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莆田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莆田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和完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现代大学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福建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莆田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必须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落实好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审议权、通过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实行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

第三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实施校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载体和主渠道,也是学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教育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工会和教代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的工作任务,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福建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八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4.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二)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与规章制度,履行以下程序:

教代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履行审议通过权。大会表决的方案或办法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对未获得学校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或办法,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进行复议,再次召开教代会进行审议通过。不能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学校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大会主席团成员、执行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扩大会议等其他方式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的方案、政策或办法等由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三)评议监督权

1.根据教育工委、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工会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部署,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建立学校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工作制度。评议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评议的内容为德、能、勤、廉、绩等五个方面,对参与被评议的干部年度考核等提出建议意见。经教代会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大多数教职工不认可的学校领导干部,干部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应在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校工会要积极参与评议工作。切实做到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党政组织考核与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选任考核与奖惩制度相结合。

2.听取和评议上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还可以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教代会评估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使教代会和教职工代表更好地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和落实。

(四)其他民主权利

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学校教代会大会的意见、建议和通过的事项,都必须作出会议决议。

教代会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要把校务公开的对内公开与面向社会的对外公开结合起来,切实保障教职工及社会对教育公益事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积极探索和拓展校务公开等其他的学校民主制度建设的途径和渠道。

学校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并提交教代会审议,未经教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过教代会票决等通过,并向教职工公开,未公开又未经教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学校领导干部违反教代会决议的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教代会的筹备

第九条 教代会召开的筹备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

第十条 建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实际和会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一般应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审查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校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第十一条 大会召开前,应确定教代会中心议题。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应根据学校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大会中心议题。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后再交给筹备领导小组。凡属审议、建议类的文件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发给代表;属审议通过类和审议决定类的文件应当提前发给代表,使与会的教职工有较充裕的时间思考并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校务公开、规章制度等有关专题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组织干部部门负责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并邀请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成员参与讨论确定方案。教代会有关工作组抓紧做好需向大会汇报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人员建议名单、特邀代表和列席人员建议名单;专门工作组的组成方案;拟定会议日程、议程;确定需要邀请出席大会的有关方面负责人;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做好提案征集工作和代表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召开或换届,由学校工会提出工作方案,向校党委提出召开教代会的请示,经校党委审核同意后,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工会。换届大会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制定的选举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和具体要求和组织实施方法。

第十六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由筹备领导小组负责人向学校党委或党政工联席会议报告,会议研究确定大会的主要事项,由学校党组织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或批转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第四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是学校教代会的主体。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学校在职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当选教职工代表的资格。教职工代表人数约占全校在职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左右。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

(四)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

(五)密切联系群众,能够代表教职工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六)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

第十九条 代表的构成。代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科研人员、领导干部、职工和群团组织代表,其中一线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代表的组成原则如下:

(一)教师、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代表相结合的原则。二级学院(部)的教师代表应占本工会小组代表总数的80%以上,后勤要有一定比例的工人代表;

(二)各类职称、职务代表相结合的原则。每一类职称的教职工应有适当比例的代表。二级学院(部)的高级职称的代表不少于本工会小组代表总数的40%;

(三)老中青代表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老中青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四)男女代表比例适当的原则。代表中要有不低于30%的女教职工代表。

第二十条 学校按一定比例分配名额的办法,将代表人数分配到各基层工会。各基层工会应根据代表条件和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教代会代表的候选人名单,报本单位党委(支部)审批后,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组织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正式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投票选举时,各基层工会的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80%。代表候选人获得本工会教职工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候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的人选,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基层工会参加选举。

第二十二条 代表选出后,由基层部门工会负责将选举结果形成书面报告,连同选举的原始材料,报教代会资格审查小组或校工会。按各基层工会(或由若干基层工会)建立教职工代表团,并民主推选正副团长各一人。

第二十三条 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选举结果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我校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资格审查有效后,并进行公示。代表资格审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在换届大会预备会上向代表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包括本届代表产生的过程,代表的构成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选出的代表一身二任,既是教职工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调整、增补与撤换本单位的代表。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增补与撤换:

(一)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团。

(二)任期内离退休的、调离学校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代表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或连续二次无故未请假,不履行教代会代表职责而失去教职工信任的,原选举单位可以向教代会主席团或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四)因工作需要或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须增选、补选教代会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五)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六)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须获得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建议并经过党政工联席会议同意,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人员或特邀代表。可邀请学校有关未当选的领导干部、群团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离退休干部、教师代表参加教代会。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列席人员、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

第五章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

(三)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询问、检查与督促;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及时将教代会情况通报教职工,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写好提案。收集和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政做好教职工工作;

(四)模范地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安定稳定,在建设和谐校园中起表率作用。

第六章 教代会的组织规则

第二十九条 校工会设工会委员会,也是教代会常设机构,即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第三十条 校工会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由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人数设置应为单数。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新产生的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青工委员、财务委员、福利委员等,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学校党支部及上级工会领导,执行教代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成为党与群众的纽带;

(二)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四)引导教职工投身学校改革发展,积极参政议政;

(五)做好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工会会员及先进基层工会等奖励的推荐、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六)办好职工集体福利,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工作;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八)按时参加工会委员会议,围绕工会工作建言献策,布置、落实各阶段工作。

(九)协助制定工会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 为适应学校分级管理的需要,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二级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八十人以上的,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八十人的,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委和学校教代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同级党委所辖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作规则、工作程序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荐人选,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的主要领导干部,中层以下的教职工代表应超过60%,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的人数根据学校规模大小自行确定。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团)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

(三)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四)起草大会决议;

(五)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

(六)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以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与工代会可结合召开,每届届期为四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党政工席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代表会议。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议题,应当根据政治经济和教育的形势任务、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党政和工会提交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置。根据我校实际情况,为便于开展工作一般可设经费审查、生活福利、女工等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教师代表应占多数,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或工会提出人选,经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通过,并确定其主要职责。

第三十九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校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其主要职责:

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对教代会作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教代会汇报或报告。

第四十条 建立和健全教代会的检查、评估和报告制度,教代会代表巡视、咨询和培训等制度,切实落实闭会期间教职工在学校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七章 教代会提案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四十二条 教代会应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收集、分类整理、审核、受理、存档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提案征集表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代会代表,一般在每次大会召开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的通知和表格,进行提案征集并告知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

第四十四条 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或多人)正式代表提出后,须有3人以上教职工附议。提案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代表团的团长作为提案人,需有该代表团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附议。提案人、附议人需亲自签名。

第四十五条 提案的审查、立案:

(一)提案工作组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立案。立案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涉及广大教职工利益;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三)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告知提案人,并说明原因,作为建议内容归档。

(四)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或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如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应列为大会议题。

第四十六条 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一)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校领导。

(二)主管校领导阅处后,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

(三)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提案,对提案反映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整改和解决方案,限期予以落实,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教代会提案落实的检查与反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尽早办理落实;

(二)及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校工会存档备查;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第八章 预备会议

第四十八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筹备领导小组向大会报告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作筹备工作报告),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所作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换届时);

(三)作关于代表增替补情况的说明(有代表需增补、替换时);

(四)通过大会主要议题和议程;

(五)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六)通过专门工作组人员组成方案;

(七)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九章 正式会议

第五十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

大会召开前,由大会主持人核实现场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代表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并报告大会议程。

(一)宣布大会开幕;

(二)学校领导致辞;

(三)上级领导讲话;

(四)作学校工作报告;

(五)教代会和工代会合开的,应当增加以下内容:学校工会主席作工会工作报告;学校工会财务负责人作工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学校工会经审委主任作经审工作报告。工会换届会议,还应增加工会选举内容。

(六)作学校财务报告和校务公开报告;

(七)作提案工作报告;

(八)由工会主席或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人、秘书长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报告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及提案的处理等情况;

(九)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或提案工作组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十)主席团负责人或工会主席报告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主席团或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十一)以代表团小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方案、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审议;

(十二)教职工代表作大会发言;

(十三)进行大会选举、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通过大会决议或作出决定;

(十四)学校领导讲话;

(十五)大会闭幕。

在以上会议程序中,作学校工作报告、学校财务报告、校务公开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是每次教代会必不可少的议程,其他会议议程,各校可以视具体情况作适当增减。

教代会正式会期,应根据各校实际情况而定。教代会正式会期要安排一定的时间用于教职工代表分组讨论、主席团活动以及学校领导研究教职工代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章 决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五十二条 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五十三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

(一)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二)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三)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四)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如意见不集中时,可以采取投票形式进行表决。大会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五十四条 校长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教代会对校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

第五十五条 决议、决定的修订。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可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后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的,应提前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十一章 教代会与党政和工会关系

第五十六条 建立和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政和工会共同的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工会承担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十八条 校长要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促进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费保障和时间安排;学校行政要支持和保障学校工会完成教代会各项工作的任务,为学校民主管理创设良好的环境。

第五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建档、存档范围:有关教代会的上报文件、批复;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等;提案表及处理结果纪录;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记录等;校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资料。

档案资料实行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学校教代会档案资料由学校工会保存;二级学院教代会档案资料由其分工会保存并建立健全接收、查阅、移交等制度。

(二)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配合党政部门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巡视、督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协调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活动;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或增补教职工代表;

(五)做好教职工代表的培训;

(六)于会后一周内将召开教代会的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七)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十条 学校召开教代会实行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工会报告制度。校工会要加强对二级学院教代会工作的指导。

第六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的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召开相关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教代会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主持,参加人员有:校党政工领导、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基层工会负责人、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与议题有关的人员。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教代会讨论、修改、通过后实施,2004年颁布的莆田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莆院工〔2004〕10号)终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