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教务处首页 > 规章制度 > 课堂教学 > 正文

莆田学院关于教师调、停课的规定(修订)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4-20 】

莆田学院关于教师调、停课的规定(修订)

莆院教〔2017〕19号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风建设,现对教师调、停课作以下规定:

一、教师应按事先拟定的教学进程计划进行各项教学活动,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意调课、缺课、停课。

二、任课教师因公外出或因事确实需要调课者,应提前办理调课审批手续。教师在填写调课申请表时应认真填写申请原因,起止范围为一周以内的调课申请由二级学院审批,超过一周的调课申请需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批。

三、教师因病、因事(突发性事件)来不及提出书面报告而确实无法上课者,应提前告知院系部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及时通知有关班级并口头告知教务处,事后应在2天内补办调课手续。

四、所有调课或补课安排,应以不打乱总的教学秩序和影响教学效果为原则。补课时间不得过分集中,以免造成学生负担过重,影响教学效果。

五、因教学条件(如停电等)限制,上课、实验不能按原计划进行而需要调课时,有关部门应事先提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六、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调、停课。

七、未经批准,任课教师不得自行调整课程安排,不得任意占用学生课余时间增加课时;未办妥调课手续,不得中止教学和擅离职守,否则将视为教学事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规定(莆院教〔2009〕35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