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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高质量学术论文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科学研究水平,突出高质量导向,根据《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加强“从0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国科发基〔202046号)、《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社科〔20203 号)和《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830号)、《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闽科监〔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科学类高质量学术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三类高质量学术论文)等;人文社会科学类高质量学术论文,包括学术界公认的国内外顶级期刊论文、高质量报纸类文章和高质量会议论文等。

第三条 我校高质量论文(含三类高质量学术论文)具体指在《莆田学院学术刊物级别认定办法》(莆院人〔201722号)规定的A级、B级期刊和《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收录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被SCIEISSCIA&HCI收录的会议论文。

第四条 论文正式发表时(纸质期刊或检索证明报告中的出版时间)学术刊物已进入“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的,学校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黑名单”学术期刊以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最新名单为准,“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公布的最新名单为准,认定时限为上述名单发布之日至取消之日。

第五条 上级部门另有明文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此前学校颁布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和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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