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莆田学院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现将《莆田学院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7年4月21日

莆田学院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及《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经费使用原则

第二条 坚持预算管理原则。工会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及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工会单独开设银行账号,实行独立账务核算。

第三条 坚持遵纪守法原则。工会经费预算、开支、决算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第四条 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条 坚持民主管理原则。依靠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三章 工会经费的来源

第七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会员会费。凡我校工会会员,均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自觉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按基本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的0.5%计算,按月缴纳;

(二)行政拨交经费。学校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拨交的经费中40%上交上级工会,60%划转学校工会;

(三)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四)其他收入。工会组织获得的捐赠及利息收入等。

第四章 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八条 工会为会员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一)补助基层工会活动经费支出。一是基层工会活动补助。每个会员每年补助200元,基层工会凭工会已审批的活动方案、安全预案以及按规定开支的车费、误餐费等符合学校财务规定的活动票据报销,基层工会组织的活动,应严格控制在本市,并做到当日往返。二是女教职工会员“三八”节活动补助。每个女教职工会员每年“三八”节活动补助100元;三是教职工子女“六一”儿童节活动补助。每年“六一”儿童节期间为不满14周岁教职工子女补助活动费50元;各活动补助费用根据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及物价指数,可召开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研究适当调整补助金额。

(二)职工活动支出。主要用于教职工开展教育、文娱、体育、宣传等活动,由学校工会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发生的支出。

1.职工教育费。用于校级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用于各协会(俱乐部))日常活动经费资助,校工会根据协会(俱乐部)实际缴纳会费的人数和标准给予协会(俱乐部)日常活动经费资助,50人以下的协会(俱乐部),每年资助经费3000元;50人以上的,每年资助5000元。

2.文体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 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文体活动及比赛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及奖励费。比赛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一;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校级文体活动奖励标准:乒乓球、网球、羽毛球等个人赛奖励标准为第一名(一等奖)300元,第二名(二等奖)200元,第三名(三等奖)100元,第四名(四等奖)至第八名(八等奖)80元;歌咏、书画及摄影等个人赛奖励标准参照乒乓球、网球、羽毛球等个人赛奖励标准。乒乓球、网球、羽毛球、足球、篮球、排球等团体赛奖励标准按乒乓球、网球、羽毛球等个人赛各名次奖励标准乘以团体竞赛规程要求的参与人数给予奖励。运动会及游泳比赛个人单项奖励标准为第一名100元,第二名80元,第三名60元,第四名40元,第五名20元,第六名10元;破纪录者在个人单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元的奖励;接力赛按个人单项相应名次奖励标准翻一倍;运动会团体总分奖励标准为第一名1000元,第二名800元,第三名600元,第四名400元,第五至第八名300元。运动会组织奖各奖励300元。

3.宣传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 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费、资料费以及信息网络构建等。

(三)维权支出。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四)工会业务支出。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五)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每年不超过1000元;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教职工给予补助,困难补助一般不超过2000元;在职教职工生病住院探望标准不超过1000元(一般情况下限一年一次);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

(六)其他支出。除上述支出以外, 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工会组织的集体活动,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参照上级规定的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五章 工会经费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工会经费的审批程序遵照“必要、合理、节支”的原则,凡学校工会组织的活动的经费开支,由工会提出预算计划,经主管工会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开支和报销。

(一)学校基层工会活动经费报销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审批制度,基层工会活动经费由基层工会主席审核无误后报校工会,并根据财务审批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当年无预算的支出,原则上财务不予报销,确因预算之外新增任务或突发事件发生的支出,由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分管工会的校领导审批后方能列支。

第六章 工会经费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工会经费要严格执行内部监督的规定和要求。

(一)工会每年预算编制及决算须经工会经审委员会审核,并做年度工会经费审查报告。

(二)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须接受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三)工会经费每年应主动接受上级工会的检查。

(四)工会要定期公布工会经费使用情况,主动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七章 工会经费的报销要求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的报销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会财务制度执行,除执行学校相关报销规定外,还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工会组织的会议,须按要求报送会议预算及会议通知。

(二)工会活动用于表彰奖励教职工的费用,应附详细的受表彰奖励职工的清单。

(三)工会组织的职工活动,应附上参加人员名单及人员签名,并按规定的标准报销。

(四)工会组织的校内文体比赛发生的费用,应附活动通知和比赛获奖人员名单方能列支。

(五)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