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各单位:
现将《莆田学院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9年4月16日
莆田学院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及《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经费使用原则
第二条 坚持预算管理原则。工会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及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工会单独开设银行账号,实行独立账务核算。
第三条 坚持遵纪守法原则。工会经费预算、开支、决算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第四条 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条 坚持民主管理原则。依靠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三章 工会经费的来源
第七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会员会费。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行政拨交经费。学校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拨交的经费中40%上交上级工会,60%划转学校工会。
(三)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依规对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四)其他收入。工会组织获得的捐赠及利息收入等。
第四章 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八条 学校工会经费全部用于全校工会会员活动支出、维权支出、工会业务支出、职工集体福利支出、慰问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一)职工活动支出。主要用于教职工开展教育、文娱、体育、宣传等活动,由学校工会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发生的支出。
1.职工教育费。用于校级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用于各协会(俱乐部)日常活动经费资助,校工会根据协会(俱乐部)实际缴纳会费的人数和标准给予协会(俱乐部)日常活动经费资助,50人以下的协会(俱乐部),每年资助经费3000元;50人以上的,每年资助5000元。
2.文体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含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及奖励费。举办活动比赛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校级文体活动奖励标准:乒乓球、网球、羽毛球等个人赛奖励标准为第一名(一等奖)400元,第二名(二等奖)300元,第三名(三等奖)200元,第四名(四等奖)至第八名(八等奖)100元。
歌咏、书画及摄影等个人赛奖励标准参照乒乓球、网球、羽毛球等个人赛奖励标准。乒乓球、网球、羽毛球、足球、篮球、排球等团体赛奖励标准按乒乓球、网球、羽毛球等个人赛各名次奖励标准乘以团体竞赛规程要求的参与人数给予奖励。
运动会及游泳比赛个人单项奖励标准为第一名100元,第二名80元,第三名60元,第四名40元,第五名30元,第六名20元;破纪录者在个人单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元的奖励;接力赛按个人单项相应名次奖励标准翻一倍;运动会团体总分奖励标准为第一名1000元,第二名800元,第三名600元,第四名400元,第五至第八名300元。运动会组织奖各奖励500元。
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限定学校层面的活动,每年限定组织一次)。
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户外拓展集体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相关活动,可根据需要开支交通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级基层工会参加学校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如需统一着装,可为参加人员(含领队,下同)购买服装(含鞋帽,下同),每次每人不超过300元,全年举办文体比赛购买服装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全部教职工人均200元。学校工会组队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举办单位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按举办单位要求购买服装,每次每人不超过800元,全年举办文体比赛购买服装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全部教职工人均500元。
学校工会举办文体活动、比赛或组织参加上级工会文体比赛的赛前集训,如有需要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每人不超过50元(含活动用食材),工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基层工会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可购买点心、饮料等食品,每天每人不超过20元。
举办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参照福建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参照福建省总工会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执行。
3.宣传活动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开展宣传活动,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劳务费支付参照文体活动标准。开展知识竞赛、宣讲、演讲等比赛的,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比赛标准,奖励金额计算在文体比赛奖励年度总额中;如需统一着装,购买服装费用参照文体比赛标准并计算在文体比赛购买服装年度总额中;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参照文体比赛标准;安排工作餐参照文体比赛标准。
(二)二级工会活动支出。一是二级工会活动补助。每个会员每年补助300元,主要用于二级工会开展的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春秋游等活动。二级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开展春秋游活动可根据需要开支交通费、门票费、讲解费等;可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可安排工作餐,每餐每人不超过50元,工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可购买点心、饮料等食品,每天每人不超过20元。二级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户外拓展活动的,视同开展春秋游活动。二级工会开展春秋游活动凭学校工会已审批的活动方案、安全预案以及按规定开支的费用发票且符合学校财务规定的活动票据报销。二是女教职工会员“三八”节活动补助。每个女教职工会员每年“三八”节期间补助100元用于开展活动。各活动补助费用根据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及物价指数,可召开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研究适当调整补助金额。
(三)维权支出。学校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学校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四)工会业务支出。学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学校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五)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学校工会逢年过节及工会会员生日慰问支出等。学校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8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学校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发放指定商家指定物品的领取券,但不可发放现金和购物卡。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含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六)慰问支出。对于学校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生育、退休、生病住院或因重大疾病(按社会医保统筹的界定标准)未住院、去世、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等可以开展慰问活动。慰问支出及标准参照福建省总工会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执行。
学校工会应严格鉴定会员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凡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或未缴纳会费的会员,不得享受集体福利。借用、挂职等人员原则上享受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福利。
(七)其他支出。除上述支出以外, 由学校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工会组织的集体活动,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参照上级规定的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五章 工会经费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学校工会经费的审批程序遵照“必要、合理、节支”的原则,凡学校工会组织的活动的经费开支,由工会提出预算计划,经主管工会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开支和报销。
(一)学校基层工会活动经费报销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审批制度,基层工会活动经费由二级工会主席审核无误后报校工会,并根据财务审批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当年无预算的支出,原则上财务不予报销,确因预算之外新增任务或突发事件发生的支出,由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分管工会的校领导审批后方能列支。
第六章 工会经费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工会经费要严格执行内部监督的规定和要求。
(一)学校工会每年预算编制及决算须经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并做年度工会经费审查报告。
(二)学校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须接受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三)学校工会经费每年应主动接受上级工会的检查。
(四)学校工会要定期公布工会经费使用情况,主动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七章 工会经费的报销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经费的报销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会财务制度执行,除执行学校相关报销规定外,还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学校工会组织的会议,须按要求报送会议预算及会议通知。
(二)学校工会活动用于表彰奖励教职工的费用,应附详细的受表彰奖励职工的清单。
(三)学校工会组织的职工活动,应附上参加人员名单及人员签名,并按规定的标准报销。
(四)学校工会组织的校内文体比赛发生的费用,应附活动通知和比赛获奖人员名单方能列支。
(五)学校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