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修订)
莆院教〔2014〕1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实训、陈列室等)是学校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要充分发挥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
第二章 体 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校、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对实验室进行宏观管理,学院(部)是实验室管理的主体,应成立实践教学中心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是学校负责实验室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管理、协调实验室工作。教务处在实验室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2.检查督促各学院(部)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指导各学院(部)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各学院(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分配、审批实验教学经费;
4.完善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5.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校教学仪器设备、低值品、易耗品及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6.协助人事部门指导学院(部)实验室队伍建设。
第七条 各实践教学中心是实验教学的基础组织,负责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实验教学的组织工作。实践教学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 组织编制并贯彻、实施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
2. 负责学院(部)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学院(部)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并编写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3.安排和协调学院(部)实验教学工作,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并组织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工作;
4.统一管理、调整、安排实验技术人员教学工作,负责对本中心实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
5.协助学院(部)管理实验教学经费;
6.管理、采购教学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7.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8.做好实验室基本信息资料的采集、统计和管理;
9.完成学校安排的其它有关实验室任务。
第八条 实践教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践教学中心主任在各学院(部)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各学院(部)确定人选、任命,报教务处备案,应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实验教学与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
第三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要不断地完善实验教材、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条 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训练学生的动手能力。实验人员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技术和实验设备,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注意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维修。实验室及仪器设备须实现校内共享,以提高利用率。各相关学院(部)应制定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共享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对于经常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定期校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消,要经由学院(部)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学院(部)应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的程序建设。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和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的人事计划。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的经费,要采用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九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筹建开放型实验室和校级、省级或更高级别的重点实验室,以适应学校办学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拥有大型设备或精密贵重仪器、具有特色、技术先进的实验室,凡具备申请法人条件的,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取得法人资格,服务于社会。
第五章 实验室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可向莆田市计量局申请计量认证,用于对外创收。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等信息,有条件的最好实施计算机管理,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实验室的各种准确数据。
第六章 实验室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实验室工作。各类人员明确职责,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外,还必须刻苦钻研业务,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一条 实验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践教学中心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而造成事故或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部)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学院(部)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莆田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修订)》(莆院教[2009]3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