好的实训环境、师资、教材,有效控制实训过程,严格考核制度,确保实训教学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实训环境力争与实际工作等同,让每位学生能独立操作、反复训练,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实训内容应尽量结合生产实践,融合职业素养和技能训练等内容,并不断吸收当代教学和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及时更新优化,提高应用性。
第六条 实训的实施应以行业对学生能力需求为导向、以应用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为重点;应注重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引导学生运用严谨的科学思维方法,通过观察、分析、归纳,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实训指导教师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聘请相关行业企业参与指导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岗位工作经验。
第八条 实训过程中学生分组及指导教师配备要合理,要保证每位学生都能独立操作,并得到指导教师的有效指导。
第九条 学生实训结束须提交实训报告,并由指导教师及时批阅。指导教师应及时总结实训中遇到的问题,分析原因,为后续实训工作提供参考。
第十条 实训考核应公平公正,以学生操作技能考核为主。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作为实训教学工作实施的主体,应根据本学院实训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