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莆田学院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现将《莆田学院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9年4月16日

 

莆田学院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组织和动员全体教职工发扬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帮助因病致困的教职工缓解经济困难,切实解决他们在患重病、大病期间高额医疗费负担问题,在学校支持、资助下设立莆田学院爱心互助金。为了进一步规范莆田学院爱心互助金的实施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莆田学院爱心互助金简称“爱心互助金”,是由全校在职教职工、人事代理及离退休人员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爱心互助工程。主要用于教职工在患重病、大病期间医疗费用过大需要互助互济人员的补助。补助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合理并逐步完善互助金的补助办法。

第三条 爱心互助金遵循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自进入莆田学院工作连续2年内不参加爱心互助金的教职工,今后也不得参加。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四条 爱心互助金由学校拨付部分经费资助,在编教职工、人事代理、离退休人员等出资组成。

第五条 凡自愿参加爱心互助金的在职教职工、人事代理及离退休人员,每人每年交纳人民币100元。交款时间为每年一月份。

第六条 接收校内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捐助,接受校外各单位、各社会团体、海内外人士的赞助。

第七条 爱心互助金由财务处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运作情况由学校监审处进行监督审计,报告收支情况。

第八条 参加爱心互助金的教职工调离或辞职,当年度有权享受补助,次年则补助责任终止。

第九条 爱心互助金全部存入银行,规避风险。

 

第三章  补助对象和补助办法

第十条 补助对象主要为参加爱心互助金的教职工。

第十一条 爱心互助金主要用于教职工住院医疗费用中自负部分超过5000元(含5000元)者,或在三甲以上医院医治十种重大疾病的门诊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超过5000元(含5000元)者。十种重大疾病范围包括:

(一)恶性肿瘤;

(二)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三)尿毒症;

(四)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五)良性脑肿瘤;

(六)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七)严重原发性心肌炎、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严重Ⅰ型糖尿病、严重多发性硬化、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八)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深度昏迷、语言能力丧失、双目失明、双耳失聪、瘫痪;

(九)急性重症胰腺炎;

(十)免疫系统疾病。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的人员在办理补助时,需提供市医保中心认定的医疗机构医疗费专用收据、病历、辅助检查单、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原件和市医保中心报销的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第十三条 各种补品和名贵药品、营养费、免疫制剂费、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护理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参加爱心互助金的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所开支的医疗费用除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和投保保险公司理赔外,剩余自负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按比例给予补助。

教职工加入爱心互助金的第一年,不得申请补助。自加入爱心互助金第二年起,教职工可以申请爱心互助金补助:

(一)累计交费不足5年的,补助金额为自费金额的40%;

(二) 累计交费满5年不足10年的,补助金额为自费金额的50%;

(三)累计交费满10年不足15年的,补助金额为自费金额的60%;

(四)累计交费满15年的,补助金额为自费金额的70%;

(五)最高补助限额为50000元。

第十五条 参加爱心互助金的人员,因病去世的除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实施补助外,一次性再给予补助抚恤金5000元。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爱心互助金补助:

(一)未加入爱心互助金的、加入后中途退出或被视为退出的;

(二)因个人原因(如自虐、自残、自杀、酗酒、整容)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违法造成伤害(如打架、斗殴、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爱心互助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职责包括爱心互助金整体运作与管理、爱心互助金补助审核与审批、办法与实施细则修订。

第十八条 爱心互助金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工会、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监审处、医务所等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校工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莆田学院爱心互助金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