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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关于教职工个人住房情况申报的通知
2014-07-14

本校各单位:

根据《进一步做好我市干部职工政策性住房情况申报清理工作的通知》(莆清房〔2014〕1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校干部职工政策性住房申报清理遗留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凡已购买公有住房、廉价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建房的,但未参加1996年、2001年莆田市干部职工住房情况申报的我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二)凡已参加1996年、2001年莆田市干部职工住房情况申报的,但申报不全面或清理未到位的已购公有住房、廉价房、经济适用房、参加集资建房的我校教职工。

二、申报方法

申报对象如实填写《莆田市干部职工个人住房情况申报表》壹式叁份(附后,校内公有住房住户填写在政策性住房概况中其他住房栏目)。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提交后勤处。

三、申报时间安排

(一)2014年7月15日前,申报对象应如实填写《莆田市干部职工个人住房情况申报表》。

(二)2014年7月15日前,各单位对本单位申报对象的住房情况进行初审盖章后统一送交后勤处(学术交流中心510室)。

(三)2014年7月16日至7月22日,学校进行复核。

(四)2014年 7月 23日至7月 31日,复核相关情况(《莆田市干部职工个人住房情况公示表》)在学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若有异议,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五)2014年8月10日前,将复核后的住房情况申报表(一式三份)送交市清房办。对个人住房存在违规的,由市清房办提出整改建议后,提交市清房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相关要求

(一)申报对象需按照相关清房文件规定如实填报《莆田市个人住房情况申报表》,对存在住房违规情况的,或违规整改不到位的,应不漏填、不隐瞒,做到如实填写、主动说明。

(二)申报对象所在单位组织要认真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对申报对象填报的《莆田市干部职工个人住房情况申报表》,应认真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切实履行好监督审核职责。对在自查自纠中,不如实填报的单位和个人,经调查核实后,将依照有关党纪政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三)凡在本次政策性住房申报清理工作中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今后在干部提拔任用或年度考核评级及办理上市交易准入手续等相关涉及到住房违规处理的,一律按违规情况上报并从严处理。

附件:

1.莆田市干部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自查申报表

2.莆田市干部职工个人住房情况公示表

莆田学院

2014年7月7日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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