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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的若干规定(修订)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4-20 】

关于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的若干规定(修订)

莆院教〔2017〕34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推动教风学风建设,针对目前我校课堂教学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主讲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青年助教开课一般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加过助教岗前培训或进修过《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

(二)进校后配备有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中高级以上职称导师,能在导师指导下,备课、随堂听课、上习题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答疑、指导实验、实习工作和课程设计等。

(三)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已掌握拟开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难点,掌握有关参考书及其他中外文参考资料,写出部分讲稿,并试讲部分内容,经导师和同行教师评议确认效果良好,可保证教学质量。

(四)不得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不得公开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师资紧缺的专业聘任未具备以上条件的青年助教承担教学任务,需由学院(部)主任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

二、严格执行《专业教学计划》。《专业教学计划》要在学校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有计划地进行修订和完善,一经确定,要严格执行,确因个别地方设计不合理,影响教学运行和质量的,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变更。

三、严格执行《莆田学院关于调课停课的有关规定》。教学任务一经下达,课程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调停课,确因生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授课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教师之间未经批准擅自替课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四、教师必须加强学生考勤工作。考勤的方式可根据学生数量、教学实际确定,如全部点名、部分点名、老师点名、由教师委派学生干部点名等,但任课教师必须随机抽查学生出勤情况。教学班学生名单由开课学院(部)教学秘书提供。

五、加强公共选修课教学班组织建设。通过学生自荐或任课教师指定的方式确定1名学生担任该教学班班长,协助任课教师搞好学习和纪律方面的工作。人数超过100人的教学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公共选修课教学班划分为若干个小组,通过学生自荐或任课教师指定的方式确定组长。

六、加强学生平时学习检查和平时成绩管理。学生作业完成情况和平时测验的成绩,应作为考核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内容并以详细文字记载,原则上按平时成绩、期中考成绩、学期考成绩分别约占30%、20%、50%的比例评定学生课程成绩。公选课若没有期中考试,平时考核的成绩原则上占50%。任课老师应将各成绩所占比例写入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对于技能性、应用性、实践性较强,确实需要灵活处理平时成绩的课程,需经学院(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方可执行。各学院(部)应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对平时作业、测验的次数、平时成绩的获取、课程成绩比例分配进行具体的规定,每学期要不定期组织人员对确定学生平时成绩的相关原始材料进行抽查。

七、完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将学生到课情况和教师课堂教学管理情况作为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认真落实学校《莆田学院领导干部和教师听课看课制度规定(修订)》,切实开展好经常性听课活动。校领导、二级学院正副书记、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学生处、质控办、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设备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听课看课次数不少于2次;二级学院(部)院长、副院长、各位教师(含实验教师)每学期听课看课不少于4次。各院(部)每学期末要将听课情况予以公布。

八、严格学生请假制度,严肃学生上课纪律。学生请假,要严格按照《学生手册》的规定履行手续,否则均视为旷课。同一门课程,一学期内学生累计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九、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文件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未特别说明的,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