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专利管理,鼓励学校教职工和学生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20〕280号)、《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闽科综〔2019〕7号)以及《关于促进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若干措施》(闽教科〔202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指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是指学校教职工和学生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退职、退(离)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成果或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是指学校教职工在职务之外没有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学校的资金、设备、原材料、实验场所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而且这些物质技术条件在完成成果或发明创造的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
第二章 专利权归属
第四条 我校教职工和学生完成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人以及专利申请授权后的专利权人应为莆田学院。非职务发明在专利申请人将专利权人变更为莆田学院后,视同职务发明。
第五条 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职务发明专利权的许可和转让。
第六条 学校或我校教职工和学生接受委托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应明确产权归属,原则上应以“莆田学院”作为第一专利权人,专利权归共同完成单位所有或依协议办理。
第七条 我校教职工和学生不得将属于职务发明的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否则,学校将追回其专利权属。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八条 任何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第九条 在办理专利申请前,发明人应对预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专利申请价值评估,并通过文献检索,对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出初步判断,对其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进行预测分析,填写《莆田学院专利申请价值评估表》,由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估。
若评估结果为“建议以学校作为专利权人”的专利,发明人可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中须含相应科目)支付专利费用,专利转化取得收益后,要将专利费用作为成本从收益中扣除。学校鼓励发明人承担专利费用,专利转化取得收益后,发明人承担的专利费用要加倍扣除并返还给发明人。
若评估结果为“不建议以学校作为专利权人”的专利,发明人可自行申请专利,学校不再要求作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也不予认定科研成果和科研工作量,且发明人不得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支付专利费用。
与外单位联合申请专利,由学校科研经费承担的专利申请费用不超过总费用的50%,具体根据合同商定。
第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的专利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其他知识产权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职务发明的权属纠纷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校内的职务发明权属纠纷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十二条 上级部门另有明文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此前学校颁布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莆田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莆院科〔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莆田学院专利申请价值评估表
申请专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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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明 人 |
| 第一 发明人 |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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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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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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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类别 |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其他: |
专利申请依托的科研项目 | 项目名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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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现有专利预算科目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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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应用前景:(可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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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样机、实验数据、三维模型、图纸等专利技术研发进展的佐证材料:(可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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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评估意见 |
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评估: □建议以学校作为专利权人进行申报 □不建议以学校作为专利权人进行申报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所在二级单位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 所在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意见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
2. 所在二级单位审核意见由分管领导签字;
3.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所在二级单位存档备查,一份报销时提交给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