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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和临时工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10-17

本校各单位:

现将《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和临时工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3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通知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并按要求准备好更改工龄材料,于2016年10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报人事处工资科802。

更改工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连续工龄确认表》(一式四份);

2、2005年以后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属个体工商户户主,提供营业执照、年检证明及实际从业的完税证明材料;

3、2005年及以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凭证材料;

4、如2005年-2014年底的人事代理期间,需提供在岗工作考核材料,可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如2015年-2016年底的临时工,需提供在岗工作考核材料,可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附件:

1、《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和临时工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33号)

2、《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连续工龄确认表》

人事处

2016年10月17日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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