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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暂行规定

2008年06月11日 15:13 管理员 点击:[]

 莆田学院(规划建设处)文件

规综[2008]2

 

基建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暂行规定

为保证我校基本建设工作合法有序、公正规范地推进,使我处工作人员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抓好项目立项,把好工程招标、设计变更、资金结算和质量验收等关键环节,进一步提高我处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的思想道德水平,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能力,保障学校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特制定基建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基建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定,不违规操作,杜绝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二、基建工程必须实行招标制度。参与招标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招投标法,严守秘密,不得泄露标底,不得透露或变相透露内部掌握的情况自觉维护学校利益,主动接受监督,不得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严禁利用招投标谋取个人私利。
三、在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中,要认真严格地检查、监督监理的工作。根据设计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做好工程质量的检查、工程进度的监控和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督促参建各方做好安全防范。配合监理单位及时对隐蔽部分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及时签证,严禁事后补签证,签证必须在五天之内交综合科入档,否则作为事故,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四、凡在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的建筑材料、构件或设备,由施工承包单位自主采购,参与工程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协同监理人员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对产品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及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参与工程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指定或变相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工程施工中确需更改原设计,需严格按设计变更程序办理有关文字手续后,再行实施。
五、参与工程验收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要责令改正,并实行签字负责的办法。
六、参与工程施工管理的工作人员在与工程承包商交往中,不得参与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一切活动;不得接受红包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和宴请;不得借用对方车辆,通讯工具或报销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承包商进行旅游和娱乐活动;不得让承包商派工、购建筑材料为自己装修住房。
七、基本建设工作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遇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重大问题要坚持发扬民主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工程施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工程施工廉政责任书,报综合科备案。基本建设工作要自觉主动接受校内外有关部门、群众的监督检查。
全体基建工作人员应以上述廉洁自律规定为准绳来规范自己的工作和行为,如有违反按照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 基建 廉洁自律 规定

抄送:校领导,监察审计处
莆田学院规划建设处               2008年6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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